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幫朋友簽個字!

我只是帮朋友签个字!

朋友相幫,鄰里相助,本是好事,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如果不問緣由,不問所幫何事,不去了解為所幫之事有何後果,即隨意相幫倒頭來只能自食苦果了。近日,清江浦法院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便遇此情形。

2016年,家住某村的李某因蔬菜大棚搭建急需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因之前已申請過貸款,必須有保證人擔保,銀行才能同意給其發放新的貸款。他便想到了自己的鄰居兼好朋友陳某,和陳某說請陳某到銀行幫忙籤個字,其餘的什麼也不用管。考慮到雙方關係非常好,陳某一口應允了。簽好字辦好手續後,銀行向李某發放了15萬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到期了,李某因為蔬菜大棚經營不善,生意失敗,根本無力還款。因久拖不還,銀行於近日起訴之法院,要求李某還款,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陳某辯稱,他只是幫李某簽字,並沒有看合同,李某說了責任由他一個人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銀行提供的《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個人賬戶對賬單能夠證明銀行與李某的借款合同關係、與陳某的保證合同關係以及李某欠付借款的事實。李某應按約償還借款。合同中約定陳某為李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兩年,現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陳某連帶清償責任,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因此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李某與陳某間關於債務由李某一人承擔的約定並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提醒廣大群眾朋友,不管基於何種緣由幫朋友忙,簽字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所籤材料的內容,明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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