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監獄檢察工作迎重大改革試點!對監獄的檢察監督將有這些變化

川報觀察記者 任鴻

近日,四川監獄檢察工作迎重大改革試點——在前期四地檢察機關開展監獄檢察“駐”改“巡”試點的基礎上,在全省有監獄的市州檢察院全面推開監獄檢察“駐”改“巡”試點工作。變化之一,即是改派駐檢察室開展工作的模式為“巡迴檢察辦案組+檢察官辦案組+派駐檢察室”共同開展監獄檢察工作。這是10月15日,記者從四川省檢察機關對監獄全面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部署會上獲悉的。


四川監獄檢察工作迎重大改革試點!對監獄的檢察監督將有這些變化

據悉,過去,以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獄檢察監督方式,客觀上有利於強化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的監督,但由於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不敢監督、不願監督,對一些問題“熟視無睹”的情況。為此,今年5月,最高檢決定在四川等省(市、區)開展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四川省檢察院隨即選取成都、綿陽(含小梘地區檢察院)、南充、雅安檢察院等四個具有代表性的檢察機關啟動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取得一定實效。在這四地試點的基礎上,四川省檢察院決定從今年10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有監獄的市州檢察院全面實行巡迴檢察試點。記者瞭解到,相比以前,試點期間,四川監獄檢察工作將迎來以下變化:

變化一: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

據悉,試點將保留派駐監獄檢察機構和部分人員,同時成立巡迴檢察組和檢察官辦案組。其中,派駐監獄檢察室與此前相比有所變化,原則保留一名檢察人員,每月派駐不得少於16個工作日,每季度輪換一次。“這樣的構架,是希望最大限度發揮‘巡’的優勢和‘駐’的便利,克服各自弊端,實現‘1+1>2’的效果。”四川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各組織職責分工不同。巡迴檢察組負責巡迴檢察任務,對監獄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檢察官辦案組分為刑罰變更執行監督辦案組和刑事執行職務行為監督辦案組,前者主要負責辦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後者主要負責辦理控告申訴案件、刑罰執行違規違法監督案件、監管事故檢察案件、罪犯又犯罪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以及辦理或處理刑事執行活動中執法司法人員職務違法或犯罪案件。派駐檢察室則負責監獄日常監督工作和巡迴檢察整改措施的跟蹤落實。

變化二:檢察監督工作開展方式

據悉,試點將探索以常規巡迴檢察為主,適時開展專項、交叉、機動等巡迴檢察的新模式。試點工作要求,各試點院對轄區內全部監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迴檢察,每次三至五天;每二到三個月應當開展一次完整、深入的常規的巡迴檢察;對於常規巡迴檢察發現的線索和突出問題,應當集中時間和人員進行專項巡迴檢察;對此前常規巡迴檢察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可以進行機動巡迴檢察;每年要對監獄開展一次安全專項巡迴檢察。四川省檢察院巡迴檢察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對全省監獄進行巡迴檢察,試點期間到各地區至少進行2次巡迴檢察;省院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交叉巡迴檢察。

巡迴檢察中,發現監獄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中存在輕微違法情況和工作漏洞、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向監獄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建議;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監獄仍未糾正或者回複意見的,應當及時層報省院,由省院通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監督糾正。

變化三:突出對監獄改造質量的監督

“通過法律監督促進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巡迴檢察工作的根本,因此,巡迴檢察工作既要監督刑罰執行違法的‘標’,也要監督改造質量和效果的‘本’。”上述負責人介紹,為提升巡迴檢察質效,試點將充實人員力量,在整合派駐檢察人員的基礎上,將安排檢察技術、民事行政、司法警務等相關部門檢察人員參與巡迴檢察;對於涉及設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生產項目安全等專業性強的檢察監督職責,將考慮引入“外腦”,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機制,由這些專門部門定期派人員參加巡迴檢察。

此外,試點工作將調整刑罰變更執行案件的辦理程序和辦法方式,探索對部分案件或某些類型的案件採取面對面詢問、深入現場調查等核實證據的辦案方式,逐步實行刑罰變更執行案件實質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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