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實際投資人由於不願顯明身份、不符合股東資質要求或規避監管等原因,通過與名義股東簽署《代持協議》、《信託持股協議》以及《股權收益權轉讓協議》等,由名義股東代持保險公司股權。
金融行業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喉舌,國家對其實施強監管,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股權管理尤為嚴格。因此,與一般公司不同,倘若保險公司存在股權代持,將使得保險公司的實際投資人遊離於國家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於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監管部門嚴禁保險公司股權代持。
保險公司股權代持,將面臨監管部門清理代持股權、代持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以及影響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經營的法律風險。
清理代持股權的監管風險
近兩年,監管部門逐漸加強對保險公司違規股權的清理,強化保險公司的股權管理力度,並於2018年3月份大幅度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不斷強化公司治理高壓監管的信號。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投資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在長安責任保險於2012年的增資中,股東泰山金建擔保有限公司違規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資金出資,其後代持股東與實際投資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2018年1月11日,原中國保監會作出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關於泰山金建擔保有限公司增資長安責任保險1.05億股的許可,並要求長安責任保險於3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在君康人壽於2012年的增資中,股東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其後代持股東與實際投資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2018年2月5日,原中國保監會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關於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增資君康人壽2億股的許可,並要求君康人壽3個月內抓緊引入合規股東。
在利安人壽於2015年的增資中,股東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違規代持股份,其後代持股東與實際投資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原中國保監會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關於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增資入股利安人壽的許可,並要求利安人壽於3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被法院認定代持協議無效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發生爭議後,雙方訴諸於法院將代持協議公之於眾,一方面,這監管部門發現違規代持的重要線索來源;另一方面,縱使訴至法院,目前已有最新案例判決認定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與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信託糾紛一案中,2018年3月份,最高院作出二審裁定,最終認定代持協議無效(詳見既往文章:代持保險公司股權,最高院認定代持協議無效!|百日百案)。
股權代持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後,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非但得不到保障,倘若代持協議未約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或約定不明,對並非惡意規避監管的實際出資人而言,還可能面臨較大損失。
影響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
股權代持容易引發爭議,影響保險公司的股權穩定性。監管發現後,一般要求保險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短短3個月內,要完成尋找新股東、開展盡職調查、談判交易價格和交割條件,直至完成股權交割,這對保險公司的來說時間非常緊張。在高效完成股權轉讓和引入優質股東之間可能難以兼顧。
比如,不知何種原因,利安人壽似乎並未找到優質股東,根據利安人壽於2018年4月8日在中保協官網發佈公告稱,擬減少註冊資本1.41億元,註銷雨潤集團持有的1.41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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