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常見近似詞掃盲

商標註冊:常見近似詞掃盲

logo與商標的區別:

區別一、logo與商標權利取得方式不同

logo可作為美術作品,創作完後不用登記就可享有著作權受到保護。商標要取得商標保護就必須到國家相應機關注冊。

區別二、logo與商標權利歸屬不同

很多公司的logo都是委託設計師設計,會存在logo設計者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如果這樣的話就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按照約定,logo的著作權屬於公司,另一種自然就是歸設計者所有了。相比較logo的歸屬問題來說,商標就簡單的多了,商標只能歸商標權人所有。

區別三、logo與商標侵權後保護的方式不同

如果logo權利歸屬於設計者,那麼如果logo被侵權,實際損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隻有設計者才有權起訴。而商標所有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

區別四、logo與商標保護的法律不同

logo受《著作權法》保護,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如果將logos申請成為商標,那麼logo將會受到《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保護。

區別五、logo與商標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logo是可以當做美術作品的,美術作品的保護期限一般是50年,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不過到期後可以進行續展,其實商標受保護期限是無限的。

所以,logo可以是一個商標,商標也可以作為logo,但是logo未必就是商標,商標也未必就成為logo。

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有哪些區別?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

註冊商標®、商標™、©之間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商家會作特別標誌呢?

tm標:表示商標正在申請中,商標局已經受理,並不受法律保護。

R標:表示已經成功註冊下來,享受商標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保護有效期十年!

©是版權,對原創的保護,logo,vi,畫冊,外包裝等都可以申請版權,保護有效期:作者死後50年。

證明商標、普通商標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是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用於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一般來說,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的組織控制,提供該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的組織僅有使用權。

二、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1.品質證明

證明商標最大的用處就是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的特定品質,而普通商標則只是該產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同質性商品或服務的標誌。

2.申請主體資質

證明商標的申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且有能力對某種特定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和檢測;而普通商標的註冊人可以是個人或企業。

3.法律依據

證明商標申請時的法律依據分別為《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申請和管理證明商標時,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普通商標只須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和使用即可。

4.使用者

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是該商標所指的某類產品或服務,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普通商標的使用者為註冊者本人或企業。

5.失效保護機制

證明商標在失效後的兩年內,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普通商標的保護期限僅為一年。

6.許可使用

證明商標的許可使用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證明商標所有人需要發給使用者該商標的準用證;普通商標的合法許可需要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7.轉讓規則

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與轉讓人有同等監督、檢測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只要是合法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即可。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挑選或經銷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一種通常由文字、圖形單獨構成,或由文字、圖形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

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的區別:

1、二者欲加以區別的對象不同。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某種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現有某種物品。如“飛鴿”牌的商品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自行車這種商品,使這一品牌的自行車與其它品牌相區別;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所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如“香格里拉”的服務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旅店業所從事的為人們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使其與其他旅店的服務區別開來。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傳效用不同。由於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過印刷、粘貼等方法直接綴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結合是非常緊密的,隨著商品一起流通,隨時供人鑑別、認識。其宣傳效果是和商品同時起作用的,往往人們拿到商品,也就同時看到商標了,因此商品商標比較便於社會公眾的識別,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別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綴附在無形的行為上,而只能通過在服務場所佈置的招牌標誌上、有關工具上、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加以體現出來。其宣傳作用往往必須藉助一下的宣傳媒體來實現。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覆出現、反覆強調後,才能引起人們的注意。

3、二者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聯繫的密切程度不同。商號,也稱字號。根據我國有關嫠規定,它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業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關鍵標誌。商號,與企業名稱均同屬於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一般不很緊密。

除個別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有聯繫,如“狗不理”既是包子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名稱。但這種情況往往是少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企業名稱就無聯繫。再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的商號、名稱“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更是毫無聯繫。所以從實踐中大多數情況看來,商品商標與生產廠商的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不是十分緊密的。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內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同樣的文字來表現的。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說不勝枚舉。

服務商標的這一特點,無論是在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體現得非常突出,非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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