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預測,僅供參考

刑法

1.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

2.被害人承諾(推定的被害人承諾)。

3.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對打擊錯誤的處理。

4.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5.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分

6.造成損害的中止。造成損害的含義(刑法明文規定);

造成損害的原因(中止行為以前的犯罪行為)

7.幫助犯的既遂條件。正犯既遂;幫助行為與既遂結果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關係。

8.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

9.吸收犯與選擇性罪名 比如組織賣淫與強迫賣淫何時並罰?何時定一罪。

10.有期徒刑和管制並罰時的累犯問題、有期徒刑和拘役並罰時的累犯問題。

11.假釋的條件。(有能力支付財產型判項而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的,不得假釋)

12.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與法律擬製

13.綁架罪。尤其是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理。(殺人故意下致死、重傷、輕傷、無傷)

14.拐賣婦女、兒童的結果加重犯(致人重傷、死亡)與數罪併罰(故意傷害)

15.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關係

16.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17.事後搶劫與搶劫罪的區分

18.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和“逃逸緻人死亡”

19.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分以及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

20.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1.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的關係(注意順序)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理)---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徵收、行政徵用和行政機關針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的行政裁決五大類行政行為引發的附帶民事訴訟;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現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突破!無利害關係的人民檢察院作為程序法意義上的原告!

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安全生產)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作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注意案情交代的一定是這四大機關:環境保護部門(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資委)、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上述四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

注意人民檢察院在環境汙染案件中,既可以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也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行政訴訟,還可以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告環保局違法行政,或不作為)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告破壞環境汙染環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後的被告與管轄法院

複議機關不作為情況下,原告選擇被告與訴訟標的的匹配

責令改正、限期改正、責令拆除違章建築,不是行政處罰!

民事訴訟法:

公益訴訟的特色規定、證據的理論分類和舉證期、二審的裁判類型、第三人撤銷之訴、簡易程序的特點、調解制度的適用、申請再審和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執行程序中拍賣、執行異議之訴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情形、非法證據排查的程序要求、取保候審的條件、逮捕條件及拘押的期間延長、律師辯護人的權利、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檢察機關對立案的監督、補充偵查的適用、自訴案件的範圍及審理特點、二審的審理結果、死刑立即執行復核的結果、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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