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小利購贓物 賠了夫人又折兵

贪图小利购赃物 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法分子採用非法手段盜取他人財物後,一般會低價處理這些財物以達到其目的,由於一部分人貪圖小利,明知是贓物仍低買高賣,從中獲利,其行為不僅滋生了盜竊犯的生存空間,還要受到法律的嚴懲。10月19日,米脂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袁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千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袁某從高某(已判刑)手中用12500元收購5輛盜竊的三輪摩托車,倒賣4輛獲利960元。另1輛用1900元收購後發現是鄰村高某平被盜走的摩托車,就主動將車退還(未獲利)。2018年6月4日,袁某投案自首並協助公安機關將倒賣的4輛摩托車追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盜竊的贓物摩托車而連續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收購、倒賣,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其能主動投案自首,又能積極協助追贓、退贓,故應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其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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