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3252萬元 龍建股份申請執行並得到哈爾濱市中院立案

10月18日晚,龍建股份發佈公告,公司於四年前作為原告的一起訴訟案,在幾經周折後勝訴;9月27日,公司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並得到法院審查後立案執行。

2011年7月,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將清織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設工程發包給龍建股份,工程總造價為3.36億元。2012年3月30日,公司與貴州鑫泰和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泰和”)簽署《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鑫泰和施工進度緩慢,並於2013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導致總體工期滯後。2014年5月13日,公司將鑫泰和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100萬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之後,鑫泰和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異議;鑫泰和又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管轄權異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6)黑民轄終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上訴,維持原管轄權裁定。

在確定管轄權無異議後,2016年11月,公司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民事起訴狀,變更訴訟請求如下:解除公司與鑫泰和至今的工程勞務合同,並要求鑫泰和返還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874萬元及利息。隨後,哈爾濱市中院做出判決如下:解除公司與被告鑫泰和簽訂的《工程勞務施工合同》;;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被告鑫泰和返還公司勞務等費用3252萬元;駁回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2018年5月,鑫泰和不服哈爾濱市中院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8月2日,公司收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由於鑫泰和逾期未按照規定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裁定本案按上訴人鑫泰和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由於被執行人鑫泰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公司於2018年9月27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事項如下:被執行人鑫泰和返還申請執行人龍建股份勞務等費用3252萬元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相應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執83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執行。至此,這起時間跨度近四年半的訴訟終於進行到了執行階段。

公司表示,因為公司剛剛申請執行並得到立案,暫時無法判斷是否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產生影響。公司也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申請執行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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