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停的小廠通過維權,得到了政府賠償!是怎麼做到的?

最近,浙江溫嶺按照《淘汰落後產能規劃(2014-2020)》,淘汰一批小規模的鑄造企業。

李老闆家的鑄造廠擁有工人50名,接到的訂單有時是幾十件,有時是上萬件。對於李老闆來說,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用於企業升級轉型,也承受不起被關停。畢竟李老闆的鑄造廠剛剛還完貸款,進入淨盈利期。陷入兩難境地的李老闆找律師,尋求幫助。

據律師事務所提供信息來看:最終李老闆竟然維權成功了, 獲得了補償。

本案中,雖然政府對鑄造廠轉型升級提供專項資金予以支持,但對於本身規模較小且剛剛進入淨盈利模式的李先生家的鑄造廠來說,還是不夠。李先生的期望是最好能夠繼續原有的經營,如果實在不行而被關停,則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因為涉及關停的鑄造廠較多,為了規避補償,政府方開始找企業的各種違法點,而李先生家的鑄造廠則被認定為不符合環保要求,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和產業佈局規劃,規模小、工藝差,而且汙染物排放不達標,屬於“小散亂汙”企業,並限期關停。

第一階段,律師研究後發現,經政府方提醒,當地環保部門特意對李先生家的鑄造廠進行實地調查,將李先生家的鑄造廠定性為“小散亂汙”企業,並作出責令限期關停處罰決定,並報政府方批准。律師認為

該涉案處罰決定書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且存在程序違法,遂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此涉案處罰決定。政府方收到複議申請書後先是以不符合受案條件為由要求李先生補正材料,後又以李先生未按補正通知書內容補正材料為由,視為其放棄行政複議申請。律師認為政府方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遂協助委託人李先生將政府方訴至法院。律師指出如果複議機關認為我方與被申請複議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則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而不是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為由,直接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故政府方的做法構成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

第二階段,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整體流程為:立案→調查取證→作出擬處罰決定→報請人民政府批准→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聽證→作出決定→送達文書→申請法院執行。本案中,環保部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屬於第八步的作出處罰決定。因為李先生家的鑄造廠各項證件齊全,環保設施和排放情況均達標,環保部門便以李先生家的鑄造廠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和產業佈局規劃,規模小、工藝差等理由,責令限期關閉。顯然是為政府方開展的鑄造廠轉型升級提供助力。顯然執法目的違法,事實認定錯誤。

同時,環保部門在作處罰決定過程中,並未告知李先生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及救濟權利,顯然違法了程序法定原則。基於此,政府方不得不做出撤銷該涉案處罰決定的複議決定。

第三階段,向政府方出具溝通函,商談關停補償事宜。因政府方無法找到李先生家鑄造廠的有效違法點,最終同意坐下來和李先生進行友好協商。經過幾番談判,政府同意按照590號令的規定對李先生家的鑄造廠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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