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因條件不成就訴請被駁回

因政府提前解除糧田承包合同,導致所種藥材被損壞。辛某遂委託張某去處理索賠事宜,並約定了報酬。張某索賠到58萬元後,要求優先提取6萬元。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委託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2011年12月6日,辛某、蔣某與某村簽訂《糧田發包協議》一份,約定辛某承包糧田面積300畝,承包期限五年(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每畝400元。2014年底,當地政府因按上級政府要求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故單方解除承包合同,損壞了上述糧田所種紫珠藥材,未予以賠償。2015年1月21日,辛某與張某簽訂《關於索賠事宜的委託合同》一份,約定委託張某去處理索賠事宜,月工資2200元,如索賠滿70萬元,張某優先提取6萬元作為額外報酬。后辛某按月支付了報酬。2015年12月9日,張某索賠到58萬元。張某要求辛某優先支付6萬元未果,訴至法院。庭審中,張某提出其曾與辛某在電話溝通中達成一致意見,在索賠到58萬元的情況下就可優先提取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關於索賠事宜的委託合同》,系約定在索賠額滿70萬元時,張某享有優先提取6萬元的權利。現張某索賠到的金額為58萬元,未達到協議約定的70萬元,故張某要求優先提取6萬元的條件不成就。張某提出其曾與辛某在電話溝通中達成一致意見,在索賠到58萬元的情況下就可優先提取6萬元。該主張缺乏有效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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