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慧案例|醫生手術後,嘎!她抽了

簡介:孫女士

甲狀腺“大粗脖”手術後,得了抽搐休克的毛病。醫院有責任麼?官司如何打?韓律師代理醫療案例介紹。

案例:

2014年春節剛過,吉林市53歲居民孫女士自覺

失眠、肌肉無力、心跳快、血壓高,能吃口渴而體重減輕。家人也發現孫睛外,脖子變粗,脾氣變壞,睡覺打呼。到醫院一檢查,原來得了結節性甲狀腺腫,也就是民間所說的“大粗脖”。在醫生的建議下,孫決定手術治療並辦理了住院手續。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大粗脖”是沒了,換成了
抽搐休克的毛病,生活質量沒有提高,反而下降,內心十分窩火。多次找醫院協商無果,於是聘請醫療律師把醫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認定事實,2014530

,孫女士因患結節性甲狀腺腫入住某三甲醫院治療,63日,三甲醫院孫女士
行雙側甲狀腺切除術。術後第二天,孫女士出現手足抽搐症狀,此後反覆出現手足抽搐、口唇麻木症狀。後經診斷:孫女士為甲狀旁腺功能低下。

訴訟中,孫女士的辯護律師韓禕查閱了全部病歷資料,憑自己掌握的醫療知識判斷:委託人入住醫院

手術前從未有過低血鈣症狀,自201463手術切除甲狀腺後,低血鈣症狀才出現,而且每天必須進行補鈣,否則即出現低血鈣休克,一定是手術損傷甲狀旁腺
所致,是手術出現了問題。於是及時向法院申請了司法鑑定。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提出了鑑定意見,印證了韓律師的判斷:三甲醫院孫女士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三甲醫院診療行為過錯在與孫女士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參與程度中為主要因素;
孫女士雙側甲狀腺切除術致甲狀旁腺損傷,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傷,評定四級傷殘;孫女士雙側甲狀腺切除術致甲狀旁腺損傷,甲狀旁腺功能低下,需要終身補鈣治療,治療費用難以確定,建議人民法院按實際發生合理保護。

律師認為,由於被告醫院的過錯,不但原告身體健康受到巨大的傷害,而且每月原告需支付

1100餘元左右的醫療費,同時也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和嚴重的經濟負擔,對於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醫院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給予必要的精神補償並承擔相關訴訟鑑定費用。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醫療費外購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交通費、傷殘損害賠償金合計
285452.80。同時承擔鑑定費16450元、精神損失安慰金50000元,以上賠償數額共計351902.90元。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後續治療費
129168。同時判決,除上述損害以外的對其他器官、系統產生的損害,因其具有不確定性,故該部分費用,請求人民法院按實際發生予以保護。

被告三甲醫院辯稱:原告孫女士2014

530日因患結節性甲狀腺腫入醫院治療,201463日行右葉甲狀腺組織、峽部及左葉切除手術。該手術為第二次甲狀腺手術,手術風險可能造成甲狀旁腺功能損傷
,術後低鈣抽搐,需終身補鈣、替代治療。在手術前,醫院已經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及家屬在甲狀腺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對手術風險已明知。醫院對
孫女士的診療符合醫療診療規範,醫療行為並不存在過錯,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侵權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某三甲醫院對原告進行的診療行為經司法鑑定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

孫女士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該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原告被評定為四級傷殘。故醫方應承擔75%相應賠償責任,孫女士訴請賠償有理。於是判決被告
某三甲醫院賠償原告孫女士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人民幣271545.78元;被告某三甲醫院賠償原告孫女士
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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