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兒被罰站,其當派出所副所長的父親將女教師關審訊室7小時,你怎麼看?

山色歸讀


開出公職,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禁錮,否則的話,只要不做人身傷害,大家都可以隨便限制他人自由了,必須一追到底。

這樣的人物怎麼能讓他當上派出所副所長的職務,他的所作所為顯露出他首先不是一個合格的家長,他的這種做法讓自己的女兒會受到怎樣不良的影響?難道老師為你的孩子負責都不明白?不懂?作為副所長也就一定參過軍,接受過遵守紀律的薰陶,女兒遲到就不應該接受一點小小的處罰?所以不能遵守紀律的他更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執法者,還仗勢壓人!這樣流氓習性的人應該把他徹底趕出執法部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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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劇情大概是這樣的,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因“遲到”被一名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後,便給自己的父親(派出所副所長)打電話,之後女孩父親驅警車直入學校,將女教師帶走,並關入派出所審訊室長達7個小時。

依照當事女教師的說法,她全程被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沒給過一口水,一粒飯。對於這件事情,當地紀委已介入,目前涉事“副所長”已被停職,接受調查。

這是一起公私界限不明,且事情經過模糊不清的事件,有幾個問題我們需要弄明白:首先,學生遲到罰站,有沒有觸及學校管理底線;另外,就算老師傷害到了學生,相應處理程序也要合情合法。

對於此次事件,逗逗把它定性為“公洩私仇”。說句實話,除了班級裡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的學霸們,哪位學生有沒有罰過站?只要不是太長時間,想必也不是什麼太嚴重的問題。畢竟,有些孩子時間觀念差,老師可能也只是想讓其認識到錯誤,下次別再犯罷了。

只是,現在獨生子女太多,很多孩子都被家長“嬌生慣養”,稍微給點懲罰就覺得“自尊”受損,另外這些嬌氣的孩子在受欺負時,自己會不自覺地誇大事實,甚至歪曲事實,這種情況下,家長要是不明真相,自然容易引發衝突。

當然,就算家長因孩子和老師發生爭執,也沒必要鬧到“派出所”解決。我們能理解父母對孩子的擔憂,但說到底,問題的根源緣於“不信任”。老師不信任家長,覺得家長總是無緣無故的找茬兒,家長不信任老師,總覺得老師們不認真教書。

其實,此次事件和前段時間“曬官職”事件中的家長几乎是一樣的。這位副所長真的需要反思反思自己,能做到如今的位置想必也是懂法的,可能只是平日裡“一手遮天慣”了,所以才會習慣性的“強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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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律師我認為:這位副所長不是簡單的違紀違章的問題,而是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非法拘禁和濫用職權等刑律條款,雖然相關法規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但是老師是有適當的管教權和懲戒權的。退一步說,即使認為該老師對學生罰站的行為不當,侵犯合法權益,學生及家長也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位副所長家長,卻是擅自非法直接動用公權,濫用職權帶著警察將老師帶到派出所,非法關押了數個小時之久,這不但是違法的,而且已涉嫌觸犯了濫用職權罪和非法拘禁罪。這位老師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或(新成立的)監委舉報,由檢察機關或監委依法介入對副所長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我相信法律會依法做出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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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幾個問題要釐清。

一,這個教師被帶走校長知不知道?知道,七個小時裡校長採取了那些措施,他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了沒有?因為學校也是國家的單位,不在犯罪現場抓捕單位的人是要向單位告知的,我們都在譴責警察,不能忽視了校長應該保護職工的義務,同時應該注意,如果校長向上級彙報了,她的主管部門採取了那些措施?

二,警察抓走了教師,向單位出示了拘留證,訊問證沒有?手續齊全否?有手續是誰簽發的?應該向社會公佈。

三,如果沒有手續,隨意在課堂帶走教師,是否是擾亂教學秩序。擾亂社會治安?

四,這樣公權私用,警察是否有權力。

五,靜待處理結果,以安全國教師之心,以安全民之心。


郭士泉


我就有一點納悶,為什麼一件事,我們想要了解點事實,那麼難,很多事都需要我們去猜測。而猜測情節最好的辦法就是,先理清時間表。



10月15日早自習,幾名學生遲到,被老師批評,疑似被打耳光。

早自習後,接到孩子母親電話,問是否打耳光了。時間應該8點20左右。

上午8點34分,兩名警察進入校園。

8時47分,一人與何老師離開。

9點01分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

9點02分老師到達派出所。



結論:

1、派出所副所長指派警力到學校,帶回老師。2、這個副所長大概也覺得不妥,後110報警。 3、帶回老師不是110派警,如果是110派警,這事警方沒毛病,警察的孩子也是受害人,也有權利報警的。 4、我相信老師打孩子耳光了,有的老師確實手欠。批評時摸臉,就可以理解為打,表揚時打臉也可以理解為摸。 5、這個副所長愛護孩子心切,但是程序違法,尤其動用公權力而抱私仇,這是輿論最為痛恨的。 6、這事輿論關心的是公權力私用問題,老師打孩子反而被忽視了。

希望當地警方,實事求是的調查瞭解,不縱不枉為好。用證據說話,以理服人,辦成鐵案。排除干擾。


韓東言


做為一名普通看客,看到回答一面倒,我覺得很意外,做為一位母親,孩子打電話說被老師罰站,並打了一巴掌,到學校瞭解情況是正常的,老師一句沒打就把家長置之不理,然後孩子媽媽打電話告訴了身為副所長的孩子爸爸,鑑於當時可能存在打人事實,如果真報警,警方帶走了解情況也屬正常,事後孩子父親想到應正常走報警程序,才報110出警,家長錯就錯在先把人帶走了,其他的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哪裡存在什麼公權私用,只是剛剛好孩子的父親是轄區內派出所的副所長而已,如果孩子是普通家庭,父親沒有在這崗位任職,網友對這事還會這樣理解嗎??再反過來看老師,孩子母親找老師瞭解情況的時候,老師愛理不理,罰站和扎馬步是一回事嗎?推孩子的時候不小心碰到臉???真是不小心嗎??還有大冷天的,孩子把班上的碗收到食堂,食堂關門了,老師要她自己洗乾淨,孩子不敢回家洗,在同學家哭著洗50個碗,衣服都溼透了,還是同學家長看不下去了打電話給孩子媽媽,這些怎麼都沒有人說呢??老師委屈?讓學生扎馬步,打臉,大冷天讓孩子洗碗的事老師怎麼不說呢?這些只是老師做過的一部分事情,是不是還有更多不為人所知的??輿論現在一片倒,是不是太貿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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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這又是一條非常上話題的熱點社會新聞。本人很想問一問這位副所長:你是無知無識,還是無法無天?

先幫你擺一擺錯在何處。警察拘留人,肯定是要有法定情形並履行法定程序的。顯然,這位老師只是因為你女兒遲到而罰她站,並沒有出現需要拘留的法定情形。這一條不成立,也就不存在什麼履行法定程序了,況且誰會批准你如此去拘人呢?所以,你是擅用公權力恂私情為女兒出頭為自己解氣。

再幫你挖一挖錯之根源。顯然,你是沒有弄清權力與法律的關係,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以為自己就是法律,誰冒犯了自己的權威,誰就要付出代價。這與你平時不注重學習而致政治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係。還有,你平時可能是驕橫慣了,對執法或服務對象如此,對待下屬也可能是這樣。就說這個視頻吧,肯定是內部監控,是事發前弄出去的還是事發後弄出去的?如果是事發前,你就得想一想是怎麼弄出去的了,是不是內部人提供的?這是不是說明你平時把人得罪苦了?

這件事的後果是嚴重的,因為影響太壞。現在正值掃黑除惡,打鐵先得自身硬。你不僅自身不硬,而且還有這樣的惡行。你撞到槍口上了,明白嗎?顯然,副所長肯定是做不成了,弄不好公安隊伍大概率地呆不成了。甚至,如果認定是非法拘禁,那就是更大問題了。這看上去是衝動的懲罰,實際上是素質的代價。

在當今法治時代,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法者更要守法,而絕不可恂私枉法。否則,就將自食惡果。

另外,看有些網民評論,竟然還有說老師的不對,真是暈了。即便這個老師有錯,也不是這個副所長擅用公權力拘留老師的理由,各做各說,明白嗎?本人想知道,這些人是怎麼教育自己孩子的?要把孩子教成什麼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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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當地派出所已經發出公告,當事派出所長停職。據媒體報道,湖南株洲縣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因遲到,被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是株洲淥口派出所一副所長,在得知情況後,驅警車到學校,將女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濫用職權罪?

非法拘禁罪,不是必須超過 24 小時,才構成刑事犯罪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來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時以上,才會達到非法拘禁罪刑事犯罪立案標準。否則就只能給予相關的行政拘留處罰。

但是,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就沒有 24 小時的限制規定,只要有這種行為就直接立案。

而所謂的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就是指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的人員,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就是負有偵查職能人員。

因此是否構成犯罪的重點,就在於該名派出所副所長是否明知該教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一旦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就有可能被從重處罰。

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損失,才能構成此罪,否則只會受到相關公務員處罰條例和法規處罰。

這種所謂重大的損失,比如說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九人以上,或者是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從本案來看,從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者是造成相關經濟損失,但是可能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這個需要等到最終調查結果來認定。

對此事件,株洲市公安局啟動了調查並對外通報,其通報中,有兩個關鍵信息點,即“違規”和“停止執行職務”。

何謂違規?

警方的聲明用詞是非常謹慎的,所謂“違規”就是指違反法律之外的相關規定,並不會涉嫌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但是本案目前還在調查中,到底是違規還是違法,目前還沒有定論。

但是公然把警車開進學校,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公民傳喚帶自己派出所,長達七個小時,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將老師定性為違法或者犯罪的嫌疑人進行傳喚,那就是違法或者是違規傳喚,涉嫌濫用職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是《公務員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程序合法性和實體合法性都會成為調查的重點

比如從程序上而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本案中,該派出所副所長,傳喚該教師是否使用的傳喚證,是否獲得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如果是採用了口頭傳喚,他是否在學校在現場發現了該教師有違法或者是犯罪的嫌疑?他是否能拿出相關的證據?

而從案件實體上來講,不論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傳喚都只能針對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本案定性的關鍵,也就在於此,該派出所副所長,是否能拿出充分的理由,證明他的傳喚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如果僅僅只是因為自己的女兒被老師罰站,就算自已傳喚,作為報復工具,那就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

何謂停職?

停職一般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 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因為停職並不是撤職,還屬於調查階段,怎麼處分,是調查之後的事。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該受到相關處分。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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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認為我們知道的未必是事情的全部,背後一定大有隱情,一個人都做了派出所副所長了,會做出這樣的行為,這是在忽悠我們的智商嗎?根據老王瞭解的情況,現在不少孩子都自帶監聽設備,希望能聽到更多的聲音。女老師遇到這種情況真感覺不可思議。對於一般的學校來說,家長是不可能輕易進入的,也是不可能就允許將老師帶走的,學校都有門衛,要有校規,這不是擺設。

老王希望大家一起來要真相,老師當時就是真的罰站學生了?還是有其他的問題,如我們不得而知。老王認為輿論爆發也要理智,不到最後一刻,翻轉會繼續等著我們的。老王認為警察不是傻瓜,在現在的社會那樣強勢濫用職權,幾乎是作死的行為。如果存在學生真打學生,並且有證據的話輿論就會翻轉。在這種情況下,人身傷害就是犯法警察還真能管,不管是不是副所長。

老王認為或許她真的只是懲罰下學生,那就是讓警察的女兒被罰站了,這是可以理解的。這種情況如果確認,那這個副局長就必須受到對應的處罰。大部分的老師們很辛苦的,他們懲罰一下孩子也是出於好心。熊孩子犯錯誤一直不處理,他們會繼續錯誤,李天一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同時李天一犯錯,也被抓了,希望家長們無論處於什麼境地都能想一下。教育孩子離不開辛苦的老師們。

老王認為老師教育孩子的時候,在有監控的條件下用一些小懲罰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光明正大,有證有據,要不遇到好事的家長說不清楚。老王認為教育孩子要把握好一個度,根據他們的年齡特點進行引導,有毛病的一天一天修改,要看到他們的進步。長期原地踏步的話可以跟家長一起商量解決辦法。

最後老王堅信這個事情不會太簡單,派出所長在2018年這樣的環境下不應該這樣傻,要真是腦子不夠用就只能法律制裁他,讓他下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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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報道,非常氣憤,保衛人民的公安幹警素質有些太差了,胡作非為,已經不配做警察這個崗位,不是停職的問題,應儘快給予調離的公安隊伍的處分,以平息民憤。



一,正當全國掃黑除惡大會戰之際,全國公安系統都深入開展了肅風整紀工作,作為公安民警都本應帶頭執行黨紀國法,而竟敢冒天下之大違頂風違紀,有損於黨和政府形象,不處理難以得民心。


二,這是公權私用,公權濫用的典型案例。老師懲罰學生,是學校管理的手段,罰站也不為過,作為家長的基層公安所長,當女兒受委曲時,理應積極配合,耐心教育開導,卻護犢子利用手中權力,採取打擊報復的行為,這樣既害了自已,又害了自已的子女。

三,教訓是深刻的,應給予一定的懲處。作為政法戰線的一員,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認真遵守黨紀國法,爭做人民滿意的人民警察。



四,教育是人民的教育,也是公開的教育。通過這件事,我感到教育系統要儘快出臺對學生的獎懲措施即處罰權。一定要用公開透明的形式確定下來,好規範教師學生的行為,讓教師明確如何處理犯錯的學生,讓我們的教師再不要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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