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32「掃黑除惡」曹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No.632「扫黑除恶」曹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No.632「扫黑除恶」曹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25日上午,曹縣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涉惡勢力犯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曹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案系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全市首例發生在農村的涉惡勢力犯罪案件,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群眾90餘人參與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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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煽動、串聯家族成員和本村村民多人,以反映問題為由,多次到鎮政府對接訪人員和工作人員無理糾纏、鬨鬧、威脅、恐嚇,對派出所民警推搡、撕扯,造謠民警打人,並辱罵民警,致現場事態一度擴大,嚴重擾亂了鎮政府及派出所工作秩序。此外,陳某某還夥同他人毀損同村村民陳某種植的梨樹苗,多次辱罵、恐嚇陳某,毆打陳某、錢某及陳曉某(未成年人),致陳某、錢某及陳曉某輕微傷,在該地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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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糾集多人多次到黨政機關肆意滋事,多次帶領多人辱罵、恐嚇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某針對的犯罪對象之一系未成年人,且利用家族勢力欺壓村民,擾亂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還為達到非法目的糾集多人,以聚眾鬨鬧的方式相威脅、恐嚇,不斷向黨政機關示威並施加壓力,長時間多次糾纏黨政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應當對被告人陳某某予以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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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公正審理,彰顯了曹縣法院掃黑除惡的堅強決心和勇於擔當的堅強意志,打擊黑惡勢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圖文:李 夏

排版:王偉敬

審核:張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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