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工作」黨支部設立這些知識要知道

「黨務工作」黨支部設立這些知識要知道

1、設立黨支部的原則

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根據這個規定,凡正式黨員超過3人、不足50人的,可設立黨支部;黨員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可設立黨的總支部。對於黨員超過50人,但不需要成立總支部的,也可以成立黨支部。黨員超過100人的,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的總支部或黨的支部。成立黨的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均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

2、臨時黨支部的設立

執行某項臨時任務(時間在兩年以內)而臨時組建或新建立的機構暫時不具備選舉條件的,只要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可建立臨時黨支部。臨時黨支部書記一般由黨員選舉,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定。臨時黨支部不能接收新黨員,但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應加以培養,在臨時任務完成後,將其表現情況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介紹。

3、聯合黨支部的設立

正式黨員不足3人,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單位,可與鄰近的同類型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也可跨行業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需經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可由本支部的黨員選舉產生,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4、黨支部在正式黨員減少為3人以下時的工作

根據黨章規定,正式黨員不足3人時,不能建立黨支部。已建立的黨支部由於黨員減少,正式黨員不足3人時,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過6個月就能增加黨員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況下,可報請上級黨組織同意,保留黨支部;但是,這樣的黨支部不能形成決議或決定重大問題。如果短期內不能增加黨員,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撤銷該黨支部,而與鄰近單位的黨組織組成聯合黨支部。

5、黨支部的撤銷

原有黨支部因工作單位撤銷而撤銷,或因黨的組織調整而併入別的支部,或因組建黨總支而重新建立黨支部的,都必須由其上級黨組織批准。未經批准的,不能隨意撤銷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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