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罰站學生,竟招來「牢獄之災」

10月15日,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何姓教師,罰一名遲到的三年級女學生“蹲馬步”數分鐘,孩子打電話給家長。隨後,身為株洲淥口派出所副所長孩子的父親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老師帶走,“關進”派出所的審訊室,不給吃、不給喝長達7個小時。18日晚間,株洲縣公安局最新通報稱,已對涉事派出所副所長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該縣紀委派駐紀檢組和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等已介入調查。

老師罰站小學生幾分鐘與警察“關”了老師7個小時,兩者不可等量齊觀。老師罰站學生幾分鐘,充其量是個師德問題,而副所長利用國家權力對於公民進行不正當的羈押和恐嚇,已涉及濫用權力,甚至涉嫌職務犯罪。

《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依法傳喚、留置以及刑拘,有著明確的適用範圍、嚴格的適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傳喚的適用對象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程序上還應“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拘傳不能是“有棗沒棗打三竿子”,成為“依法傷害”公民的道具。

一言不合就把人民教師拉到派出所的審訊室,不給吃,不給喝,讓一個守法公民備受羞辱,這是濫用手中人民賦予的權力。


教師罰站學生,竟招來“牢獄之災”


▲圖據網絡。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本案中何老師恰恰被“關”了7個小時,真是“用足”了法規。

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也必須受到制衡。看你不順眼,就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讓你在鐵窗裡呆幾個小時,讓你嚐嚐自由被剝奪的苦味,這不僅對公民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公信。這樣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約束、事後的嚴厲追責。

本案中,涉事派出所副所長官威驚人,一言不合就把和自己有過節的公民,拉到派出所的審訊室裡面“關”起來,法律規定的傳拘證、告知拘留理由全成為空氣。《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如今,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已經介入。涉事副所長到底是否涉嫌違法,期待當地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做出依法處理,絕不縱容姑息。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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