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套二手房冒出多個「業主」 賣房者卻失蹤了

“通過中介買了一套房,三方合同已籤,首付房款也交了,僅剩下辦理過戶手續,交納剩餘房款了,沒想到房主卻‘一房多賣’,還玩起了‘失蹤’,我們現在聯繫不到房主,太急人了。”10月25日,家住臨沂市區的嚴女士撥打熱線,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據嚴女士介紹,之前為了孩子上學需要,她和家人商量打算在北城新區購買一套房子。2017年10月12日,她通過位於市區通達路上的魯盟地產房屋中介看中了北城開元花半里小區一套129.8平方米的房子,“當天雙方商量好價格及付費方式後,我們就簽訂了三方的買賣合同,我還支付了5萬元保證金。”

嚴女士告訴沂蒙晚報記者,他們協商的房子價格是130萬元,由於該房還未辦房產證,三方約定她先付50萬元作為首付,房主交付鑰匙,剩餘80萬元待房產證下來,辦完轉讓手續時一次性付清。“當時我們就問過房子以及房產證的情況,對方稱房子剛交房不久,沒有任何問題,小區正一棟棟辦理房產證。簽訂合同後,中介要求3天之內就要將50萬元首付款打給房主,不然有違約金,接著我們就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了,而且過了沒幾天,我們還按照要求支付了1.45萬元的中介費。”

“畢竟是初次買二手房,我們也不是太懂,所有的手續都是中介幫忙辦理的。”嚴女士說,交納首付後,房主將房子鑰匙交給了她。“房子交付後,本來想裝修的,後來發現懷孕了,加上第一個孩子也還小,就一直沒有裝修,沒有想到購買時房子已經賣給了別人。”嚴女士告訴記者,最初他們並不知情,今年8月份,她接到樓下電話詢問家裡是否有裝修的,經常聽到有“咚”“咚”的響聲,“當時應該有人去了,但我們也沒在意,後來想著確實要裝修了,就打算找設計師過去看看。”

嚴女士告訴記者,半個月前,她帶著設計師過去準備量房子,突然發現房門打不開了,不但被人換了鎖,而且裡面的部分牆體也被砸了。“後來我去找人家,一問才知道該房被賣了好多次。當時我詢問到底怎麼回事,該準備裝修的住戶說該套房子他是今年8月份全款買的,而且還告訴我購買該套房的光他知道的就有三家了,具體的還有沒有他也不清楚。省吃儉用好不容易攢錢換個房子,卻出現了這個情況,讓誰不著急。”嚴女士告訴記者,接著她就給房主聯繫,但電話一直無法打通,“剛開始我以為是電話換了,後來我們多方聯繫,包括到其家裡找,都無法聯繫到房主,我們就報了警。”

“所有的手續都是通過中介辦理的,他們說沒有問題我們才購買的,現在5萬元的保證金還在中介那裡,而且中介費我們也付了,現在卻出現這個情況。”嚴女士告訴記者,“多次跟中介溝通,他們卻不管,讓我們自己解決,這也太不像話了。”

中介:將積極配合,懲治不誠信房主

記者根據嚴女士提供的號碼撥打房主趙先生的電話,多次撥打,均無法接通。

隨後,記者聯繫了該房產中介負責此項業務的馮姓工作人員,“我們也很頭疼,從事房屋中介這麼多年了,我們還是第一次遇到這個情況。我們也多次聯繫房主,包括去他開店的地方去找,都沒有找到,店都關門了。”

該工作人員稱,由於該房子當時簽訂合同時不能辦理房產證,所以合同約定是協議付款。“當時該房主出售時,我們到小區和物業上調查過,包括售房合同和身份證,確實沒有出售過。作為房產中介,我們主要起為雙方牽線作用,而且現在社會都講究誠信,我們沒有想到該房主卻想著坑人,後來又將房子賣給了別人。”該工作人員說,他們想了很多辦法,都沒有找到房主,“‘一房多賣’,這本身就是詐騙。目前無法聯繫到房主,我們也很著急,我們已經跟領導彙報了,將積極配合。同時,對於客戶支付的保證金,可隨時支取。”

隨後,記者將該情況向該房產中介公司進行了反映。“該情況我們核實過,當時出售給該客戶時,該房子是沒有出售過的。‘一房多賣’是房東的個人行為,我們也跟客戶說了,希望她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懲治不誠信房主,我們將積極配合。如果是由於我們公司犯了錯誤導致‘一房多賣’,或者知道該房子已出售還去賣,客戶可以起訴我們。”對此,該中介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回覆說。

律師說法 一房多賣涉嫌合同詐騙

記者瞭解到,目前嚴女士和部分買主已報案,希望用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表示,賣方的行為已突破法律底線,毫無契約精神。“根據相關規定,在雙方買賣中,中介主要起居間媒介作用,具體以合同內容為準,買賣雙方來接觸;但如果明知房主是一房多賣,或者知道該房子已出售還去賣,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房主如果一房多賣,將涉嫌合同詐騙。”

對賣家的這種行為,將如何處理?彭海說,首先,從民事法律角度,如果各買受人與賣家訂立的合同並未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均屬有效。各買受人可訴諸法院,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或在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全部違約責任。其次,如果賣家一房數賣,並無實際履行的意願和可能,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他通過合同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大額財物,涉嫌“合同詐騙”。“無論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出現這種情況,買受人都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控告或提起訴訟,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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