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金龜」騙走「真金飾」

近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金龜挖寶”式詐騙案,被告人劉某以假“金龜”謊稱真金龜騙取被害人現金20000元及金耳環一對、金項鍊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6年4月,劉某夥同肖某(已判決)冒充高速公路工作人員,以要建設信號塔為由,將被害人何某、汪某、張某三人騙至後山幫助其挖坑,在挖坑的過程中,肖某趁幾名被害人不注意,將事先準備用油紙包好的假金烏龜放入坑中,然後使用假金屬探測儀假裝探測到金屬物,接著被告人劉某拿著鋤頭刨了一會兒,突然挖到一硬物,定睛一看像是烏龜一樣的文物。

這時,兩人開始唱起雙簧,肖某謊稱挖到的這個物品是屬於國家一級文物的金烏龜,價值過百萬,劉某又稱這個東西很值錢,與其白白上交國家,不如干脆來一出“調包計”,大家共同湊點錢去購買其他金器來替換金烏龜,賣掉金烏龜後大家平分所得,就這樣,兩個騙子的一場戲,引得何某等三人云裡霧裡,對挖到金龜一事深信不疑。兩騙子以此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何某、汪某現金人民幣各10000元,張某金耳環一對、金項鍊一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金龜挖寶”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指控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具體案情以及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辦案法官提示,“金龜挖寶”式詐騙已在全國發生多起,其受騙對象主要是老年人。受騙者多因為對古董文物一無所知,又有一種貪圖小利的心理,所以讓犯罪分子能夠屢屢得逞。社會上形形色色的詐騙案,究其根源就是利用了人們這種貪慾,故要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所謂的“不勞而獲”,唯有腳踏實地地去奮鬥,才能實現美好的生活。(來源於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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