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發福利啦!你要的法院處理原則在這裡

無論在哪裡

總要知己知彼

方能百戰不殆

面對房產糾紛時也一樣

法院總有自己的一套處理原則

而你或許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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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不動產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此在不動產的訴訟中,不能約定管轄,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目前,法院有三種案件不受理:

(1) 歷史遺留的落實房產政策問題;

(2) 通過行政劃撥調整來的房產;

(3) 單位與職工的分房、騰房、占房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一般會遵循下列原則:

(1) 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促進交易成功。

(2) 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契約至上,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嚴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違約,並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

(4) 歷史遺留問題,從輕解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前的行為,不以現存的法律嚴格規範。

(5) 安全原則,工程質量問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判令交付。

(6) 對應當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續,如未履行,因此應當判令合同無效的情況,只要在訴訟期間補辦了批准手續,仍按照有效處理。如開發企業不具備開發資質,建築企業不具備承包資質,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交清土地出讓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無償劃撥的土地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繳納出讓金,農村集體的土地未通過國家徵用,等等。

上述違反法律規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況,只要能在訴訟期間彌補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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