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公司未按期清算註銷,掛名小股東全額承擔公司債務

「经典案例」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全额承担公司债务

「经典案例」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全额承担公司债务
「经典案例」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全额承担公司债务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追不到股東頭上。但例外情況也存在,常見情形包括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等等。而近期筆者接觸到一起案件,一位掛名小股東A先生,因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及時清算,十年後債權人對A先生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判令A先生全額承擔還款責任。那麼A先生究竟冤不冤?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在此做個簡要分析。

1

案情簡介

A先生是一名軟件工程師,B老闆是C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06年,B老闆找到A先生,說你幫我開發軟件吧,不過公司資金緊張,我可以送你10%的股份,將來給你分紅。談妥後,A如期開發出了軟件,但是C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在2008年倒閉,A和B從此也斷了聯繫。

一晃十年,A先生突然收到一紙傳票,是原告D公司起訴A,要求A對C公司欠款本息合計600萬元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下A先生完全蒙圈了,C公司的欠款憑什麼讓我還?D公司又是從哪兒冒出來的?

原來,D公司是一家專門收購不良資產的公司,D在近期剛剛從銀行手裡打包收購了一批不良資產,其中就包括C公司在十多年前欠下的一筆銀行貸款,C公司借款後不久即倒閉,營業執照被吊銷,但沒有經過清算和註銷程序。銀行曾經起訴C償還欠款,進入執行程序後因C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於2010年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直至D公司收購了銀行債權,順著工商檔案查詢到C公司的股東有A和B,A持有10%股份,B持有90%股份。在找不到B的情況下,D公司選擇對A單獨提起訴訟。

2

爭議焦點及判決

A先生辯稱:1、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不是我去辦的,有人冒用我的簽字,我根本就不是股東;2、C公司並非無法清算,而且就算我是股東,也不是大股東,無法主導清算事宜;3、D公司在十餘年後提起訴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A先生的上述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A先生是否系C公司的股東;(二)A先生是否應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D公司的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就上述爭議焦點問題,法院判決認為:1、A和B因為業務關係相識,有成為C公司股東的前提,而工商登記程序中他人代辦的情況是常態,所以簽字是否系A本人所籤,均無法證明A不是C公司的股東;2、A作為C公司的股東,既未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又未提交C公司賬冊證明具備進行清算的可能性,所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A應對C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因各股東至今未履行清算義務,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據此,法院判決A對C公司所欠的600萬元債務承擔全額清償責任。

該案一審判決後,A與D公司達成了和解,A未提起上訴。

3

評析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法院部分觀點與現行司法解釋和判例相符,但個別觀點值得商榷,在此一併探討。

1、關於A的股東身份問題。現實中,確實大量存在他人代辦工商登記手續的情形,因此工商登記手續中相關文件的簽名是否系A本人所籤,不影響結果。而且代辦工商登記手續應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當事人稱完全不知情,解釋並不合理。這一點可以參考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蔡成功利用侯亮平的身份證複印件將其列為煤炭公司的股東,我們的侯局能耐再大也百口莫辯。

2、關於未按期清算/無法清算的責任追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未按期清算或無法清算導致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表現之一是未按期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損滅失,表現之二是賬冊等文件滅失無法清算。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要求股東“自證清白”,例如,股東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本來就已經無財產,而不是未及時清算造成的,或者在訴訟中提供了公司賬冊,表示能夠順利進行清算,那麼股東是可以免責的。

3、關於掛名股東、小股東應否擔責問題。A先生提出,自己即便是在冊股東,也是掛名股東和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無法掌控公司賬冊。而有關這一問題,北京市高院會議紀要中明確指出:清算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清算義務人之間過錯的大小僅作用於內部責任的劃分,對外不得對抗公司債權人。股東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未參與公司經營、不掌握公司賬目等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關於股東之一應否承擔全額清償責任。因為B老闆下落不明,D公司很聰明地選擇只起訴A一個人,A只佔10%的股份,卻承擔了100%的責任,這樣是否合理?這個問題還要從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原文來解讀,該條款並未規定股東僅按照出資份額承擔等比責任,也即意味著公司其中一名股東被起訴,同樣要就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A不僅要向D全額清償,再有其他債權人E、F、G冒出來,A同樣難逃責任。

5、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本案中法院觀點是各股東至今未進行清算,所以未超過訴訟時效,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公司法第183條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發起清算程序的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可以是債權人,所以單方面強調股東的清算義務,卻對債權人行使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無時效限制,有違立法初衷。具體到本案,原債權人銀行對C公司提起的執行程序被“終本”,此時銀行明確知曉C公司未進行清算和註銷,筆者認為銀行亦有責任及時提起對股東的訴訟,訴訟時效從執行案件“終本”之日起算則更為合理。而D公司受讓銀行債權,權利義務應當一併承接。

4

提示

本案是否超訴訟時效問題放在一邊,不過檢索相關案例,股東因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被判賠償公司債務的還真不在少數,最後給各位提個醒:

不要隨便掛名股東,股東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不要隨便出借身份證,複印件也一樣。

不要莫名其妙“被股東”,現在工商信息網上查詢很方便的。

不要因為是小股東就對公司事務不關心,清償責任和股權比例無關。

不要認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就算完事兒了,吊銷和註銷是兩個概念。

股東逾期清算的法律責任

公司作為民事主體,在存續一段時間後,往往會因為主動或被動原因而解散。而在解散之後,股東肯定是需要對公司財產進行整合的,包括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等,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清算。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後,應當於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股東理應成立清算組清算,不成立清算組的(本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訴訟來保證自身權益。但是,該規定更多的是為債權人提供了自行救濟途徑,並未對股東逾期清算的情形起到有效預防作用。那麼有沒有規定能夠實質性督促股東進行清算呢?《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作了相關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即股東未按時成立清算組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應在財產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但這個規定會涉及兩個小問題:

一是承擔責任的範圍:股東僅在因其未按時清算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這個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去舉證因果關係與損失程度,本文不展開討論。

二是承擔責任的類型:《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僅規定了股東應承擔責任,但責任類型為何並未明確,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責任?還是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連帶責任是比較合適的。

首先,對於補充責任來說。公司發生清算時,雖不必然,但很多時候會出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該情形下,股東承擔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實質無大差別。

其次,對於過錯比例責任來說。由於股東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經被限定在“因其未按時清算導致的損失”範圍內。因此,再於“因其未按時清算導致的損失”範圍內討論過錯程度便無意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該案認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07年6月28日,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存亮公司)與常州拓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拓恆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係。在實際履行中,拓恆公司欠貨款1395228.6元未向存亮公司支付。後因未進行年檢,拓恆公司於2008年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工商登記信息,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為拓恆公司的股東,分別持股40%、30%、30%。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股東一直未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導致拓恆公司帳冊及財產均下落不明。後存亮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截止該訴訟之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拓恆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對拓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與案例,筆者認為,因股東未按時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