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移民、歸化與憲法——論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二)

  • 上篇我們講了“‘歸化’及其憲制基礎”,今天這篇來講“移民法的歷史概要”

歸化問題往往是與移民法相關聯的,移民歸化構成了一個專業問題並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移民法。考諸美國法律史,移民歸化問題大致分為兩個重大的歷史時期,以1882年8月美國國會制定頒佈的第一部系統的《移民歸化法》(即通常所謂的“排華法案”)為標誌,美國政府在如何對待移民問題上,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轉變,由此形成了前後不同的兩個時期。就本文的主旨來看,我更關注前一個時期,它們更多地屬於憲法學的領域,涉及公民權以及公民資格問題,與美國的憲制結構以及國家特性密切相關。當然,前後兩個時期都有種類各異的多部移民法出臺,本文的分析重點不在移民歸化的技術層面,而是偏重於移民法的憲法內涵,考察移民法與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公民資格所涉及的歸化之法理乃至文明論蘊含。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二)

第一個時期又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可謂移民國家的史前史,即美國立國前的移民史。雖然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之後陸續有歐洲尤其是英國的大量移民遷徙而至,但在美國立國之前還不能說是一個獨立國家。缺乏主體性,因此也就沒有歸化問題,甚至還不能說是美國移民史,而是英國等歐洲國家的移民史,這些移民歸屬於各個英王室的殖民地。這些殖民地顯然還不是一個國家,只有經過獨立戰爭和聯邦憲法,北美十三個州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才有真正法學意義上的美國移民史,才有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

第二階段從美國立國開始直到南北戰爭結束此後便是第一時期的第三階段,可以說,這兩個階段的轉折點是南北戰爭,美國移民法由於受到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個憲法修正案的重大影響,在維繫著一些關涉移民問題的共同點的同時也呈現出重大的區別。第二、三兩個階段的共同點是它們都面臨著與美國憲法制度相對應的公民權利的資格塑造問題,即

一個何種體制的聯邦制共和國能夠契合一個自由平等的國家公民之權利訴求,這一點是美國立國的基本原則,它們表述在美國憲法的序言當中。制憲建國與憲法實施是這兩個階段的共同主題,也是美利堅合眾國得以持續的制度基礎,為此需要一種國家精神的凝聚力,富國裕民,樹立正義,既要捍衛公民的權利,也要彰顯公民的美德。雖然在美國曆史上一直有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等不同的政治派別,但它們對於上述主題大致還是一致認同的,分歧在於通過何種政體來實現上述目標,在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分權權重上出現了重大的分歧。這兩個階段的重大差異主要體現為在公民資格問題上如何對待黑人和印第安人。黑人以及印第安人是美國移民歸化問題上的兩個涉及憲法制度的問題,它們一般不屬於狹義的移民法問題,但我認為從本質上說它們仍然屬於廣義的移民法問題,或者說是與移民法有關的憲法問題,這些問題構成了美國移民法第一個時期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併為第二個時期的狹義移民法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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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黑人的公民身份問題,制憲者們在美國聯邦憲法創制之時就發生過激烈的爭論,最後是以五分之三條款達到了暫時的妥協,致使美國憲法得以頒佈告成。此後,作為聯邦共和制的美國實際上就出現了蓄奴州與非蓄奴州的區別,在六十年之後最終導致南北戰爭以及林肯主導的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個憲法修正案,至此美國黑人的公民權利才獲得初步的形式上的解決。當然,黑人平權問題的真正解決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但無論怎麼說,林肯法理學還是兌現了《獨立宣言》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共和國理想。在此,需要特別談一下與移民歸化有關的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7月9日正式通過)

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國會陸續通過了三個憲法修正案,其中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直接與移民歸化有關。修正案第一款正式對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作出了定義,並保證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不會被任何一個州所限制和剝奪。在此之前,雖然《美國憲法》正文中多處涉及到“公民”“歸化”等詞,但卻並沒有系統地對美國公民的定義、概念以及如何入籍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唯一涉及到公民內涵的有關條文也是出現在對有關各州、各州與聯邦關係的第四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除此之外,美國憲法並未過多著墨,國會頒佈的1790年《國籍法》也僅僅簡略地規定了入籍程序,這實際上確立了公民身份上的聯邦—州的二元權力結構。公民身份上的二元權力在著名的“斯科特案”中得到最高法院的確認,併成為美國內戰爆發的導火索之一。判決中,首席大法官坦尼認為各州在聯邦憲法通過以前就有權確認公民身份,而憲法並未將這一權力轉移給聯邦。各州只是因為權宜的緣故將外國人歸化為美國人的權力交由聯邦制定法律,所以1790年《國籍法》也僅僅針對外國人;而黑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則仍然是各州的權力。

值得一提的是1866年通過的《民權法案》,它賦予了任何生於美國且非外國勢力的人公民身份,認定所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且受其管轄的人就是美國公民,這個公民法案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先聲,而後者則把它升級為了憲法條款,實現了公民權利的憲法化。據此,聯邦在國籍問題上佔據了主導性的地位,改變了公民身份上的聯邦—州的二元權力結構,奠定了合眾國公民身份優於各州公民身份,各州無權剝奪或限制聯邦公民權利的基本原則。修正案的這一條款推翻了最高法院在斯科特案中裁決黑人不是也不會成為美國公民(並享有各項權利)的判決,並由此確立了美國國籍的出生地主義原則。

關於印第安人的歸化問題。這個問題說來複雜,且對於美國的國家塑造也是一個挑戰。由於印第安人是美洲原住民,早在歐洲移民之前的若干世紀就生存於斯了,從歷史正當性來說,印第安人問題可以從根本性上顛覆美國移民史的正面故事。不過,關於歐洲白人的野蠻殖民,本文在此不予探討。僅從美國憲制構建史的視野來看,如何對待印第安人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比之黑人問題,它並沒有構成憲制結構的內在分裂以及衝突,更沒有導致國家分裂(南北美國)的可能。為什麼呢?因為從一開始,美利堅合眾國就是在與印第安人的敵對鬥爭中形成和發展壯大起來的,因此,印第安人是美國的首要敵人,華盛頓政府的官方文件曾經明確規定“獨立的印第安族群和部落應被視為外國(foreign nations),而不是任何一州的臣屬。”從美國史來看,大致到18世紀80年代,美國在與印第安人的戰爭中才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此後,直到1887年《道斯法案》通過將印第安人土地以“份地”方式授予他們,使得印第安人在擁有美國公民權的可能性上有了突破,至此才出現關於印第安人的歸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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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國初期,切諾基系列案件的判決確立了印第安部落是美國的“國內依附族群”,聯邦法律含糊地既拒絕承認印第安部落是“外國政府”,同時又拒絕賦予印第安人以公民身份,印第安人成為了美國國土上的“準外國人”,第十四修正案通過後,最高法院仍拒絕將其適用於印第安人。在埃爾克訴威爾金斯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生地原則不足以自動賦予美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以美國公民身份,印第安人要麼需要像外國公民一樣通過歸化程序才能成為美國公民,要麼由部落放棄自治權力從而入籍。不過,實際的情況是這個判決的影響力日漸式微,在1900年已有53168印第安人獲得美國公民身份,1905年有半數印第安人被授予美國公民權,1924年國會制定《印第安人公民身份法》,印第安人無條件地獲得了完整的美國公民身份。雖然1924年同年頒佈的《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明確規定:“在美國境內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就此宣告為美國公民”,但印第安人的權利保障也不是一帆風順的,直到19世紀60-70年代《印第安人民權法》(1968年)、《印第安人自決與教育援助法》(1975年)和《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1978年)通過之後才獲得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由此可見,從公民資格到公民權利還是有一個憲法化的轉變過程的。

本文劃分的美國移民法第一個時期主要是如何煅造美利堅合眾國的問題,這其中的第一階段即史前史階段是國家與公民之為雙重主體的塑造而此後的兩個階段(以南北內戰為劃分標誌),則是處理與消化國家內部的張力問題,尤其是嚴峻的南北內戰以及一系列對印第安人戰爭、與墨西哥戰爭等,這些都與美國國家實力以及國家特性有關,當然也伴隨著日益擴展的各種美國人的公民權利資格的打造。應該說這其中最根本的還是南北戰爭以及美國憲法的重建,它們構成了這個時期的主要議題,雖然其中也有憲法學意義上的移民歸化問題,但這個問題是蘊含在關於美國的主權定位、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劃分、黑人公民資格的獲得,還有準州問題、領土擴展、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重大的憲法與政治和經濟事務之中的。

說起來,美國移民以及歸化問題的真正法制化是從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第一部系統完備的《移民歸化法》開始的,這也是本文所指出的美國移民法第二個時期的開始。為什麼美國在這一時期要制定一系列移民歸化法案,這與外來移民人口在一戰前的大量擴展以及需要加強相應的法律規範管理不無關係。在第一個時期,美國的移民政策總的來說是寬鬆開放的,有論者稱之為“自由移民時期”。內戰結束後,美國需要大量勞動力,尤其是技術工人十分匱乏,在1670—1882年,儘管也略有起伏波動,總的來看外來移民還是有了很大的增長。除了移民數量之外,移民人口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大致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歐洲各個族裔的移民數量繼續增加,但此時德裔和愛爾蘭裔已經成為可與英國裔分庭抗禮的族群,此外意大利、俄羅斯以及一些東歐國家的移民也開始急劇增加;二是其他族裔,尤其是亞洲(主要是華工)、拉美等族裔的移民人口開始增加。此外,對於黑人和印第安人的安撫政策也有很大變化。上述這些原因促使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所以,在這一時期陸續有一系列移民法案頒佈出來,最具代表性的是1882年的《移民歸化法》,它標誌著“自由移民時期”的終結。

第二時期從18世紀80年代一直至今。我認為這其中也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是1882年排華法案(或1875年佩奇法案)的通過到1965年的移民法修訂第二個階段則是1965年移民法至9·11事件;9·11事件之後則構成了第三個階段,美國移民政策自此進入了迷茫、震盪和調適期——特朗普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的勝出正是這種震盪的體現,至今尚未有明確的答案。第一階段可以說是第一時期移民政策的延續。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考察其歷史上制定的一系列移民法律,它們基本上是一貫開放的,尤其是對於歐洲移民來說就更是如此。不過,這個階段的移民法之開放性與第一時期的開放性畢竟有所區別,第二個時期第一階段的“自由開放”是限制在移民法形式下的自由開放,是被約束的或節制性的自由開放,移民法在此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們與第一時期“自由移民”的寬鬆放任有著重大的不同。也就是說,面對日益增長的外來移民人口,為了確保移民人口的國民質量,或為了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需要在法律規範上有所作為,這就構成了移民法的目的,即制定一系列標準和檢測,對外來移民加以適當的審查、檢測和遴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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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正是基於上述法律理由,在第一階段也就出現了一些有損於自由移民的逆流濁濤,例如排華法案等。從1882年排華法案開始一直到1924年移民法通過,經過四十多年的摸索,這一階段的移民法的架構最終成型。這些移民法案與政策都表現出對於亞洲裔移民的歧視性,充斥著白人至上主義的偏見。不唯如此,隨著美國國家特性的日漸確立,在二戰期間,伴隨著百分之百美國化運動,也還發生了對德國族裔移民的排斥運動,對於日裔移民的歧視性限制。儘管有這些醜惡或低劣的插曲,但總的來說,這個階段的美國移民政策,伴隨著各種移民與歸化法的制定,尤其是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風雨洗禮,呈現出起伏而節制的開展,並聚焦在美國中心主義的打造上,或者說是

服務於美國崛起的大國擔當這一國家特性上

威爾遜主義的興起以及關於美國國家特性的重新塑造,對於美國移民歸化問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此之前,美國的移民法以及相關政策是相對自由開放的保守主義佔據主導,其基本傾向是秉承華盛頓等人的觀點,雖然在移民問題上較為自由開放,但持守的還是白人中心以及精英治國的主流價值觀,因此,他們認同的還是一個保守主義的國家特性,其公民資格的審核標準依然是以美國獨特論為依據的,他們心目中的美利堅合眾國不啻為“共和的榜樣”與“自由的典範”。因此,在移民問題上多持較為嚴格的實用主義審查測試,以篩選美國所需要的經貿人才和技術工人,對於其他族裔的外來移民,實質上並不歡迎,排華法案就是一個例證。但威爾遜的上臺徹底改變了美國傳統的國家戰略,他通過一戰以及國聯,重新塑造了美國在世界格局中的大國形象,美國不再只是孤立的作為世界的榜樣與典範,而是要做世界秩序的締造者、捍衛者和領導者。經過威爾遜主義之手,昔日的美利堅合眾國被重新打造成了一個理想主義和霸權主義交匯合流的新美國,一個充當世界警察與秩序締造者的新美國,這是美國的天命和責任,

威爾遜帶領美國實現了國家特性的重塑,此後的美國一改保守主義的基調,而呈現出理想主義的大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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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特性的改變致使美國移民歸化問題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一戰前後,尤其是二戰期間以及伴隨著聯合國的組建,美國出臺了一系列的移民歸化法,這些移民法有別於過去移民法的一個主要特徵,就是從“節制性的開放”到“熔爐性的開放”。威爾遜之前的美國移民法的特徵是開放而有節制,節制的要點在於美國公民資格之授予是以一個白人美國(以信奉基督新教的英國族裔為核心)為主體的國家特性為參照的,因此其歸化的要點在於是否符合這個隱含的憲法原則,所以其開放性中又暗含著節制的保守性。威爾遜之後的美國,節制性轉為熔爐性,那個保守的美國白人形象被打破了,“美國人民”固然還是以信奉基督新教的英國裔為中心,但這個“美國人民”不再保守固化,而是需要自我的一番重新改造,即變成一個新的“美國人民”。在這個開放性的冶煉過程中,各個族裔的美國人之間傳統固有的各種界限漸漸祛除了,並自由平等地共同擔負起新的美國——自由護衛者和世界領導者的美國——之使命。對此,威爾遜說:

“其他國家的人民在前行的時候總是回望過去,而我們則眼望前方,而且關注歷史的長河中正在發生的偉大的事情,那就是在上帝的指引下,把文明提高到新的水平和取得新的成就。正是這些使我們成為美國人。”“我們美國由世界上所有民族構成這一事實還有另外的意義。……既然我們是由世界所有偉大家庭構成的,而且還是有意識地這樣構成的,那麼我們就應該是人類權利的捍衛者。”這樣一來,移民歸化與其說是歸化為舊的固有之美國人,不如說是與傳統美國人一起歸化為一個新的美國人,由此美國移民法就進入一個自由民主主義的新階段。

隨著節制性的破除以及熔爐性的開放之濫觴,美國移民政策在1960年代就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本文所說的第二個時期的第二階段。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的修訂,徹底放開了此前對種族和原籍國的限制,來自歐洲的新移民佔主力的時代自此一去不返了。這是美國移民法大力開放、移民數量飛速擴張的一個時期,這個時期大致持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當今還在這個大的跨度內,雖然業已出現強有力的反彈和保守主義的復興。據統計,1940至1949年,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數為856608人,1960至1969年則猛增到3213749,1970至1979年又增至4248203,1980至1989年為6244379,1990至1999年為9775398,2000至2009年為10299430。就新入籍人口來說,二戰後經過大概十年左右的低谷,從1950年代末開始劇增,1985年突破每年20萬,1993年突破每年30萬,1996—2015年間則維持在每年70萬人左右。在快速增長的外來移民中,中南美裔和亞裔的移民數量在大量增加,1960年代,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中南美裔(尤其是以墨西哥裔為主的Hispanic族群)超越歐洲族裔,成為第一大來源地。到1970年代,亞裔也超越了歐洲族裔,位列第二。入籍情況也大體如此。在往美國輸出移民方面,歐洲國家多年來都很難進入前十。值得一提的是,近三十年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數量是增長額度最迅猛的,中國大陸地區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數從1980年代開始大幅度攀升,在21世紀的前十年間超過菲律賓和印度,並於2010年之後進一步拉開距離,至今依然如此。最近十年間,除2008和2012年之外,亞裔均雄踞第一,中國在其中居於印度、菲律賓之後位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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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來說,其移民政策的開放性,固然與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有關,大量外來移民彌補了美國勞動力市場的匱乏,寬鬆的移民政策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大力發展,促使美國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佔據領先地位,但除此之外,也還不能不說與美國政治上的自由普世主義盛行有關。建立在二戰和平紅利基礎上的美國現代政治意識,其主流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無論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被一種“政治正確”的普世意識形態所征服,因此,在美國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政治與經濟制度,在世界範圍內推廣自由民主平等的普世人權,成為美國主義的核心訴求。基於大眾民主的壓力以及經濟全球化的倡導,美國在移民政策上與其他國家相比呈現出少有的開放性與民主性,大量的海外移民以各種方式遷徙到美國,平等主義、多元主義、福利主義、大眾民主、少數人權利等美國社會的公共議題多少都與移民問題有關,很多轉化為“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以至於美國成為移民者的“天堂”。我們看到,美國政府為外來移民提供了充分的物質生活保障,持有綠卡者都可以享有各方面的福利,即便是非法移民,其子女因為第十四修正案也同樣成為美國公民,甚至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也同樣可以享有免費的公立教育等諸多福利待遇。

當然,這個階段雖說是自由開放的,但也絕非自由放任,甚至是恰好相反。正是在這個時段,美國移民法進入一個法律規範的管制時期,從二戰前朦朧的寬鬆自由移民時期轉化為法律規制的自由規範時期。從20世紀50年代年至今,美國政府出臺了許多移民與歸化法,例如1952年《麥卡倫—沃爾特移民和歸化法》、1965年《移民和歸化法》、1980年《新難民法案》、1981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1986年《改革與控制移民法》、1990年《家庭團聚與就業機會移民法》、1991年《移民與國籍法綜合修訂案》、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等。儘管如此,為什麼本文仍然認為這個時期還是開放性的自由移民時期呢?這就與我們如何理解與定位“自由”有關。法學意義上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制定了一系列移民法並不等於不自由,恰恰相反,只有依據法律規範,才能達成真正的自由與開放,而不是不加節制的任意施為。檢點眾多的移民法以及判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特徵,即伴隨著移民限額制度的建立與破除,圍繞著不同額度(配額移民與無配額移民及其優先方案)指標的各種質量標準的變遷,其技術性測驗等標準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越來越精確

,所檢測的主要涉及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關於移民的世俗物質性的檢測在逐漸增大和科學化,而構建公民資格之精神層面的檢測則相對減弱。法治規範下的自由,更多地表現在物質與經濟層面上,而精神層面上的關於歸化與政治認同的檢測在移民法上並不凸顯。

這種情況的出現有著多方面的原因,諸如政治多元主義的大力興起,以及基督教信仰的弱化,加上經濟全球化的擴展,大量的外來移民湧入美國,甚至還出現了與移民法相關的非法移民問題。據統計,目前美國境內大約有1200萬的非法移民,這已經成了一項非常棘手的問題,在民間引起了巨大不滿——雖然學術研究大都認為非法移民從整體上仍然是有利於美國經濟的。這些外來者要成為美國公民本來要有一個歸化問題,但這一觸及移民法本質的問題反而在層層加碼的技術性測驗標準中有所淡化和減弱,被化約為一系列的親緣關係、經濟價碼和多元平等的具體規定,其公民精神與憲法忠誠等內涵逐漸喪失。這一切又都是在自由民主的主流理論的主導之下,在形式主義的法治憲政框架之內,演變成為一種意識形態性的“政治正確”。這種自由主義傾向的移民法逐漸偏離了美國立國時期的保守主義傳統,以普世價值為說辭扭曲了美國賴以立國的美國特殊論和盎格魯—撒克遜精神,以至於累積出一系列的諸如少數族裔、文化多元、移民福利主義等社會問題,並且滲透和蔓延到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門,涉及宗教、教育、醫療、勞工保障、社會救濟等多個領域,引起了美國社會的重大反彈和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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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就像鐘擺原理一樣,美國二戰以來的移民歸化問題,在9·11之後,尤其是在最近的特朗普當選,可以說又處在一個重大的轉折時期,這就進入本文所說的第二個時期第三個階段。9·11事件引起了美國社會的巨大震盪,移民政策開始收緊。雖然之後十餘年來移民大潮並未稍減,仍然延續著第二階段的猛增之勢,但爭議和不安已經非常明顯。特朗普的當選絕不是偶然的,有著相當廣泛的社會基礎,尤其在移民問題上,他的保守主義立場反映了被壓抑許久的一種美國傳統精神的重新崛起,這個問題的背後,實質上存在著一個移民法歸化問題的重新定位之爭。也就是說,這裡涉及一個在美國人看來的糾偏運動,即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作為美國公民的資格標準,最要緊的是什麼?要歸化成為一個美國公民其資格的首要標準是什麼?這是美國移民和歸化法在經歷了近一個世紀的形式主義發展之後所面臨的一種實質主義的挑戰,固然國際人權和美國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權利原則,外來遷徙者加入美國國籍不受種族、性別、膚色、信仰、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歧視性對待,但畢竟有一個歸化問題,那麼,移民歸化的核心要旨是什麼呢?顯然,不是經濟,不是技術,不是政治,而是精神層面的,

即信奉美國的價值觀與忠誠美國憲法

關於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實際上從美國建國到當今一直就表現出一種深層的張力性衝突以及悖論,兩種聲音或兩種主張在美國的移民歸化史中共存共生地糾纏在一起,此消彼長,來回震盪。真正佔據主導的也是被深深掩蓋著的是美國的保守主義國家精神,即以白人尤其是盎格魯—撒克遜為主流的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特性和公民屬性,正如亨廷頓曾指出的,“盎格魯—新教文化”是美國的主流文化——包括“從英格蘭繼承而來的政治體制和社會體制以及習俗”、英語、新教的理念和價值觀等等——至今也仍然為絕大多數的美國人所共享,無論其亞文化背景如何。這個美國是西方人的美國,是以自由的燈塔、共和的榜樣、世界秩序的領導者以及以基督新教為背景的政教分離的自由民主體制為標榜的,這個主導的國家意識和公民屬性,雖然曾經一再為美國的世界主義和普世主義所壓抑和弱化,但從來沒有喪失殆盡,而是作為基座一直控制著美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這是無需多言的。所以,這種保守主義其骨子裡是自由主義加共和主義以及民主主義三者的合流。與此相對的另外一種聲音是作為大熔爐的世界主義的美國,是多元主義的不同族裔平等的自由主義的美國,這個自由主義其實是左翼的自由主義,具有平等主義、大眾民主、乃至資本主義和全球化的面向,在20世紀的中晚期演變為一種政治正確的原則,為日益開放的世界普世主義的美國,為其他外來族裔移民歸化美國,並保持他們原先傳統主義的多元平等,打開了方便大門。

縱觀美國移民法史,我們發現,儘管三百餘年美國社會受惠於大量的外籍移民,其移民法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寬嚴之跌宕起伏,但總的來說,美利堅合眾國還是一個伴隨著美國國家特性而處於逐漸發展演變過程之中的國家。不過,由於何為美國的國家特性在美國史中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保守的美國與開放的美國之二元對立的張力性關係,因此,移民法也受到這個何為美國特性的定位之爭的影響,儘管在技術層面的檢測標準方面日益規範和繁瑣,但其核心的歸化問題,即歸化的主體性是什麼,歸化的方式如何確立等實質問題,仍然是不確定和不清晰的。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美國主流社會的看法是不盡相同的,其中保守主義的美國獨特論與自由主義的美國普世論,白人精英論與族裔平等論,理想主義與實用主義、利己主義與博愛主義、寬容與歧視、開放與限制、同化與異化,等等,這些相互對立的關係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由此導致了移民問題的多重張力悖論,威爾遜與特朗普可以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標誌,作為總統,他們旨在打造的美國是大相徑庭的。這個美國曆史的雙重之復調結構的主體性線索,貫穿在整個美國移民與歸化法的歷史演變之中。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二)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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