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電子商務「平台」觀念,探索獨立的法律定性和治理規則——第40期深圳法治論壇順利舉辦

2018年10月10日下午,受主辦方邀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電子商務法立法起草工作組成員薛軍做客第四十期深圳法治論壇,為觀眾深入解讀《電子商務法》的重要制度。

建立電子商務“平臺”觀念,探索獨立的法律定性和治理規則——第40期深圳法治論壇順利舉辦

本期論壇由深圳市法學會、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南山法院”)和藍海現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為“藍海中心”)共同主辦,來自企業、律所、高校、研究機構等150多位觀眾參加了本次活動,現場座無虛席。

薛軍教授介紹,自2013年年底起草到今年8月31日正式通過,《電子商務法》經歷了四次審議,三次公開徵求意見,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民主立法”。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無論在深度、廣度還是影響力等方面,在世界上都罕有國家和地區可以相提並論,也因此能借鑑的國外成熟立法經驗較少,《電子商務法》可謂是中國人自己探索問題和提煉經驗的法律成果。薛軍教授歸納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邏輯,分析了《電子商務法》處理商務形態從傳統手段向電子化手段的發展變化所引發的特殊問題和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的規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電子商務法》也可以稱為“電子商務平臺法”,薛軍教授進一步分析了“平臺”在大規模網絡化經營現象中的影響力,指出《電子商務法》正是基於“平臺”這種新型組織形態,對其進行獨立的法律定性和規範。

薛軍教授認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主要義務,包括了為對信息的管理、保存、報送、保護和披露以及平臺的安全運營和保障義務、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等。《電子商務法》包括了大量以解決實務問題為導向的條文,如:競價排名、精準營銷、大數據殺熟等,體現了立法者規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決心。同時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義務的規定,不乏創造性的條款,如平臺的信息保存義務,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出了高要求,這一義務類似於在自己經營的場所安裝監控,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協助查明發生的事件真相。最後,薛教授指出,對電子商務行業的規範管理,除了制定《電子商務法》以外還需要有配套的法規、執法機構的協作、企業合規的磨合以及監管體制的回應等後續措施跟進。

在對話環節,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崔婷婷擔任嘉賓主持,深圳海關監管通關處通關規範科科長惠澤華,唯品會集團總法律顧問兼法律部總經理張斐,騰訊集團法律政策研究部高級研究員彭宏潔,與薛軍教授就如何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如何看待《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管、微商與微店的維權等熱點問題,分別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展開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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