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區檢察院依法從嚴從快批捕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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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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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蘭山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對一惡勢力犯罪集團4名成員做出批准逮捕決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沈某、朱某、孫某,以不按期償還“某分期貸款平臺”貸款為由,採取暴力討債的方式,先後非法拘禁多名被害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兰山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批捕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檢察官普法: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刑法》關於非法拘禁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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