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盈利,無「紅」可分也正常

每月固定工資4000元和每月固定工資3500元加上公司每年淨利潤30%的分紅,小趙選擇了後者,然而直至離職小趙也沒拿到分紅。於是小趙一氣之下將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公司未支付的利潤分紅45萬元。日前,寶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支持了小趙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但鑑於公司未盈利,因此對小趙要求利潤分紅的要求未予支持。

小趙於2016年2月進入某公司工作,入職後的實際工資為每月4000元,且無分紅。2017年1月,小趙的工資調整為每月3500元,並與公司簽訂了《利潤分配協議書》,約定小趙在職期間享受公司每年淨利潤30%分紅權,直至小趙離職終止。2017年6月,小趙離職。離職後,小趙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公司未支付利潤分紅等事項為由,起訴至寶山法院。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雙方在2017年1月確實曾簽訂利潤分配協議,但是扣除各項成本開支後,公司實際處於虧損狀態,並無利潤可供分紅。至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是因為小趙在入職時就告知公司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不在被告。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樣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過錯不在被告,所以不同意支付。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趙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事實清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是因小趙自身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保,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小趙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2.9萬餘元;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餘元。關於公司分紅,根據被告公司提供的原始賬冊、收支項目概況表中的各項收支數據(除進貨成本外),再根據雙方確認的財務意義上的利潤計算方式進行計算,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間本案所涉公司的淨利潤的確為負值,公司未曾盈利。因此,小趙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間分紅45萬元依據不足,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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