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次遇達官長者,務持恭謹,有問則應,不得泛言。平交之人亦宜斟酌。
·本郡吏胥門皂之類來迓,審其有無批票。若系正役,照名收用;額外之數,即為投充,須加峻拒,庶免後艱。
·履任凡諸公務,自有成規,惟事長官以誠,處同僚以和,接士大夫以禮,馭下人以正,其大要也。然此約者耳。至若嚴交際、崇樸素、慎名節、減嗜慾,則其身之要,務加警省,不得自寬。
·聽訟兩造具備,先諦觀原狀一番,察其口語與狀無舛,則審被告,如不輸服,則有知證之人可審,若知證不偏庇,尚不心服,乃察言觀色出己意斷之。仍明白曉諭某得某罪,某得某罪,庶不為吏書所誆。至若人命贓私等項重情事未易白,則令另報無干知證之人行拘再審,務得真情,不可輒為鍛鍊,致有冤抑。
·情輕人及婦女不可概禁。古人謂囹圄之苦度日如年,不可忽也。況各屬起解自有承批人役,各衙之前亦有保店之家,俱可責其管領,庶為簡便。至若重情及強狂之徒,不在此限。
·招議要明淨簡直,蓋招乃犯人口語,議則官司所斷照行。又招內所有擬罪不能該者,多取成案觀之,義自見矣。今在外招議率多潦草,無怪其然。蓋在京法司官職專問刑,招議皆自起草,且有長官裁定之,大理餘駁之,不憂其不精當也。外官兼攝數事,招議假手吏胥,視其成案不能增損一字,且刑名是及物之政,豈可忽略若此,況又生民休慼之所繫乎。
·大明律及問刑條例須早晚熟念,此書乃刑官之本領也。餘若律條疏議大明令及近日所刊法家諸書俱宜涉獵,庶幾臨事無惑。其一應詩文之類則在所緩矣。
·本邦百貨所萃,率多珍奇,纖巧,務要矜持,不宜寓目。一寓目間, 心即有所繫,縱不自市,亦恐為人所窺矣。
·吾門素風。然自吾祖吾父奕世冠冕,頗有薄田百十畝,敝廬數十楹,足以給日用,裕棲息,出而從政者得免內顧之憂。吾又備位列卿,樹歷中外三十餘年,立身不敢苟且,自奉亦甚儉約,常祿所積可勾買山之資,而世澤所及,實有喬木之蔭也。爾今筮仕,正宜立身行道,顯親揚名,區區利祿之類,誠不宜屑心也。況以大志未酬,前程尚遠,奮迅激昂,以收桑榆之功,此其基也,餘詩所謂“澠池翼終在”者以此。便人還家,不必以土產一絲一粒為寄,只得平善手書及幼孫新婦之安足矣。
·昔鄉賢達鄺公為剌憲副【注】,嘗以絨褐寄其父,乃讓之曰:汝為法官,不聞為一方洗冤澤物,乃以此汙我。遂封還之。其子感激,愈勵清操,卒為名臣。吾雖老耄,尚有慕於鄺翁也。汝其懋之。
右十節情之所到信筆書之,言雖無倫,義實有立。汝能體行之,遠大其基於茲乎。
歲戊戌秋日高吾老翁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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