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被人販子弄殘疾以後扔到大街上乞討,抓住人販子後可以揍他一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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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的孩子遭此厄運,當我親手抓住人販子以後,肯定會在盛怒之下把他往死裡打,打得半死不活以後再交給警察。

相信很多朋友和我一樣,經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缺胳膊斷腿兒的殘疾兒童在街上乞討。在現實生活中我也經常在醫院門口或者街道路口看到過很多形容慘烈、渾身髒汙的兒童在努力乞討,真的非常可憐。


令人感到怒火中燒的是,這些孩子並不是先天殘疾,也不是遭遇意外,而是被人販子拐走以後給人為弄殘的。這些喪盡天良的人販子,不擇手段地將拐來兒童搞得缺胳膊斷腿的,就是為了讓他們以慘不忍睹的樣子博取人們同情,好讓他們施捨錢財。當然,這些錢財最後都入了人販子的腰包,留給這些兒童的只有殘羹剩飯。

因此,當我看到這些孩子時,基於同情我很想給他們一些錢,但一想到就算給了最後也會落入人販子的腰包,我就不想再給。每每遇上這些孩子我就在想,如果我的孩子也是其中一員,我必定會心裡痛得撕心裂肺,恨不得把造成這一局面的人販子給撕得粉碎。

試問,對於這種滅絕人性的惡貫滿盈之徒,難道不是人人得而誅之嗎?難道不是人人都誤殺之而後快嗎?就算是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也不願意為這些畜生提供保護吧!所以,抓住這些人販子後只要打不死,就往死裡打,只要人還是活著的,警察也不會追究責任,到時候直接被認定為人民群眾扭送過程中他自己給摔的。


當然,這些人販子構成“拐騙兒童罪”、“故意傷害罪”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應當三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不過說實話,這等畜生就算殺了也不會解我心頭之恨!


冰焰


看你這個問題問的,如果你發現了殘害自己孩子的兇手人販子而做到無動於衷,那你真就不是人了,而是“神”了。

在這種情況下,憤怒是人的一種本能反應。只要不把人販子打傷打殘,法律還是站在你一邊的。出口惡氣,發洩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所謂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從你的描述來看,這個人販子不用你動手,法律也會給他一個痛快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造成被拐賣的兒童重傷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8第二款規定,拐賣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兒童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們在大街上有時看到乞討的殘疾兒童,或者肢體殘缺,或者上下肢被折磨得變形、萎縮,完全夠得上嚴重殘疾的標準。所以數罪併罰,人販子完全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所以,打一頓出出氣就行了,不要為他把自己搭進去,把美好的人生用來補償你的孩子,讓他生活得好一點!


打虎拍蠅


這個很明顯是題主沒有闡述清楚,根本就不可能是抓住人販子後揍他一頓,明明是那個人販子企圖反抗和逃跑時,孩子家長即為保護孩子,又為了抓住人販子,使之不會再危害別的孩子,奮不顧身與之搏鬥,甚至在搏鬥中可能還失手殺了他,還有可能誤打斷了他的大腿,也有可能他逃跑或搏鬥的過程中無意砍斷了腳筋,總之這些都是人販子進行反抗和逃跑過程中造成的。

雖然這些屬於假設案例,但現實中還真就可能發生過,我們看下網絡上的一則故事:

看到這樣的情節,真的感到非常痛心,但更痛心的是那個父親呀,任何父親都受不了自己的孩子被人故意弄殘,然後當成賺錢工具去街上乞討,這位父親的做法完全合乎現實情理,可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即使人販子該死也應該由法律去判他死刑,而不是洩私憤將其殺害。


有人可能不能理解法律這樣的判定,但如果仔細想一想就會懂得法律這樣判的意義了,我們從下面幾點去想一下:

第一,法律不允許動私刑、洩私憤,是因為這樣最有可能導致的結果是一個好人可能因為一個本就該死的人而觸犯法律,也可能因好人報復不成反而受到對方的傷害,所以主張的是儘快報警處理,讓違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在憤怒的情況下可能會判斷錯誤,假如上面的案例中是那個被殺者從人販子手中救了那個女孩,但因為沒有賺錢養家的能力,不得不一起上街乞討吶?雖然幾率很小,但如果就是真的吶,豈不是恩將仇報了嗎?

第三,孩子已經殘疾,未來生活肯定需要照顧,他可能作為孩子唯一的親人,未來只能靠他去幫扶生活,可他卻因為一時憤怒殺了人販子,自己也因此被判了刑,這樣孩子的未來生活沒人照顧豈不更加困苦,不為自己想,也應為孩子想一下呀,因為還要用自己的後半生去給孩子換回一些幸福呀!

總之在對付人販子的過程中,一定做到首先保護自己不受傷害,更不能因為一個壞人葬送自己的一生,也可能是家人和孩子的一生,要懂得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過失傷人?要計劃好“抓捕”人販子的過程,不要因此觸犯了法律,做到一切都在與人販子搏鬥和抓捕的過程中合法的進行,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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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人心都是肉長得,孩子被打殘廢有良知的人看了都難受,心態,何況是你的親生骨肉,是可忍孰不可忍,父母對孩子的愛是天生的。自己平時都捨不得打,怎麼可能看的過眼,這種憤怒是本能的,充斥大腦,打一頓是肯定的。

也是合理的,就算是法律也會有法外情的,對於這種殘忍的人販子誰都痛恨,但是要理性一點,不能直接就把人打殘或者打死了,這種人做惡天會譴責,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打一頓解解惡氣,對於這種天人共怒法律也會嚴厲的打擊,判刑,自作孽不可活。

你要相信因果,做惡的人都不會有什麼好果子吃,國情法律是這樣,只能照辦,不然打殘打死人了,自己也要負責。這種人不值得,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凡事得之淡然失之坦然


如果是我抓住了人販子,不好意思,把ta先揍得鼻青臉腫再抓去公安局,這些人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每個小孩子都是爸媽的小寶貝,被拐去弄殘,真是不知道這些畜生是怎麼幹得出來的,為了錢什麼都乾的出,也不謝謝自己,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去弄殘乞討是什麼感覺,真是造孽!在小時候,往往會看到一些殘疾的小孩子去乞討,以前感覺他們好可憐都會把自己身上的零錢給他們,可是現在想想真是細思極恐,也為之動容,他們還是個孩子啊!還有那些拐賣婦女的,真是該死,想到以前一部電影《盲山》,心痛,身為一個女子,可以感受到那種恐懼無助,看到這個問答,真的心痛,最後,人販子該死,打一頓送去警察局,接下來就讓法律懲罰他們吧!





曰故娘


這個別說揍了,就是打殘也是罪有應得的。


曾經看到一個故事,非常細思極恐的。有一對夫妻去泰國玩,出了機場之後,打了一輛車。妻子在車上,然後司機跟男的說後備箱的行李好像沒裝好,讓他下去裝一下。等男的一下車,司機加油門就跑掉了,並且把車門都鎖上了,男的追也沒追上。後來男的報警了,但是同樣是找了一年都沒找到。


後來男的在去泰國一個偏遠的地方尋找的時候,當地有個收養所,收養了一個斷手斷腳,眼瞎耳聾的人。這個男的看到這個人的時候,哭了。因為這個人就是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比較特別,臉上有兩顆對應的痣,屬於比較好找的。結果男的痛哭流涕,女的彷彿知道自己被找到了,也全身都顫抖。


這個事情據說是真實的。可見這是多麼可怕的。有很多人販子把孩子販賣了,他們的目的或許是賺錢。但是孩子被賣給了買家,那買家的意圖就不知道了。有的人家可能就是想要個孩子,而有的卻不是。有這樣的一個組織,專門把買到的孩子打斷手腳,或者弄成聾啞人,讓他們在大城市乞討,而且會把她們的容貌毀了,這樣的人其實是非常可惡的。


所以抓住了這樣的人販子,雖然不能把他們怎麼樣。但是我覺得可以把他們打殘,大不了醫藥費我出。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謝謝提問:

遇到成年人強迫殘疾兒童沿街乞討時,不需要繼續查問其是不是人販子。先報當地公安把人抓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組織殘疾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

先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安刑警沒趕到前,沿街群眾有權正當防衛看押犯罪嫌疑人預防逃跑。當犯罪嫌疑人逃跑時,你懂得怎樣做。

我就不說了。



黃金時代當家


大實話:如果是我,這些喪盡天良的人販子只要打不死,就往死裡打。

相信大家都看過不少的新聞報道,大街上一些手腳畸形殘廢的孩子根本就不是因為天生的,或者因為出了什麼事故才導致的殘疾,而是一些人販子故意把他們能殘廢,然後顯得可憐來扔到街上去要錢的,這種行為真的可以說是喪盡天良。

我相信,任何一個人如果遇到自己的孩子受了這等罪,並且還抓住了人販子,打一頓那是必須的,能不把人販子打死可以說就已經是很冷靜了。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打人肯定是不對的,但是,我們必須清楚,不對的事不代表就不能做,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比如說,我現在打了你,然後把你打受傷了,去醫院檢查要花錢,對你精神賠償要花錢,甚至說把你傷的太嚴重了,需要我坐牢,這些就是懲罰措施。但是,我現在告訴你,所有的懲罰措施我都能接受,並且也願意接受,我就是要打你。那麼,這就是可以的。

同樣,對於打人販子這件事來說,我們就可以這麼理解。打人對嗎?不對!我們要打人販子嗎?要。這就是很簡單的一個成本問題。只要這個成本我們擔得起,那麼就可以做。當然,如果說打瞭然販子就要判死刑,那這時候成本顯然就太高了,那肯定是不能打的嘛。但是,現實情況是,只要沒打死,那就絕對不會判死刑。

所以,在找到孩子的情況下,顯然人販子已經不再有太多的價值了,這時候他們也就沒有了所謂的認錯態度良好的機會了,那肯定也是要重判的。

而有的人說不能打,主要就是他把打人販子的後果想的太嚴重了,因為牽涉到法律的時候很多人就會莫名地感覺很嚴重,但是,現實是有的懲罰後果其實我們是可以承受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打人是犯法的,我想先把他的兩隻手筋用鐵絲穿起來分開弔住,然後把兩隻腳筋也用鐵絲穿起來分開固定在地上,渾身都用開水澆一下,然後再在身上每隔十公分開一道十公分長兩毫米深的口子,在全部塗上一層蜂蜜讓螞蟻給他清理傷口,螞蟻清理完了,蒼蠅就來接班了,親吻他每一寸肌膚,最後留下幼崽悄然離去,幼崽在他的提供的營養下逐漸茁壯成長,不會浪費他身上每一寸沃土,多麼偉大,他孕育了那麼多幼小的生命,把他的價值完美的體現了出來


迷死t莊


你會被判刑的,以前就有一個太原的人販子拐賣一個四川女孩,打斷雙腿,讓其在大街上乞討,女孩父親找孩子多年,找到後,看自己的孩子這個樣子,拿出劈竹子的刀,一刀劈死了拐賣女兒的男子,該父被叛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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