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廣東消委會又出大事了,公益訴訟接連取得重大進展!

今天

廣東省消委會舉行廣東賠償性消費民事訴訟重大進展信息通報會

官宣了兩件大事!

官宣!广东消委会又出大事了,公益诉讼接连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再次對食品犯罪重拳出擊

對售賣有毒海鮮產品的

深圳市七十九號漁船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提起公益訴訟

二是:由去年提起的“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

最後一案

終於宣判了!

七名被告被判承擔超百萬賠償

創下新記錄

官宣!广东消委会又出大事了,公益诉讼接连取得重大进展!

關鍵的是:兩個案子都有重大突破

官宣!广东消委会又出大事了,公益诉讼接连取得重大进展!

知名海鮮飯店被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在《人民日報》等媒體頭版連續道歉不少於十次

廣東省消委會首次以仍在實際經營的市場主體——深圳市七十九號漁船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對其購銷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違法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報等四家主流媒體頭版

承擔195900元懲罰性賠償金等訴求

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廣東省消委會公益訴訟律師團成員、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無償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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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委會楊淑娜秘書長介紹對“深圳79號漁船海鮮飯店”提起公益訴訟相關情況

2016年12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就其立案調查的賴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省消委會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經過深入調查研究

省消委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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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16年期間,連續多次被執法人員檢出其銷售的海鮮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甚至在收到監管部門的檢驗結果,明知供貨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情況下,亦未採取更換供貨商、加強自檢等有效措施,仍繼續購進、銷售相關產品,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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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侵害消費者的行為

維護公共利益

省消委會決定就該事件

提起賠償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考慮到本案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已持續一段時間,受損害消費者較多。同時,食品不同於其他產品,證據難以採集和保存,對人體健康的損害也難以評估。因此,廣東省消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請求法院對被告處以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同時,根據刑事卷宗中查獲的被告採購報表及臺賬記錄,並結合被告運營負責人賴某等人刑事訊問筆錄,計算出被告所銷售的有毒有害海鮮產品合計銷售價款達19590元,提出被告承擔195900元損害賠償金額,並建議該賠償金由法院代管,用於賠償主張權利的受害消費者,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消費者主張權利,則上繳國庫。

新提公益訴訟案子的特別之處

1

訴訟主體不同

以往案例訴的是個人,基本是獨立的個體戶,本案被告則是一家大型餐飲服務公司,屬於仍在正常營業的企業市場主體;

2

違法情節不同

本案被告在監管部門多次對其銷售的花螺及有關貝殼類產品進行抽檢,多次告知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物質氯黴素時,仍繼續購進和銷售,有明知故犯、放任違法的嫌疑;

3

訴求重點不同

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報、南方日報、深圳特區報、中國消費者報等四家報紙第一版面連續分別刊登不少於十次的公開道歉聲明”,並且將此訴求放在第一位。

如此高規格、大力度、廣範圍的道歉訴求,在我國公益訴訟實踐中還是第一次。

以上創新基於三點考慮

1擴大違法懲戒影響

通過被告連續廣泛的道歉聲明,加大輿論壓力,增強輿論成本,從輿論效應上提高違法懲戒力度;

2保障公眾知情權

通過被告連續廣泛的道歉聲明,讓更多公眾和消費者瞭解違法侵權行為,避免再度陷入侵權傷害;

3多維度發揮公益訴訟“利器”作用

廣東省消委會始終認為,公益訴訟是一把“利劍”,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利器。只有更多使用,不斷實踐,不斷創新,多維度、全方位挖掘其功能效用,才能發揮其在震懾犯罪、遏止犯罪的作用,真正實現其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特別是針對食品犯罪等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現象,只有加重懲罰力度,才能打擊犯罪,彰顯我們“食品安全不容挑戰”、堅決維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和信心。

最後一宗假鹽公益訴訟案判了—— 判賠數額超百萬創下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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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聯書律師通報百萬賠償公益訴訟案判決結果

官宣!广东消委会又出大事了,公益诉讼接连取得重大进展!

由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提起的“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最後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會的訴求,判令彭某勝等7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1146463.3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這是廣東省消委會在全國率先探索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以來,獲得的第四宗勝訴案例,由於判賠金額超過百萬,該案同時成為賠償金額最高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例,開創了新的記錄。由於被告在判決規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該案目前已正式生效。

回顧一下案件提起訴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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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消委會發出四份《檢察建議書》,建議省消委會就四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回顧戳→廣東消委會利劍再出鞘!提起四宗新公益訴訟劍指假鹽 索賠超百萬!

2017年

10月

經調查研究、審慎考慮,廣東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勝等人生產銷售、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產品,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判令被告承擔共計1480243.4元賠償金、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

2018年

5月

廣州中院對其中三宗進行一審判決,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須支付賠償金167480元,標誌著消協組織關於公益訴訟的賠償性請求首次獲得法院支持,開創全國先河。

2018年

9月底

廣州中院對最後一宗食鹽案進行一審判決,判令彭某勝等7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1146463.3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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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全部審結,最終四案合共判賠金額131.4萬餘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罰金16.6萬餘元),包括僅是提供生產場地和被僱傭勞動的參與者在內的15名被告為此付出沉重代價,食品犯罪行為得到有力懲戒、震懾。

廣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工作領先全國

據有關消息

自新《消法》賦予消協組織公益訴訟職責以來

全國已提起消費類公益訴訟13宗

廣東省消委會提起7宗,佔比超過5成

全國判決勝訴6宗,廣東消委會勝訴5宗(還有兩宗在審理)

廣東公益訴訟工作領先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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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委會新聞部主任柯棨文通報廣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取得的重大進展

這得益於廣東良好的法制環境,得益於檢察機關與消委會的協作配合,得益於中消協、原省工商局、地方法院等部門,以及媒體、律師、消費者等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鑑於廣東公益訴訟工作在全國的影響,今年以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兩度針對廣東賠償性公益訴訟舉辦專題法律論證會,司法界有關領導、法律界著名專家學者、維權界專業人士均對廣東公益訴訟取得的成績高度肯定,並對廣東消委會大膽探索、敢於創新的精神大加讚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教授表示

為廣東省消委會的工作由衷點贊,他認為廣東這幾件公益訴訟起到了“三升三降”的功能,即提升了企業的實際成本,降低了實際收益,確保失信成本大於實際收益;提升消費者維權收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於守信成本。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表示

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但廣東消委會提起的懲罰性賠償之訴,直接推動公益訴訟進入高級階段。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認為

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尚在論證研究階段,提起的訴訟並不多,但廣東卻大膽嘗試了多宗懲罰性賠償訴訟,廣東消委會的這種擔當和勇氣十分可貴,非常了不起。

著名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強調

研討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是件非常有意義的事。廣東消委會的公益訴訟案例可以列入3.15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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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益訴訟工作同時也得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張茅局長、廣東省政府有關領導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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