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袁某批准逮捕

2018年8月15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袁某批准逮捕。

經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間,犯罪嫌疑人袁某以與張家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合作天然氣生意為名,採用偽造上游、下游客戶公司印章,偽造相關合同、銷售出庫單等單據的手段,虛構以包某公司名義從杭州某投資有限公司購進天然氣並銷售給張家港某不鏽鋼有限公司的事實,先後10次從包某處騙取承兌匯票223萬元後用於個人揮霍。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批准逮捕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批准逮捕

法條鏈接

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批准逮捕

張家港檢察發佈

文字|寇建坤、張慶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