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色歸讀
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挺生氣的,怎麼還有人在這麼明目張膽的濫用職權,把國家的法律放在哪裡?
回顧下整個事件的始末:
小女孩因為遲到被老師和其他幾個同學一起罰站,中途可能老師不小心碰到了女孩的臉,小女孩就打電話給媽媽哭訴老師打了她的臉。但是根據班上同學的口述,該老師並未打她。
得知女兒被打了之後,因兒子生病無法來學校看望就打電話給女孩的父親,也就是派出所的副所長。於是女孩的父親就命人把老師帶走審訊,7個小時被人監視,沒有給一口水,一粒飯。
被帶離的何姓女教師在離開派出所後在微信工作群裡感嘆:“我不知道誰給了派出所副所長一個這樣的權力?……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從來沒有因為孩子遲到而打過哪個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懇懇教書,為什麼會受到一個這樣的待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何姓女教師被關入審訊室,顯然不符合規定的執行程序。
就此案來說,警察可強行帶離現場或拘留的對象,只能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對一般性違反社會治安者,不能動輒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更何況,人家女教師只是在課堂上罰站孩子幾分鐘。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一個派出所副所長為了給孩子出氣,動用警力把教師關在派出所7個小時。
這樣的事情怎麼能不然群眾動怒,這讓我想起我一個朋友的親身經歷。
朋友也是一個女老師,武漢大學的教育學研究生畢業,回到家鄉在一個小學教學,她是一個對自己特別較真的人,對工作和教學都特別認真,經常寫教案到深夜一兩點,不會因為孩子年紀小就馬虎對待,就這樣一個對待工作非常認真的人,卻也因為學生家長的霸權而受到欺凌。
因上課時小男孩子調皮就罰站了一會,家長知道之後就特別生氣說老師體罰學生,還利用自己的關係發動一些自媒體對朋友進行口誅筆伐,導致整個網絡都對朋友進行批判,很多不認識的人,也只聽到家長的片面之詞就對其進行網絡道德審判,更有甚者跑到學校要求其停課,朋友收到網絡暴力之後非常傷心,也是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地認真對待每個學生,為什麼會收到莫名的指責,竟然還有人落井下石對其採取勒索要挾,
後來通過報警才維護了名譽,讓家長對其賠禮道歉才解決。歷時一個多月,朋友本來就非常瘦小的一個身體,遇到此事之後每日在家偷偷的哭泣,更是食不下咽,作為朋友在旁看到真是非常的心疼。所以再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也是非常的生氣!
現在作為一個基層老師真的很不容易,小孩子本來就很調皮,不能打不能罵,反過來想一下,如果小朋友做錯了事,連罰站一點點的懲罰都不能做,小孩子能知道自己的錯誤嗎?能夠反省改正嗎?而且持續的調皮搗亂,不僅僅是對他自己的影響,對其他的小朋友也是影響非常大的。
現在一個家庭一般都只有一到二個小孩,父母對小孩非常疼愛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也不能溺愛,和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打擊報復,這樣對小孩,對老師,乃至對整個社會都是一個非常不好的影響。
這件事情只是整個社會的一個縮影,有人濫用職務拘留教師,也許就有人濫用職務牟己私利,國內法律制度建設和完善是一個迫在眉睫的事情,希望以後讓人民憤怒的事少一點,讓人民暖心的事多一些。
以上我的一點點想法,歡迎大家留言討論,說說你的意見。
樂活健康圈
事件劇情大概是這樣的,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因“遲到”被一名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後,便給自己的父親(派出所副所長)打電話,之後女孩父親驅警車直入學校,將女教師帶走,並關入派出所審訊室長達7個小時。
依照當事女教師的說法,全程被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沒給過一口水,一粒飯。對於這件事情,當地紀委已介入,目前涉事“副所長”已被停職,接受調查。
這是一起公私界限不明,且事情經過模糊不清的事件,有幾個問題我們需要弄明白:首先,學生遲到罰站,有沒有觸及學校管理底線;另外,就算老師傷害到了學生,相應處理程序也要合情合法。
對於此次事件,逗逗把它定性為“公洩私仇”。說句實話,除了班級裡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的學霸們,哪位學生有沒有罰過站?只要不是太長時間,想必也不是什麼太嚴重的問題。畢竟,有些孩子時間觀念差,老師可能也只是想讓其認識到錯誤,下次別再犯罷了。
只是,現在獨生子女太多,很多孩子都被家長“嬌生慣養”,稍微給點懲罰就覺的“自尊”受損,另外這些嬌氣的孩子在受欺負時,自己會不自覺地誇大事實,甚至歪曲事實,這種情況下,家長要是不明真相,自然容易引發衝突。
當然,就算家長因孩子和老師發生爭執,也沒必要鬧到“派出所”解決。我們能理解父母對孩子的擔憂,但說到底,問題的根源緣於“不信任”。老師不信任家長,覺得家長總是無緣無故的找茬兒,家長不信任老師,總覺得老師們不認真教書。
其實,前段時間“曬官職”事件中的家長几乎是一樣的。此次事件中的父親真的需要反思自己,能做到副所長的位置想必也是懂法的,可能只是平日裡“一手遮天慣”了,所以才會習慣性的“強出頭”~
逗你學
我就有一點納悶,為什麼一件事,我們想要了解點事實,那麼難,很多事都需要我們去猜測。而猜測情節最好的辦法就是,先理清時間表。
10月15日早自習,幾名學生遲到,被老師批評,疑似被打耳光。
早自習後,接到孩子母親電話,問是否打耳光了。時間應該8點20左右。
上午8點34分,兩名警察進入校園。
8時47分,一人與何老師離開。
9點01分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
9點02分老師到達派出所。
結論:
1、派出所副所長指派警力到學校,帶回老師。2、這個副所長大概也覺得不妥,後110報警。 3、帶回老師不是110派警,如果是110派警,這事警方沒毛病,警察的孩子也是受害人,也有權利報警的。 4、我相信老師打孩子耳光了,有的老師確實手欠。批評時摸臉,就可以理解為打,表揚時打臉也可以理解為摸。 5、這個副所長愛護孩子心切,但是程序違法,尤其動用公權力而抱私仇,這是輿論最為痛恨的。 6、這事輿論關心的是公權力私用問題,老師打孩子反而被忽視了。
希望當地警方,實事求是的調查瞭解,不縱不枉為好。用證據說話,以理服人,辦成鐵案。排除干擾。
韓東言
做為律師我認為:這位副所長不是簡單的違紀違章的問題,而是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非法拘禁和濫用職權等刑律條款,雖然相關法規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但是老師是有適當的管教權和懲戒權的。退一步說,即使認為該老師對學生罰站的行為不當,侵犯合法權益,學生及家長也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位副所長家長,卻是擅自非法直接動用公權,濫用職權帶著警察將老師帶到派出所,非法關押了數個小時之久,這不但是違法的,而且已涉嫌觸犯了濫用職權罪和非法拘禁罪。這位老師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或(新成立的)監委舉報,由檢察機關或監委依法介入對副所長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我相信法律會依法做出公正處理的!
萬難不屈47
做為一名普通看客,看到回答一面倒,我覺得很意外,做為一位母親,孩子打電話說被老師罰站,並打了一巴掌,到學校瞭解情況是正常的,老師一句沒打就把家長置之不理,然後孩子媽媽打電話告訴了身為副所長的孩子爸爸,鑑於當時可能存在打人事實,如果真報警,警方帶走了解情況也屬正常,事後孩子父親想到應正常走報警程序,才報110出警,家長錯就錯在先把人帶走了,其他的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哪裡存在什麼公權私用,只是剛剛好孩子的父親是轄區內派出所的副所長而已,如果孩子是普通家庭,父親沒有在這崗位任職,網友對這事還會這樣理解嗎??再反過來看老師,孩子母親找老師瞭解情況的時候,老師愛理不理,罰站和扎馬步是一回事嗎?推孩子的時候不小心碰到臉???真是不小心嗎??還有大冷天的,孩子把班上的碗收到食堂,食堂關門了,老師要她自己洗乾淨,孩子不敢回家洗,在同學家哭著洗50個碗,衣服都溼透了,還是同學家長看不下去了打電話給孩子媽媽,這些怎麼都沒有人說呢??老師委屈?讓學生扎馬步,打臉,大冷天讓孩子洗碗的事老師怎麼不說呢?這些只是老師做過的一部分事情,是不是還有更多不為人所知的??輿論現在一片倒,是不是太貿然了??
哆來咪6760
毫無疑問,這又是一條非常上話題的熱點社會新聞。本人很想問一問這位副所長:你是無知無識,還是無法無天?
先幫你擺一擺錯在何處。警察拘留人,肯定是要有法定情形並履行法定程序的。顯然,這位老師只是因為你女兒遲到而罰她站,並沒有出現需要拘留的法定情形。這一條不成立,也就不存在什麼履行法定程序了,況且誰會批准你如此去拘人呢?所以,你是擅用公權力恂私情為女兒出頭為自己解氣。
再幫你挖一挖錯之根源。顯然,你是沒有弄清權力與法律的關係,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以為自己就是法律,誰冒犯了自己的權威,誰就要付出代價。這與你平時不注重學習而致政治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係。還有,你平時可能是驕橫慣了,對執法或服務對象如此,對待下屬也可能是這樣。就說這個視頻吧,肯定是內部監控,是事發前弄出去的還是事發後弄出去的?如果是事發前,你就得想一想是怎麼弄出去的了,是不是內部人提供的?這是不是說明你平時把人得罪苦了?
這件事的後果是嚴重的,因為影響太壞。現在正值掃黑除惡,打鐵先得自身硬。你不僅自身不硬,而且還有這樣的惡行。你撞到槍口上了,明白嗎?顯然,副所長肯定是做不成了,弄不好公安隊伍大概率地呆不成了。甚至,如果認定是非法拘禁,那就是更大問題了。這看上去是衝動的懲罰,實際上是素質的代價。
在當今法治時代,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法者更要守法,而絕不可恂私枉法。否則,就將自食惡果。
另外,看有些網民評論,竟然還有說老師的不對,真是暈了。即便這個老師有錯,也不是這個副所長擅用公權力拘留老師的理由,各做各說,明白嗎?本人想知道,這些人是怎麼教育自己孩子的?要把孩子教成什麼樣的人?
清風朗月zgh
這裡有幾個問題要釐清。
一,這個教師被帶走校長知不知道?知道,七個小時裡校長採取了那些措施,他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了沒有?因為學校也是國家的單位,不在犯罪現場抓捕單位的人是要向單位告知的,我們都在譴責警察,不能忽視了校長應該保護職工的義務,同時應該注意,如果校長向上級彙報了,她的主管部門採取了那些措施?
二,警察抓走了教師,向單位出示了拘留證,訊問證沒有?手續齊全否?有手續是誰簽發的?應該向社會公佈。
三,如果沒有手續,隨意在課堂帶走教師,是否是擾亂教學秩序。擾亂社會治安?
四,這樣公權私用,警察是否有權力。
五,靜待處理結果,以安全國教師之心,以安全民之心。
郭士泉
這個事情,當地派出所已經發出公告,當事派出所長停職。據媒體報道,湖南株洲縣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因遲到,被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是株洲淥口派出所一副所長,在得知情況後,驅警車到學校,將女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濫用職權罪?
非法拘禁罪,不是必須超過 24 小時,才構成刑事犯罪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來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時以上,才會達到非法拘禁罪刑事犯罪立案標準。否則就只能給予相關的行政拘留處罰。
但是,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就沒有 24 小時的限制規定,只要有這種行為就直接立案。
而所謂的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就是指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的人員,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就是負有偵查職能人員。
因此是否構成犯罪的重點,就在於該名派出所副所長是否明知該教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一旦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就有可能被從重處罰。
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損失,才能構成此罪,否則只會受到相關公務員處罰條例和法規處罰。
這種所謂重大的損失,比如說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九人以上,或者是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從本案來看,從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者是造成相關經濟損失,但是可能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這個需要等到最終調查結果來認定。
對此事件,株洲市公安局啟動了調查並對外通報,其通報中,有兩個關鍵信息點,即“違規”和“停止執行職務”。
何謂違規?
警方的聲明用詞是非常謹慎的,所謂“違規”就是指違反法律之外的相關規定,並不會涉嫌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但是本案目前還在調查中,到底是違規還是違法,目前還沒有定論。
但是公然把警車開進學校,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公民傳喚帶自己派出所,長達七個小時,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將老師定性為違法或者犯罪的嫌疑人進行傳喚,那就是違法或者是違規傳喚,涉嫌濫用職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是《公務員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程序合法性和實體合法性都會成為調查的重點
比如從程序上而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本案中,該派出所副所長,傳喚該教師是否使用的傳喚證,是否獲得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如果是採用了口頭傳喚,他是否在學校在現場發現了該教師有違法或者是犯罪的嫌疑?他是否能拿出相關的證據?
而從案件實體上來講,不論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傳喚都只能針對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本案定性的關鍵,也就在於此,該派出所副所長,是否能拿出充分的理由,證明他的傳喚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如果僅僅只是因為自己的女兒被老師罰站,就算自已傳喚,作為報復工具,那就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
何謂停職?
停職一般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 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因為停職並不是撤職,還屬於調查階段,怎麼處分,是調查之後的事。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該受到相關處分。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湖南株洲市育紅小學一三年級女孩,因遲到被何姓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當株洲市長淥口派出所副所長的老爹知悉情況後,竟然開警車直入學校,將何老師帶走關入派出所審訊室7小時,整個過程全程被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過一口水,一粒飯……
這種事情居然能發生在當今法制中國的現實社會,以往只能在電影橋段裡出現。派出所所長非公務行為能私用警車?老師依照學校規定給遲到學生以合理的警示難道有錯?對於完全無過錯的女老師所長憑什麼能強行帶離並關進審訊室長達7小時?即便面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也需要基本的手續和程序吧?這麼長的時間無水無進食有沒有起碼的人道?
“從派出所出來的那一刻,淚水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從來沒有因為孩子遲到,打過哪個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懇懇教書,為什麼會受到這樣的待遇?”這是涉事老師的傾訴!
這事反映了基層執法部門中包括一些“領導”的法律知識欠缺和法制觀念淡薄,說得不客氣一點就是“老子是土皇帝”的無法無天的法盲意識!依照這種邏輯公權私用的邏輯,以後罰站醫生的孩子,醫生是不是就可以就給老師注射?罰站殯儀館館長的孩子其領導有沒有權利乾脆將老師送往焚化爐……?
這種人在執法部門簡直是對法律的褻瀆,這個其實已經不是簡單的公權私用問題,有關部門應該調查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是當事人本來是執法人員,應該予以嚴肅處理!
據報道,該地紀委已經介入,涉事副所長已被停職,接受調查。對這種害群之馬,建議一擼到底,清理出政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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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事情大概經過:
10月15日,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何姓教師,罰一名遲到的三年級女學生“蹲馬步”數分鐘,孩子打電話給家長。隨後,身為株洲淥口派出所副所長孩子的父親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老師帶走,“關進”派出所的審訊室,不給吃、不給喝長達7個小時。18日晚間,株洲縣公安局最新通報稱,已對涉事派出所副所長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該縣紀委派駐紀檢組和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等已介入調查。
在這件事裡面,我們需要看到一些細節:
1.涉事的老師只不過讓一個女學生罰站了幾分鐘,而這位女學生的父親,卻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把女老師關了7個小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這位所長為了給孩子出口氣,卻關了7個小時,而且在這7個小時的時間裡面,不給吃,也不給喝。只能說,作為人民警察,實在愧對人民。
2.這種情況屬於濫用手中的權利,把一個人民教師不給理由的關了7個小時,人民警察不是這樣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3.一個對自己孩子的老師都能濫用職權的人,還怎麼渴求他對普通百姓秉公執法?這種停職處罰的做法,處罰的也有點輕了。
4.僅僅是一名副所長就敢這樣肆無忌憚的濫用手中的權利,如果做到了局長,豈不是會讓更多的人蒙冤受屈?
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