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教育局發話!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達到這些標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南通市教育局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南通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10月23日,該標準公佈,全文如下:

南通市教育局發話!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達到這些標準!

01

關於舉辦者

舉辦者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培訓機構。

舉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教育培訓機構。

教育培訓機構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具有合作辦學協議,並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02

關於辦學經費

舉辦者申請設立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開辦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教育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

教育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增設的教學點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開辦資金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出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文件,國有資產來源及出資比例應符合審批和登記部門規定。

03

關於辦學場所

教育培訓機構應具有相對穩定和獨立的辦學場所,並取得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消防合格證明。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80%,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辦學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兒童(培訓對象不滿14週歲)用房不得超過3層。

有食堂的教育培訓機構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教育培訓機構租用和自有場地必須適合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不得租借公辦學校場地辦學。

教育培訓機構的註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機構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教育培訓機構設立的教學點,其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教育培訓機構要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04

關於辦學內容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確辦學內容、目標、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訓教材或講義,制定相應的教學大綱和培訓計劃。

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中小學入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測試、競賽或排位賽,不得出現開展學科類培訓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教育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機構不得組織和參加迷信、宗教、賭博等活動。

從事在線教育和提供在線教育課程,國家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05

關於設備設施

教育培訓機構須配備與辦學層次、辦學內容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教育培訓機構常規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圖書資料以自行購置為主,貴重設備資料可租借,但應有書面協議,保持相對穩定,確保正常使用。

06

關於章程制度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管理機制、監事機制、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黨組織建設等。

教育培訓機構要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範圍、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07

關於組織機構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決策機構、監事機構,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負責人(校長、經理)、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理)事長1人。

監事機構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代表、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營利性培訓機構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事機構中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監事機構中任職。

08

關於專職負責人

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負責人(校長、經理)擔任。

教育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經理)應具有教師資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週歲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09

關於專職管理人員

教育培訓機構應配備的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訓管理工作經歷。

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

10

關於專兼職教師

教育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3人且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3。

教育培訓機構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教育培訓機構教師應持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證。

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教育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相關外教資質。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

11

關於黨組織建設

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開展黨的工作。成立黨組織後,應及時向屬地部門提供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身份證複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暫不符合黨組織設置規定的教育培訓機構,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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