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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為何屢禁不止?青少年犯罪為何呈早齡化趁勢?法律對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量刑寬囿,會否已被錯誤理解為一種縱容袒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認真思考。
思考有兩面性,但法律條文難以各方兼顧。比如透過此案,也可以有兩種理解:①才十三歲,未成年的孩子心智未成熟,應當免於刑事責任。②十三歲的孩子都敢如此殘忍地殺人,成年之後那還怎麼了得,豈不是一顆危及社會的定時炸彈?哪種理解更科學,難講。
個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應該有更為詳盡的執行條款,是否負有刑責要看犯罪的具體事實而定。案情涉及的十三歲小學生,作案動機十分陰暗,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就是一起罪惡謀殺。罰款十萬元,行兇之人就可以逍遙法外,這不科學。
高鐵上超一米四的孩子都收全票了,而十六歲以下的孩子殺人仍可免於刑事責任。現在孩子普遍早熟,虛十四的孩子已近成人,別說拿刀殺人,徒手就可以把人掐死。那麼,我們建議,法規條文是否也該與時俱進,修改一下幾十年如一日的某些具體條款?
一條無辜的生命,一個花樣年華的小姑娘,就因為長得漂亮被人嫉妒,而被殘忍的剝奪了生存的權利,價值是十點八萬元,兇手逍遙法外。這究竟是一種寬容諒解,還是一種縱容袒護,兩說。
抱庸齋主
昨天晚上在微頭條上看到了這個新聞時,真的很震驚,一個13歲的女生竟然如此惡毒、殘忍,其在犯罪中的表現,完全有著與其年齡不相稱的老練,就這一點來說,其心理年齡完全不止13歲,甚至比成年人還要成年人!
此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女,13歲,與同齡的周某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學生,二人同班並且還是鄰居,平時關係要好。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在看電視時,其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致其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後告訴老師和家長,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
因其犯罪時尚不滿14週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雖然判決覃某家賠償10.8萬元給周某家,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啊,而犯罪分子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說實話,現在由於生活條件好了之後,青少年成熟得比較早,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所以刑事責任年齡非常有必要下調。有的青少年也知道刑事責任年齡是14週歲,所以有恃無恐,反正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山東東營就曾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14歲的男孩扈強因為與同學發生小矛盾,先是用刀故意捅傷一個同學,因為為達到重傷的程度,所以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來他轉學到另一個學校,不久與同學又發生矛盾,這次他直接就把同學殺了。被抓後,他是這麼交代的,“
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被抓後家裡也不用管我,沒有了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而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家裡最多給他出個棺材費。”在行兇之前,他曾認真學習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所以他這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一審他被判17年有期徒刑,經檢察機關抗訴,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再次強烈呼籲,一定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打虎拍蠅
十三歲廣西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法院裁決卻不負任何刑責,對此深感震驚。
嫌犯只是因為嫉妒對方比自己漂亮,然後把受害人騙至家中肢解,殺人動機之歹毒,殺人手段之殘忍,不是成年人卻超過了成年人。不判罪天理難容!讓人感到法律的不公平。
我覺得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像這種未成年人個例犯罪都必須嚴懲!否則難以平民憤,會造成社會不穩定。試問,如果被害女孩家屬實施報復,將會是什麼後果?
未成年人校園暴力事件雖然是個例,但卻對眾多未成年人的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牽動著億萬家長們的心,成為社會公害。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據說正計劃恢復舊有的工讀學校制度,具體細則還在制定之中。
學校老師針對校園的暴力事件,儘管做了好些工作,但多數情況下是無能為力,光靠說服教育很難奏效。
這次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一次觸及到人們的敏感神經,再次告訴人們對於校園暴力事件,動員社會力量干預很有必要。呼籲有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儘早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輔導方面,法律制定方面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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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橙黃綠青藍紫518
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但只因為兇手未滿14週歲而不追究刑事責任,那讓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誰來替他們做主?
事件回顧: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玩耍,周某到覃某家後,兩人在看電視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板凳砸周某致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來時告訴家長和老師,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壁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致周某當場死亡。後將周某透露,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故意殺人,因為未滿14週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三年。並賠償周某家屬10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近期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詩詞公寓觀點:兇手殺人原因只因為對方長的比自己漂亮,曾說過自己胖等等,就懷恨在心蓄意殺人,殺完人後還能冷靜的對死者分屍,砍斷透露,手臂,清理現場等等的行為,誰能看出來這是一個週歲不滿14歲的孩子做的事?不慌不忙,心理素質之強大真的讓人歎為觀止。
而就這樣一個殘忍的兇手只因為未滿14週歲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讓死者家屬情何以堪?這不禁讓我們反思,反思之前法律規定的不滿14週歲就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否可以適當的進行改進?是不是可以進一步降低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們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但更應該保護那些未成年人的受害者。
其實究其原因還是教育問題,像這樣惡性殺人事件這在很多年前根本就不會出現,那時候14歲還是玩泥巴呢,而現在的社會環境,大小孩子沒事就玩遊戲,遊戲裡虛擬的殺人現場讓他們潛意識的把虛擬搬進了現實,說是遊戲間接害了他們也不為過。因此我覺得這反應的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縮影。
詩詞公寓
因為年齡不夠,所以刑罰較輕。
一個十三歲的女生,因為羨慕同學有好身材好臉蛋,於是將其約到家中,先打暈她,然後利用各種刀具將其殺害並肢解,這個手段是何其的殘忍,這個女孩的內心是多麼的畸形啊。
我們周圍很多女生可能見到血就暈倒了,或者說見到血是很怕的。更別說用刀子將人殺了,把人肢解了。所以說這個女孩的心理一定是有問題的。雖然說檢察機關對這個孩子起訴了,並作出了基本的判決,判處3年的勞改教育。但是這麼做是不夠的。
其實我們旁人都可以看出,這個孩子的心理問題極其嚴重,因此第一步一定是要檢查這個孩子的心理,測試她心理到底如何。或許因為這個調查還能引出一些列其他的事情呢。誰也不能保證她之前沒有幹過這樣的事情,也不能保證之後勞改完了之後不再幹這樣的事情,所以測試是第一步。
其次,要對下一步危險進行預先布控。這樣心理畸形的人,可以說她內心一定有很多陰暗面,所以三年的勞改對她可能根本就不起作用,如果是這樣,那麼今後發生這樣的危險也是很可怕的,因此這類人應該定為危險分子。
這個孩子有這樣的心理,我覺得應該是有徵兆的,任何一個孩子出生都不是這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最終造就了一個人的性格,可以說是這個女孩的環境造就了這個女孩的性格,因此他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她父母也要做調查,說不定能挖掘出什麼。
真是太可怕了。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未成年人殺人後肢解屍體可暫不判刑,年滿後再死刑。
孫文鐸2
近日,據媒體報道,一13歲女生因嫉妒同學比她漂亮,將其殘忍殺害並肢解,雖然賠償10.8萬元,卻因未滿14歲,不用成擔任何刑事責任。
看到這裡,感到未成年法制教育方面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在立法條文裡也應根據社會發展進行實時調整,否則可能會有更多的惡性事件發生。
現在的孩子,無論身高還是心智,都要比10年前或20年前要早熟很多,20年前的孩子,初中畢業生都沒有現在小學畢業生的社會經驗豐富,大腦的思維也更顯成熟,如果一味地用幾十年前的立法條文去對待孩子,那麼必將出現一定的偏差。
當下對孩子影響最大的就是手機、網絡、遊戲、視頻、小說、新聞等等,所有這些公開化的東西已經完全被孩子所接觸到,裡面甚至充斥著暴力、色情、誘惑、甚至犯罪,都被原本天真無邪的孩子所逐步接收,唯一好的一面就是社會經驗越來越提升了,可壞的已經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孩子的未來都被毀掉了。
現在的孩子根本就不服老師的管教,家長的話更是當耳邊風,嚴重的各種離家出走、逃學、威脅家長老師同學、甚至自殘自殺等行為屢見不鮮,教育問題十分嚴峻。
反倒各種初高中開始住校等方式對孩子不良現象管控非常到位,可見把孩子和外界不良信息進行隔絕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也是應該儘快完善的有效方式。
希望法律能夠對青少年犯罪問題加以重視,讓青少年具有法制觀念,懂得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懂得違法犯罪是需要付出巨大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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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我國刑法總則中對認定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定: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從四個方面來評判——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只有這四個方面都具備了,才能認定其涉嫌犯罪進而審查起訴並最終判處其刑罰。其中“主體”的意思就是指是否從事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這裡的“人“有兩個含義,一是指人的年齡,二是指人的精神狀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受刑事處罰。第一種是不滿14週歲的人。即使是殺了人,故意把人打成重傷致死亡,強姦,搶劫等,也不認為是犯罪;第二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識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發病期間所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大家好理解 ,不滿14週歲比如像大家現在討論的那個13歲女孩殺了人而法院卻不判決她有罪,不對她處罰的事可能都無法理解,接受不了。但那是法律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是未成年人,是兒童。從法理上來分析,他們的心智還不成熟,不能正確預知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也不能正確控制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基於此,我國刑法典對上述兩種人做出了特別規定。
當然,也並不是說國家法律對他們無可奈何。死罪已免,活罪難逃。上述兩種人雖然不給予刑事處罰,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卻逃脫不了。這個賠償責任由他們的監護人來替他們處理解決。像本案中的那個13歲女孩,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對其實行收容教養。
廣州文案策劃
13歲的孩子因為嫉妒而殺害同班同學並肢解,真的是駭人聽聞!
目前犯罪分子的年齡確實是越來越小,但是很多還是在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的範圍之內,兇手終究還是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本案中,這麼殘忍的作案手法以及作案理由真的是讓老羅震驚不已!首先,13歲的孩子呀,她們很多這個時候都還沒開始發育呢,怎麼就知道這些美不美的事情呢?我們的教育怎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這個年齡是還在上小學的年紀呀。孩子怎麼會因為這種事情而產生了嫉妒呢?
產生嫉妒也就算了,最終竟然還因此而採用極端的手段殺害了同班同學,這個確實是超出了我的認識範圍。
身邊也還有很多這個年紀的小朋友,他們在這個年紀的時候有些要麼被學習壓得喘不過氣來,有些要麼整天參加各種興趣班。總的來說,他們是還處於天真純潔的年紀,我從來沒有想象到他們中的哪一個會出現這樣的事情。
然而,這個世界總是在不斷的刷新老羅的認知。
法律規定的未滿14週歲的人犯了刑事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在判決時完全按照現行法律而進行的審判,不存在任何的問題,畢竟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第一大準則。
問題在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應該根據時代的發展進行相應的修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是也絕不能放過那些犯罪分子。才能真正實現刑法的職能,維護社會的和諧、安定。
羅召均律師
這件事讓我很震驚!狗咬人,主人要負責!孩子殺人竟然沒有任何人需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