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重男輕女是封建思想
可在當今社會
想要個兒子來繼承“家族香火”的人也不少
這不,這位長沙的彭某家大業大
一直想要個兒子來繼承家業
甚至不惜天價找了個女子代孕
誰料妻子知道後
竟然把代孕女起訴到了法院……
1100萬元借腹生子,產下一對雙胞胎男孩
彭某與陳某於上個世紀80年代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感情和睦。但彭某受傳統觀念影響,總覺得美中不足,一直想生個兒子。
2012年,彭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年輕女子曾某。經協商,彭、曾兩人就代孕生子一事達成口頭協議。
不久,兩人共同在國外準備做試管嬰兒手術,由彭某提供精子,再選取國外卵子庫中的優質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某腹中。經過多次試驗,曾某成功受孕,數月後在長沙生下了一對雙胞胎男嬰。
從雙方達成代孕協議起,彭某瞞著合法妻子陳某通過銀行轉賬,多次向曾某匯款合計1100萬元。
2016年,彭某還向曾某出具《條據》載明:
我願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曾某的1100萬元,作為我兒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兒子由曾某撫養,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異議,該筆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我的個人財產,系我個人出於自願。
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彭某支付給曾某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判令曾某返還這110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代孕女子全額返還1100萬元
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
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彭某與陳某已育有婚生女,僅因想生育兒子,通過試管嬰兒技術與其他女子的卵子合成受精卵,由曾某進行代孕生育的行為有違道德和倫理,彭某基於前述生育行為給付曾某的1100萬元違背了公序良俗。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彭某在未與妻子陳某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向曾某轉賬鉅額款項,其行為嚴重損害了陳某的財產權益。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
確認彭某支付給曾某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限令曾某返還陳某1100萬元。目前,此案尚在二審訴訟之中。
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彌勒72338229:
騙局,倒黴的是代孕的,男的真想要男孩就離婚跟代孕的結婚
@華夏民族魂:
生完了又起訴,典型的過河拆橋,吃幹抹淨不認賬
@蘋果78:
憑什麼退款,而且有合同
@菅玉明:
這個男人反悔了。套路這個女的。這種也是男人
@看新聞的路人:
不應該全額返還吧!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返還一般才對!
@墨:
判的好,因為沒有經過妻子的同意
對於法院的判決
網友褒貶不一……
那麼,讓代孕女子返還1100萬元
真的合理嗎
“代孕”,俗稱“借腹生子”,是人類利用現代高科技手段實現生育權的一種方法。但在我國,根據衛計委2001年頒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明確禁止代孕的。2003年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準則和倫理原則》也明確禁止了代孕技術的實施。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對因“代孕”引發的民事案件,大都以違反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為由,判定“代孕契約”無效,亦即變相認定“代孕”違法。
就本案而言,一審判決結果符合現有行政規章的規定,但類似判決並非毫無爭議。首先,代孕雖然可能涉嫌違反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但是否違反屬於“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爭議問題,不宜作為代孕違法的理據和代孕立法的阻礙。因為不同時代“公序良俗”的內容有所不同,而且,對“公序良俗”的解讀亦應與時俱進。其次,對於代孕技術將何去何從,醫學界及社會倫理和法學界都一直在討論。之所以討論,是因為該技術從某些角度講,是有一定的社會和醫學需求的。還有很多女性因為子宮因素無法生育,這些人可能只能通過代孕技術完成心願。
另外,有的網友認為:
最慘的是代孕女
辛苦幫別人懷胎十月
現在卻連一分“酬勞”都得不到
你說心不心酸……
那麼法律上,對代孕媽媽如何看待呢?
生育權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不斷延續的一項自然權利,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生育權已由一種自然權利演進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生育權已成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國家基於保障人口質量和控制人口數量,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對於那些不願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們可以採用人工生育方式進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視為生育權的正當行使。因此,代孕行為是代孕媽媽行使生育決定權的結果,一個人若享有生育的權利,必然同時享有生育決定權、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對生育嬰兒的性別進行選擇的權利,即便代孕者沒有對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貢獻。但若對代孕生育的性質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認甚至加以禁止,將會侵犯委託人的生育權利和代理母親的生育權。如果代孕者與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關係,法律更應保障代孕者的生育自由。
——彭亮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
另外,在本案中
爭議較大的兩個點是——
夫妻共同財產、公序良俗
對此,法官特別提醒:
一、夫、妻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共同財產處理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婚姻關係而存在的一種財產製度,夫妻雙方平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不能擅自進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財產處分。
另外,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重大理由時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所以,夫或妻在婚姻期間不得以只對自己份額部分財產處理的名義進行處分。
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事後予以追認的,或者第三人基於善意而取得該財產的,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二、民事主體之間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與權利濫用情況起到了限制作用。
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本案中彭、曾兩人在彭已有合法婚姻關係情況下協議代孕,顯然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彭的處分行為無效,曾理應返還財產。
其實,“借腹生子”、“代孕”
一直是頗具爭議的社會問題……
相關的案例有很多:
對於“代孕”問題
點評嘉賓也提出了他的見解
代孕的出現解決了不孕不育帶來的困擾,同時也對傳統提出了挑戰。代孕技術的特殊性,使得該技術給社會、患者家庭帶來巨大的隱患,與我們當代的倫理道德規範相違背,而且,我國的相關規定也不允許實施代孕技術,並且,一旦患者因為代孕技術產生的糾紛,將沒有法律的支持,註定是沒有保護。
但“代孕”的巨大需求與“代孕”的行政規章禁止、司法實務否定二者之間的衝撞,導致“代孕”的地下交易市場應運而生,非法中介及其他非法營運機構暗箱操作獲取暴利,“代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代孕”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對社會的公平和穩定產生一定影響。
由此,“代孕”的立法問題凸顯。無論立法是否認同代孕,都必須表明態度而不能長期缺位,亦即不能再容忍僅以部門規章對代孕行為予以規範、代孕灰色產業一直野蠻生長的現象存在。否則,代孕行業勢必長期處於法律的真空地帶,相關部門將會缺乏執法依據,代孕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難以得到解決。
對於“代孕”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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