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首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經檢察機關起訴被宣判

近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被告人餘某某被張家港市檢察院起訴,法院支持檢察院起訴,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7年。這是張家港市首例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

2017年12月23日晚6點44分左右,餘某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沿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十三圩橋西側路口時,因盲目行駛,導致摩托車前部撞擊由北向南通過路口的陸某某,陸某某跌倒受傷,餘某某未停車查看即駕車逃離現場,致使陸某某遭後續車輛碾壓致死。

张家港市首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经检察机关起诉被宣判
张家港市首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经检察机关起诉被宣判

法條鏈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餘某某撞擊及逃逸行為致使被害人在夜晚光線昏暗的情況長時間置身車輛較多的公路機動車道內,導致碾壓致死的結果,符合司法解釋中對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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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您

交通肇事是一類常見多發案件,關係到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教訓讓人扼腕,駕駛人員一定要珍視他人生命、遵守交通規則,防止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张家港市首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经检察机关起诉被宣判

張家港檢察發佈

文字|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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