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毀約要求加價,經法院調解原告一次性獲賠18萬元

房主毁约要求加价,经法院调解原告一次性获赔18万元

如皋人張某向李某買房,通過中介協議簽了,定金付了,還給了大部分的預付款,可結果賣方毀約了,這事擱誰身上都鬧心。法院會支持買方的賠償請求嗎?請看——

2017年3月,張某向李某買房,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由李某將一套拆遷安置房出售給張某,房款65萬元,張某預付5萬元定金;2017年底李某將所售房屋直接更名至張某名下,更名當天付清餘款60萬元。

後來李某急著用錢,張某就又預付了40萬元給李某,並且雙方簽定了補充協議,同時約定如果賣房人有違約行為導致不能過戶、不能更名或者毀約不賣,賣房人要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

到了年底,遇市場房價上漲,李某毀約,要求加價20萬,張某不同意,雙方就此發生糾紛。今年3月,在中介的主持下,雙方簽訂承諾書,載明由於賣方毀約退還買方40萬元預付房款以及5萬元定金。之後,張某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李某則辯稱房屋實際是兒子的,其沒有處分權,故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只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同時,原告作為買房人,沒有審查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即沒有盡到適當的審查義務,故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簽訂承諾書時的房屋市場差價等各方因素,最終經法院調解,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18萬元,並已履行結束。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通常情況下,房價上漲不屬於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買賣合同中無權處分亦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故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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