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你怎麼看?

焦少波律師


頭一回聽說排隊懷孕、插隊懷孕,真正是受驚了。


細看的確就是真的,一位女教師為此還與單位有了糾紛。

潘佳怡,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老師。該集團為了破解女職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出臺規章制度,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潘佳怡“插隊”懷孕,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幼兒園不承擔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今年6月26日,法院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

法律的判決絕對是對的,也是應該的。如此荒唐的規章制度也能制定得出來,虧得這些“人精”了,可惜缺乏起碼的法律常識與時代需求。

想想懷孕、生孩子,本就是人的隱私,怎麼可以由人來規定時間、規定順序?何況懷孕生孩子,又不像商品生產,可以按照人的計劃來,如果一時懷不了孕,又錯過了單位規定的時間順序,那豈不又浪費了。

還有,如果我想著要懷孕了,是不是也要到處打聽上一個人是否懷了孕?或者是催促一下,你們的事怎麼樣了?如此神經叨叨,豈不把人弄成個神經?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荒唐,大抵有如下原因:一是放開二孩之後,扎堆生孩子的多了起來。尤其是有的女性過去因為政策原因,年齡漸漸大了,也不能再等了,否則只怕是生不了了。

不過,放開二孩是國家政策,而且鼓勵生育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作為單位,不能與政策相違背,也不能逆時代潮流。

二是一些單位女性員工較多,如果大家都去生孩子,也的確讓單位挺為難的。這也反映了一個現實,有的單位男女比例、年齡結構嚴重失調,並不是一件好事。像幼兒園,也要考慮男教師,或者老中青年齡相結合。

三是單位要具備法律意識,不能在規章制度方面為所欲為,以為是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想怎樣就怎樣,這是不行的。就像前日有個西安的餐館,竟然扣錢扣得人家一個16歲小女孩打了工,還反過來要給餐館錢,都說周扒皮黑,我看這個老闆比周扒皮還黑。

其實,單位也不必過於擔心女教師們的扎堆懷孕,恰恰是懷了孕之後,單位反而安心了,這人就穩定了嘛。而且總不會大家都去懷孕,人總是能夠協調得出來,或者臨時從外校申請援助,也是可以的。

辦法總歸是能想出來的,關鍵要人性化、合法化,不要鬧出大笑話、下出大怪胎。


碧翰烽


先說說事情的來龍去脈,再講看法。

某集團公司出臺規章制度,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按得分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女教師“插隊”懷孕,被單位辭退,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幼兒園“家規”被認定違法 ,女職工獲賠5萬多元。

看到沒,一個幼兒園女教師想懷孕生小孩,可是她的單位卻定了個十分滑稽的“排序懷孕”規則,就是說讓所有的女教師按順序輪流懷孕,不按規則執行的就辭退。偏偏有一個女教師“插隊”懷孕了,單位一看,嘿,小樣,不聽我的話,把她開了。

在我看來,這名女教師的單位真的是太不懂法了。國家現在都提倡生二胎了,都在鼓勵生娃了,這個單位卻背道而馳,還給女員工搞了個排序懷孕的規則,這本來就是非常滑稽非常無理的做法。因為懷孕是女員工本人的意願和自由,單位只能管員工的工作,管不到要不要懷孕這件事上來。所以,這個用人單位的做法首先就是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也是違反人性的。

其次,該單位因為女員工“插隊”懷孕就擅自辭退人家,是明顯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也是為什麼後來這名被辭退的女教師跟她的單位打勞動官司並且最終得到了5萬餘元的賠償金。這是因為單位辭退女教師的行為是違法的,必然會受到勞動法律的制裁。

像女員工因為懷孕被單位辭退這種事,社會上出現的太多了。我只能說,對於那些明知故犯的用人單位而言,被欺負的女員工不要害怕,要敢於用法律維權。


Sir聊HR


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保護女性權益和單位正常工作之間兩難的選擇

據媒體報道:

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的老師“插隊”懷孕,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見下圖)。

一時之間,關於單位能否解聘和是否應該給予相應賠償,爭論四起,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達自己的觀點:

毫無疑問,根據《勞動法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該幼兒園肯定應該給予相應的賠償,甚至,期解聘本身都是不合法的。那麼,應該如何來全面評價這件事情呢?

一,從法律的角度,解聘懷孕員工是違法行為。

我們知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義。那麼,該幼兒園辭退懷孕員工,是否違法呢?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該條的第四款中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從新聞中我們知道,這個被辭退的幼兒園教師,已經懷孕,那麼,幼兒園就不能辭退——這是法律規定的!

那如果幼兒園堅持要辭退呢?也很簡單,就應該賠償!

我們再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該法的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同時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由此可見,“排隊懷孕”的規定明顯違反法律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從人的基本權利的角度,“排隊生育”是一種違反人權的行為。

其實,生育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也就是說,可以依法剝奪政治權利,但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生育的權利!基於此,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如果依據這一點,計劃生育就有點呵呵呵了)

該幼兒園提出的“排隊生育”,雖沒有剝奪生育權,但已經侵犯了生育權,也就是“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三,從生理學的角度,“排隊生育”違背基本常識。

我不是醫生,但我知道,對於有些人來說,懷孕並不是一件像買米買面那麼輕鬆的事情。我以前有一名同事,為了帶完畢業班在懷孕,就在那批孩子初三的時候,做了手術引產。結果,一直到現在,都懷不上小孩——每次和她在一起,看到他面對其他小孩是那種自然流露的母性的光輝的時候,我都忍住不鼻子有點發酸!

所以,有一位網友就問“懷孕這是咋排隊?輪到她了懷不上,咋辦?”

我知道一所學校,也曾有過這樣的“排隊生育”規定,還鬧出一個大笑話。輪到一個老師生育的時候,她老公重病住院——你說咋辦?就去找校長延遲。校長說,這就像排課一樣,牽一髮而動全身啊!就沒同意,結果熱的那個老師大怒“我一個人怎麼生?難道要和你一起生嗎?”

就這事,最後鬧到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那個校長還被狠狠地尅了一頓!

四,從學校管理的角度,“排隊生育”是一種無可奈何的舉措。

前面說了那麼多,都是學校或者單位有問題,但事實上,單位也很無奈啊!近幾年,隨著“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一些學校,就進入了焦頭爛額期。現在,每個學校,男女教師的比例都嚴重失衡,高中略好一點,男教師可能佔到40%左右,初中基本上男教師佔30%,而小學,大多在10%左右徘徊。一般的幼兒園,則清一色的女教師!你說,小學和幼兒園生育期的女教師人數一多,如果沒有計劃,學校工作怎麼開展?一個蘿蔔一個坑,課該誰上?

有人說,請代課老師嘛!確實如此,現在,幾乎所有的學校就只有請代課老師這一個辦法,但家長不願,學生不願啊!我本人就曾在小學擔任校長的時候,應交是懷孕或者請產假,要換老師,被家長圍著“理論”——其實,這些道理他們都懂,但總是心裡不舒服——作為家長,誰不理解啊?

公辦學校還略微好一點,畢竟有財政經費保障,而那些私立學校就更無奈了——多一個人就多一份支出啊!我就知道有一名女員工,隱瞞了懷孕的事實(你也不可能來一個女的就做孕檢嘛),工作不到一個月,就要請假——單位也沒辦法啊——只好保證基本工資。結果,產假一結束,別人不來了,你看,上一個月班,賺了一年多的錢,單位是一點辦法沒有!

所以,學校萬般無賴,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來,單位只得通過出臺“排隊懷孕”的規章制度來應對,這也是基於解決現實問題的無奈之舉。

所以,在面臨這種糾紛的時候,作為員工,特別是作為老師,也需要充分考慮單位(學校)的困難,本著相互理解的角度,提前與學校溝通,並主動提出一些有利於結局實際問題的方案,以減少不必要的誤解,避免糾紛進一步升級,不然,單位雖然要受一些損失,但作為一名教師的品質,也會收到別人的懷疑,對將來從事工作,多少也會帶來一些影響!


三水三心


全國二胎政策放開了,女職工扎堆生育,有一些單位出臺“排隊懷孕”的辦法,以防工作的正常運轉受到影響,可是國家開放二胎的時候可沒說要排隊!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用人單位解僱,那麼,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她們至少一年之內將難以找到工作,基本生活來可能都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一旦違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企業的利益如何保障?

可能有人會說了,要是大家都扎堆懷孕生孩子了,單位怎麼辦,特別是一些女職工佔員工比例絕大多數的單位如學校、幼兒園等,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人員不足,是可以通過招聘來補充的。雖然說招聘也有困難,但這種難度並不是像用人單位認為的那麼大。

勞動者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只能是自己吃虧。出排隊懷孕規定的單位也是十足荒唐,那麼問題到底出在哪兒了呢,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


劉輝律師


剛看到題目嚇了一跳,還以為插個隊就能整懷孕。細細看來,原來是這名老師懷孕要像看病抽號一樣,要等著叫號才能懷孕生養,你要是提前懷孕了就是插隊,就是擠佔了她人的生育空間和時機。

這個幼兒園的做法荒唐是肯定的,三觀端正的人都能看出來他們這個規定的可笑之處,關於對這個幼兒園的批判,今天形成了壓倒性的批判和質疑。錯誤就是錯誤,這一點毋庸置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

但是在聲討的同時,我們是否也應反轉一下思維,從扎堆二胎這個現象來思考呢?這個幼兒園之所以出此下策,我想他們也是有苦衷的,從排序來看,他們並非是不讓你生育孩子,而是選擇人為干預的“錯峰生育”,他們為什麼這樣做呢?我想根本的原因就是他們的師資受到了嚴重影響,幼兒園老師本身就是一個以絕對女性為主的崗位,而且基本以年輕女性為主,這個群體本身就是生育的高峰群體,特別在二胎放開之後,師資的問題就顯現出來了。

讓大家放開生,難免陷入師資短缺的境況,孩子要生,但工作也得有人幹啊,不讓隨意生老師有意見,沒人看管孩子提高不了撫育質量家長有意見,幼兒園其實也是左右為難。

所以說,我們在一味苛責幼兒園的同時,也應當反思當下生育與工作的協調關係,我們在放開二胎的同時,能否有一個既不影響工作又能兼顧個人意願的萬全之策呢?

插隊懷孕,有長官意志的簡單思維,但也有現實的無奈。


元芳有看法


某單位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名女員工因為“插隊”懷孕,被單位辭退。為此,女員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

近年來,此類規定層出不窮:河南鄭州中牟縣一學校要求女教師在特定時間懷孕,若沒有校長的“準生令”,老師連“飯碗”都保不住了……並且規定指標不用過期作廢!做不到就走人!

女性在職場上一直都處於一個很尷尬的位置,多少面試單位面試時都會問結婚了嗎?什麼時候要孩子等等?以前我上班的公司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入職三年內不能懷孕生子,否則以後不再有升職機會!


但是反過來想一想,自從二胎政策出臺之後,扎堆式懷孕,的確讓單位措手不及。他們也的確有苦難言,尤其是學校這種女老師偏多的地方,一旦扎堆式懷孕,學校也確實很為難。


在這件事情中,我支持老師維權,畢竟這個規定是不合理,不合法,有違人性的。但是單位也應該考慮是否可以調配男女員工比例。


這個問題不是單一問題,在現在的社會中存在很多,現在的話也的確沒有兩全的方法解決。同時也帶給我們很多思考,男女員工比例,靈活辦公,男女在照顧孩子方面的均衡安排等等。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的。


再次感嘆女人真的不容易,要用賺錢養家,又要懷孕生娃~~~~


溫暖的木小暖


先說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吧。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的老師,有教職員工有數十人,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師。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待育女教師陡然增加,一旦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幼兒園的基本教學秩序都將難以維持。集團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出臺了女教師生育二胎排隊的規定。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潘佳怡為第七排隊人,卻提前懷孕。為此遭單位辭退。潘佳怡不認同,雙方最終對簿公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

雖然對幼兒園這種“排隊懷孕”的做法表示理解,但還是認為,應該支持潘佳怡!

作為幼兒園,師資力量薄弱,男女失衡,如果女老師扎堆懷孕,確實會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但這不能作為控制和左右女老師生孩子的權利!有網友說,企業也有苦衷,作為職工,要以企業為家,要分擔理解企業的難處。說的也對,作為企業職工,都希望企業紅紅火火,自己能有個穩定長遠的收入。在工作上,職工應該以企業利益為第一,維護企業利益,為企業多做貢獻。但這並不代表著,職工可以犧牲家庭利益,更何況是添丁進口的大事!相反,企業更應該人人性化管理和關懷。可以和職工商討,擺出企業難處,讓職工自己選擇,而不是硬性規定,強行讓職工服從!

另一方面,企業也看到了女老師扎堆懷孕對幼兒園工作帶來不利,應想辦法提前招錄新老師來補充師資力量,做好老師的儲備工作,一旦有懷孕的,能馬上有人頂上,既讓女老師能高高興興的生兒育女,也讓孩子家長們放心踏實的工作,維持幼兒園正常運轉!而不是將這一部分責任強加給職工身上!

作為企業領導,該改改老思想了。只將無私奉獻不講人情世故,只將制度不講法律!

作為一個國企的職工,也曾經歷或類似的事情。當時是八十年代末,那年單位擴建,擴招了300名員工,其中女員工佔了九成。可想而知,在結婚生子高峰來臨時,這浩浩蕩蕩的二百多女員工,讓單位領導懵圈了。單位領導就定了規矩:到了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結婚,但要交保證金,保證必須晚育!(國家提倡晚育但並不強制)。凡不按要求的,保證金沒收!大家雖有意見可為了工作,沒人敢提出異議!





芥子藏須彌


看到這條消息感覺很奇怪,生娃還得走程序。這真是個講規則的時代。

冷靜一下其實這件事就屬於-“情勢所迫,而老闆無能”

認真梳理一哈這個事件。幼兒園女教師被單位排隊生孩。排隊依據是綜合考評,按得分高低進行排隊,違規將被自動辭退。

冷靜一下其實這件事。

先說情勢所迫

幼兒園多半是年輕女老師,但是都會面對生孩的問題,因為生孩張三請假李四請假學校確實很難受。單位嗎,要有秩序。領導就得想辦法。

再說老闆無能:這種事能這麼幹嗎?老闆想的這是啥法子,就有點扯淡。還有很多其他人性化的方法嘛。比如提前半年給學校說啊……之類的

這樣玩明顯對職場男女平權有影響嘛


eK行夢


當時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內心除了震驚外,更多的是感到可悲。畢竟在國家鼓勵生育二胎的背景下,還有用人單位將女性的生育權利攥在手上。不得不說,當代女性在職場中的劣勢越來越嚴重,不僅淪為了生育的機器,現在還變成了定時器。不得不說這是時代的可悲。

女性的職場困境

其實女性在職場所遇到的困境這只是冰山一角,結婚、生子是必然要經歷的階段,但女性在面試階段會被抓著問有沒有男朋友、什麼時候結婚、什麼時候要小孩,甚至有的公司會開會像大家說明,備孕必須得提前三個月報備。其實,作為職場的弱勢群體,她們的工作能力低嗎?不低,甚至有時候很多公司大部分職員都是女性,除了工資低外,只要結婚生子了,公司完全可以憑藉任何理由開除他們。當然,《勞動法》是可以在一定程度對他們有所約束,但絕不能保證他們背地裡是手段,逼迫女性離職。

法律只能給予保護,卻還是有空子可鑽

就在8月左右的時候,不就有女生懷孕後,公司以各種理由將其調離原有的工作崗位,並不時給小鞋子穿。由此可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們雖有法律保護,但只要涉及利益時,作為用人單位有很多種方法擺脫你而不用付任何的賠償。

即便由於被辭職走上法律程序,第一可能用人單位並沒有形成明文規定,他們只是在口頭上進行了傳達,當你懷孕後,他們完全可以憑藉這個條款將你開除。當然,如果事情鬧大之後,因為你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來指證他們,最終的結果往往可能是你可以回到公司上班,但你的處境可能會很難;第二,公司有明文規定,他就是不想僱傭懷孕的人做事,有些單位寧願支付違約賠償,也不願意承擔更多的風險。而作為女性,只要在懷孕後,你的價值完全有可能縮減,畢竟你的精力有限,需要照顧孩子,照顧家庭,在工作上的精力就會減少。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女生懷孕的原因。但他們能阻止嗎?不能,但他們可以開除你,最後仍舊有無數的畢業生來取代你。

女生只有成為無可替代,才能有更多選擇權

在這種困境下,女性除了利用法律、輿論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外,還能做些什麼?近期,青雲匯《職業訪談》欄目,擁有13年人力資源經驗的HR就提到了女性如何提升自己價值的問題,並提出了建議。在她看來,女性要改變職場的劣勢不太現實,第一可以憑藉努力成為不可替代的人,在公司的管理和職業中佔據一席之地;第二,保持充分的學習力,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軟實力和硬實力,這樣能保證你無論到哪裡都可以成為不可或缺的人物;第三,平衡家庭和工作的關係,在家的時候就好好休息,在工作的時候就全身心投入;第四,仍舊是學習,這個學習不是指在工作期間的學習,而是指在孕期和懷孕後的自我充電,即使因為這些原因不在工作,但只要你想出來工作的時候,就一定能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並反光發熱。


青雲匯


誰給他們的權力?誰給我們的權利?

懷孕生子,是每個公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每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生育的時間,這是國家體系的法律。相關單位自己制定的制度,也是對單位員工約束的具體體現,前提是單位內部的生產生活管理制度不能違背國家的法規,國家的法規要遵照國家相關的法律來制定,國家相關法律要以國家憲法為準繩。換種說法就是憲法為大,國家相關法律為次,接下來是國家相關制度、法規和地方法律、法規,最後才是單位制度。

在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這個問題上,如果女教師沒達到法定生育年齡或違返了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可要求女老師終止妊娠,影響嚴重或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女老師屬於正常生育,那就要請問單位制度大還是相關法律大。

這件事情,女老師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單位撤消違反相關法律的制度和規定,恢復工作,並享受法律賦予的有關生育的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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