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滬0115民初75825號案件《傳票》及法律文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目前因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於2018年10月18日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法院”)送達的案號為(2018)滬0115民初75825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傳票》及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1、《傳票》主內容

浦東新區法院定於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時00分就案號為(2018)滬0115民初75825號原告上海富匯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匯保理”)訴被告上海弈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冠福股份的票據追索權糾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楊源路218號西漕第十九調解室進行開庭審理。

2、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連帶向原告支付票據金額6,000,000元和利息52,925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6,000,00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暫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以上各項暫計6,052,925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東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違規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事項,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且未來的生效判決結果尚無法定論,暫時無法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其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公司收到法院發來的前述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已積極與律師等中介機構商討應訴方案。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因其控制的公司或關聯企業自身資金緊張,為了經營資金週轉需要,其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義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及公司核查結果情況,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或《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116)、《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廣州)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關注函件【2018】第330號)之專項核查意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對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8】第330號)的專項說明》。前述違規事項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尚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公司將根據事件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5825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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