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罰站學生被「副所長爹」關7小時 權莫以「特」爲榮

湖南株洲縣淥口鎮派出所幾個警察將該縣育紅小學三年級某班27歲何姓女教師直接從教室帶走,並將其關押於審訊室長達七個多小時。事情起因於班裡一個女孩的遲到,該老師讓她在教室前面站了幾分鐘。而帶警察到學校帶走教師的派出所副所長正是被罰站女孩的父親。

教师罚站学生被“副所长爹”关7小时 权莫以“特”为荣

隱匿在事件背後的不僅僅是警權邊界明析與否的問題,還有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觀念問題。這次事件中,折射出的則是特權意識對服務意識的遮蔽、異化與解構。

在此事件中,派出所副所長顯然沒有分辨清自己的雙重身份。作為公權力的執行者,他是人民警察,而作為女孩的父親,他又是學生的家長。作為學生家長,趙某本應對教導其子女的老師心懷感激並予以尊重,但是他卻因老師對自己的女兒幾乎算不上體罰的“體罰”,利用自己的職業身份之便調動警力,將行政的特權施於何姓老師身上。

特權是一種身份、背景和權力的象徵。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的公安機關,其武裝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警察某種專權。然而可以有專權,卻不應有特權思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行政法的程序正義性要求法無授權不可為,老師讓學生罰站幾分鐘的行為本無太大過錯,亦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派出所副所長趙某的行為,則是將公權力挪為私用,並使其凌駕於公民的自由權之上,以彰顯其特權的“威武”與“榮耀”。

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更應注重對公民私權利的保障,審慎行使自己的職權,而不是在特權思維的主導下,將“別人做不到的我能做到,別人抓不了的人我能抓”貫徹到底,這種特權思想則是對其應承擔的義務的否定。

此外,特權思想的觸手向學校的滲透與插足,亦會給教育事業帶來負面影響,不利於老師在教學的過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同學,而是或多或少地被這種權力關係干預。如老師在對某個同學做出褒獎或批評時,獎懲的輕重程度首先考慮到的不是學生的自身因素,而是其父母的身份地位和背景。而學生在意識到這些外在的隱性優勢或者劣勢後,也會產生一種自然而生的優越感或自卑感,使得或明顯或模糊的等級鏈條就此形成。而這種特權主導下的排序思維,將會催熟學生,不利於形成學生健康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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