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退通知「紙條」下發,唯法獨尊在責難逃!

本案主辦律師:段福惠律師

騰退通知“紙條”下發,唯法獨尊在責難逃!

關鍵詞

關鍵詞未到期承包地強拆舉證責任“紙條事件”段福惠律師勝訴案例

騰退通知“紙條”下發,唯法獨尊在責難逃!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打好了舉證牌,就能贏得勝訴歸。何謂舉證?舉證,乃是在訴訟過程中,案件雙方當事人就其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提供相應直接證據,或是能間接證明其主張的證據鏈,幫助法院查明法律事實。

在民事訴訟體系中,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在行政訴訟中,情況則有很大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也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其第6條還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可見,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一般由被告,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承擔,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若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一承包地未到期遭強拆一案中,當事人張元豐(化名)好好的果樹林和養殖場突然收到騰退的通知,一場疑雲密佈的拆遷案正悄悄來襲……然而,張元豐並沒有被對方出人意料的行為嚇到,而是及時選擇了求助於專業人士,北京徵地拆遷資深維權律師——段福惠女士。開庭之日,段律師一一將強拆案的疑點力呈公堂,誰知,對方依舊“高高在上”,既不向法庭陳述答辯意見,也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而當事人張元豐,收穫的則是滿滿勝訴的喜悅!


案情回放:

騰退通知“紙條”下發,唯法獨尊在責難逃!

2001年4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疃裡村村民張元豐(化名)與通州區宋莊鎮六合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宋莊鎮六合村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由張元豐承包六合村村北荒蕪土地14.5畝,承包期限20年,自200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

張元豐當起了承包人之後,立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將那無垠的荒蕪之地改造成了生機勃勃的果樹林,又蓋起了1900多平的牲畜養殖廠。天道酬勤,自2005年開始,開始大量產出的果樹林與養殖廠化身“聚寶盆”,為張元豐創造著持續攀升的經濟價值。

2011年年初,一場拆遷不期而至,張元豐接到六合村經濟合作社的通知,稱宋莊鎮要收回村北荒蕪土地,要求張元豐搬遷騰地。同年6月起,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先後6次登門造訪張元豐,讓其在“地上物重置成新價格結果通知單”上簽字。細心的張元豐發現,通知單上居然沒有關於養殖廠情況的記載。對於他的疑問,工作人員一開始口頭承諾給予搬遷費和補償,後來又改稱無法給予補償。另外,雙方在果樹林的補償問題上也存有重大分歧。因此,6次協商均無疾而終。然而,後面的事情更是張元豐萬萬沒有料到的……

●2012年3月26日上午,三個陌生人敲開了張元豐家的大門,遞進來一張紙條。趁著張元豐接過紙條的瞬間,來人用手機攝像頭對準張元彬拍下照片,爾後就一溜煙兒似的走了。後張元豐打開紙條一看,是六合村經濟合作社要求與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012年4月7日,“紙條事件”又一次上演

●2012年5月8日上午,毫無徵兆地,宋莊鎮人民政府一行人(100多人)將張元豐經營的養殖廠夷為平地,並將果樹林的9000多棵果樹連根拔起。而在這場轟轟烈烈的惡性事件開端之始,張元豐的手機即被“沒收”,被禁止與外界聯繫。

遭受了莫大損失的張元丰情知無處伸冤,只能依法為權利而鬥爭,遂委託了資深拆遷維權律師段福惠匡扶正義。


律師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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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唯一輯:唯上不唯下,無視法律的代價

接受了張元豐的委託之後,辦案風格以穩健著稱的段福惠律師即對案件有關的事實展開了調查,並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全面掌握了涉案土地的相關情況。與此同時,段律師還指導張元豐進行了違法強拆證據大搜集。

萬事俱備後,段福惠律師帶著字斟句酌的起訴狀與證據資料走進了通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以委託人張元豐的名義提起了訴宋莊鎮人民政府強拆違法的“民告官”訴訟。

2012年8月14日,案件在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段律師一一出示了宋莊鎮六合村土地承包合同、證人證言、錄音光盤、現場照片等4組證據,見微知著地論證了原告張元豐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原始狀態”,以及被告宋莊鎮人民政府違法行政的“真相回溯”。與原告方的嚴陣以待不同,被告席仍然自持“不唯下”之大政府做派,既不向法庭陳述答辯意見,也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2012年9月27日,通州區人民法院順崇於證據裡的真實,判出了

唯法獨尊的正義——確認被告宋莊鎮人民政府對原告張元豐承包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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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案來說,在原告張元豐舉證證明被告宋莊鎮人民政府對其享有合法權利的承包地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實施了強拆行為的情況下,被告宋莊鎮人民政府實則對該強拆行為的合法性依法負有舉證義務。然而,

其基於對權力的盲目迷信而無視自身舉證義務,最終了無懸念地被判違法

在沒有溫度的證據面前,身份再懸殊的當事人也會被無差別對待!因此在這裡,我們還要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請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專業人士通過對法的解讀和運用,保護您的正當權益不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損害。而不要因一時的片面解讀和過激方式導致錯過最佳維權時機,最終追悔莫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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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32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6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可見,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一般由被告,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承擔,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若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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