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一款政信類信託?

馮忠澤


政信類信託一般屬於傳統固定收益類信託,

信用風險是此類業務的核心。按預算法及銀保監會、財政部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除地方政府債券外,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也不得接受地方政府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因此,所謂政信類信託,一般是為地方國有企業提供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託業務。

對政信類信託的評價,重點可關注以下幾個維度:

一是業務合規性。包括政信類信託在內的地方政府融資業務一直是中央、部委、監管部門關注的焦點。因此,政信類信託的合規性是評價的首要維度。

二是地方經濟實力。地方經濟實力,常以GDP衡量,反映了地方經濟發展現狀,部分決定了地方經濟發展前景及地方政府可調用的經濟資源,對政信類信託的信用風險有很大影響。

三是地方財政實力。地方財政實力,常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綜合財政收入(包括土地出讓收入)等衡量,反映了地方政府可直接動用的經濟資源規模,是決定政信類信託信用風險的首要因素。

四是融資主體地位。直接接受融資的地方國有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業務佈局、政策地位越高,則地方政府對其支持力度往往越大,因此,信用風險往往越小。

五是底層項目重要性。資金最終支持的底層基礎設施項目越重要,那麼,地方政府對其的支持力度往往越大,對違約可能產生的負面輿情風險越忌諱,因此,信用風險往往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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