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拐賣兒童就是一個結果,直接槍斃,你贊同嗎?爲什麼?

便捷車務1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規定的婦女是本國和外國年滿14週歲;兒童是不滿14週歲。

根據法律規定本來就有“死刑”的處罰決定。但社會上為什麼要有一律執行死刑的呼聲呢?特別是對拐賣兒童沒有一點寬容餘地!

不論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拐賣兒童都令全社會特別憤恨。一個孩子可以說就是一個本來圓滿的家庭,立刻倒塌,不是毀了一個家庭,可能毀了幾個家庭。丟失孩子的家庭,特別是父母親會徹底崩潰,改變了他們的以後的人生規跡,有時可能會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因此,強烈要求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施以極刑“死刑”,完全可以理解。

但是法律規定,有死刑可沒有全部判死。這是制訂《刑法》者,有一定的理由。我完全贊同處以死刑!


何由之


我贊同拐賣兒童直接判死刑,因為他傷害的不是那一個人,他害的是一個家庭的幸福,兒童被拐賣父母非常痛苦,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天天在思念孩子精神受到打擊折磨,在孩子的一方面不知過的怎樣,要是賣到好人家還好,要是被黑心的人販子給打傷致殘孩子的一生都給毀了,所以說人販子是最可恨的,抓著就得判死刑。


快樂人生1206399143648


大家都看看被拐兒童的案例,話不多說了,人販子立馬槍斃,立即執行!!!!😡😡😡😡😡😡大家都看看被拐兒童的案例,話不多說了,人販子立馬槍斃,立即執行!!!!😡😡😡😡😡😡大家都看看被拐兒童的案例,話不多說了,人販子立馬槍斃,立即執行!!!!😡😡😡😡😡😡大家都看看被拐兒童的案例,話不多說了,人販子立馬槍斃,立即執行!!!!😡😡😡😡😡😡


土著熊卜


全國人民呼籲人大立法凡是人販子一律死刑,沒有死緩,無期

購買孩子的一律二十年以上,不能減刑

人販子每拐賣一個孩子,就毀了一個家庭



蘆葦蒲草


我支持死刑!而且是失去孩子的父母來執行!失去孩子毀掉的不是一個家庭,甚至三個家庭都會垮掉!作為父母,一輩子都在愧疚,到死都活不好,失去孩子的心情,不像失去錢財的情況,孩子沒了就是沒了,就沒了希望,可錢還可以掙回來!人販子的存在就是殺人不見血的刀,而且是同時殺了幾個家庭裡的人!他們灰暗的一生,豈是槍斃人販子能改變的?


不丟尊嚴


拐賣兒童婦女,我覺得,都應該判重刑,直接死刑。但現在的刑法,真的有點輕,按照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是10年以下,只有特別嚴重的如拐賣集團頭目、拐賣三人以上,或者採取搶奪兒童再拐賣等方式的,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才給予判重刑如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對來說,對於拐賣兒童婦女的判刑過於輕,導致沒法對犯罪分子形成震懾力,造成拐賣兒童婦女案件不斷髮生。

之所以說,要對拐賣兒童及婦女的人販子予以重判如死刑,原因在於:

1、失去孩子,毀了一個家庭。現在這個社會,因為工作壓力大、養孩子成本高,還要考慮給兒子買房等問題,導致很多家庭只要一個孩子上,人販子把孩子拐賣後,導致很多家庭沒有孩子,這對於孩子的父母,是一個巨大的打擊,甚至是摧毀性的打擊。

可能會因為一方沒有看好孩子,另外一方責怪看孩子一方,導致離婚等事件發生,產生失去孩子、家庭破裂等雙重打擊,徹底把一個家庭毀了。

人販子對家庭和孩子父母的傷害,不差於拿刀殺人,有的孩子父母的,甚至寧願自己被捅幾刀,也不願意失去孩子,這種情況,人販子的拐賣行為,比拿刀殺人性質還要嚴重、還惡劣。


2、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夫妻一方自殺或者失獨家庭產生。很多家庭,因為失去了孩子,由於年齡大,或者情緒不穩定,沒法再要孩子,導致父母身心疲憊,甚至一些父母最後沒有生育,一輩子沒了孩子,這樣行為,比殺人還要嚴重。

何況,有些女人,因為不能再懷孕生孩子,導致男人跟其離婚,這對於女人的打擊,更是致命的,會造成個別女人選擇自殺身亡等悲劇發生。如此,則是間接殺人。

3、一輩子對父母身心折磨,一輩子活在痛苦中。如果孩子因為特殊原因去世了,也就不會有念想,沒那麼痛苦。反倒是知道孩子被拐賣,還活著,那麼,孩子生活的咋樣?在哪兒生活?過的好嗎?他的養父養母對他好嗎等等,各種思念,會陪伴失去孩子的父母一生,一輩子受思念孩子的痛苦折磨,這種情況,無異於殺人。


4、對孩子是巨大傷害。孩子長大後,一般都會知道自己還有親生父母的,甚至小時候,就知道自己是養父母買來的,對孩子心理造成傷害,何況,孩子身份極有可能被其他玩伴知道後,調侃他、排斥他,有可能對孩子的心理帶來負面影響,何況,長大後,也會陷入對親生父母思念、尋親的折磨。

5、死刑可以對其他人販子起到威懾作用。因為刑法判決太輕,沒法對人販子形成威懾力、震懾力,導致拐賣兒童婦女事件不斷髮生,而執行死刑,則會對其他犯罪分子形成震懾力,他們從事犯罪的時候,會衡量下成本,當都知道拐賣兒童會殺頭的時候,誰還傻到冒著殺頭危險去做這種事情呢?雖然販賣兒童利潤高、來的快,但誰也犯不著去拿腦袋下賭注。


最後要說,不僅要對人販子判死刑,也要對買孩子、婦女的人判死刑,因為,他們明知道這是犯法,明知道買孩子、婦女會對孩子、婦女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傷害,還繼續這樣做,說明已經喪失了做人的原則和底線,喪失了人性,也是嚴重犯罪行為,如果對這些人也判死刑,那麼,以後就沒有人敢於買孩子、婦女了,源頭上斷了,也就不會有人販子拐賣兒童婦女事情發生了,這就是,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別問為什麼,我贊同槍斃。一個家庭,孩子出了事,大人就也成了半死之人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得少活好幾年。因此,人販子,一律槍斃,我想全國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人都支持。那個o、1就是人販子及其家屬了。販人者,畜牲也。不殺之,後患無窮也。


側身天地我蹉跎


我覺得槍斃都是輕的了!應該凌遲處死



醉愛種花兔


同意將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直接槍斃!

一.首先,法律要對人販子形成威懾力,在實施犯罪前要考慮犯罪後的後果是什麼?其次才考慮罪犯對婦女兒童可能的傷害。這個邏輯先後次序不能變,只有圍繞消除犯罪動機去制定法律!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二.從受害者的被傷害後果的角度上看,被拐的婦女兒童無論從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將遭受到令人髮指和慘無人道的傷害!例如兒童,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故意斷手斷腳夾腦袋,形成人造的殘疾人畸形人,淪為乞丐,或者被訓練成為小偷、販毒者,更有甚者被摘除器官牟利…;被拐婦女則面臨被嚴重踐踏人權的境遇,或精神失常或自殺,即便是有幸生存,其傷害將伴隨受害者的一生而無法消除,面對受害者遇受如此傷害後果,試問誰,還能平靜靜的談論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人權問題?因此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一個字殺,兩個字該殺,三個字必須殺!

三、從拐賣婦女兒童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上看,其性質極為惡劣,不僅對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庭傷害巨大,社會反響廣泛且激烈,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發展,必須根除!!!


小鳥釣魚


直接槍斃我不贊成,我希望對他們用盡各種絞刑,讓他們體驗生不如死的感覺!

孩子是每個做父母的心頭肉,是一個家庭香火的延續,是父母老有所依的精神支柱!同樣,孩子不能離開自己的父母陪伴,骨肉相連至親。



人販子販賣孩子,就是毀掉了一個家庭,給一個家庭帶來的毀滅性打擊,又何嘗槍斃就能彌補父母心中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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