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偷盜不成反誤了卿卿性命

「以案释法」偷盗不成反误了卿卿性命

【以案釋法】偷盜不成反誤了卿卿性命

前言概述~~~

無為縣人民檢察院偵監科近期受理一起盜竊案件,據悉,犯罪嫌疑人周某保與周某展因多次結夥盜竊於2016年10月21日分別被無為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滿釋放後,兩犯罪嫌疑人不思悔改,重操“舊業”,於2017年7至8月期間前後五次在夜間駕駛三輪摩托車前往泥汊鎮、福渡鎮境內盜竊農戶家雞鴨等家禽。

「以案释法」偷盗不成反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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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案情展開~~·

2017年9月2日晚上十點左右,犯罪嫌疑人周某保再次騎三輪車夥同周某展來到被害人汪某玉家,將汪某玉家二樓的三扇鋁合金門和一扇鋁合金窗戶拆下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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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了卿卿性命~~

期間~~~

周某展在偷拆窗戶時,不小心從二樓跌落並摔成重傷,後輾轉治療卻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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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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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檢在線

經審理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保曾因盜竊罪被刑事處罰,現又多次盜竊,依法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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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周某展盜竊後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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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國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文字供稿:張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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