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迎併購重組三項新規,劍指「長期停牌」、「久停不復」

10月26日,新三板新一輪制度改革落地,併購重組方面,股轉公司發佈三項新規,對前期規則進行了大力優化,進一步提升審查效率和市場效率,將扭轉“長期停牌”、“久停不復”現象。

週五,股轉公司發佈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問答》,以及《掛牌公司權益變動與收購業務問答》三項新規以完善併購重組制度。

2013年以來,新三板市場逐步構建了市場化的併購重組制度,掛牌公司併購重組規模持續擴大,有共計348家掛牌公司完成367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金額合計630億元,808家掛牌公司完成877次收購,金額合計達1294億元。

不過,股轉公司指出,隨著新三板市場的發展,現行併購重組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2018年1月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實施後,市場各方在如何適用《收購辦法》相關規定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

本次新三板併購重組規則修訂主要有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準。在《重組指引》中明確“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的具體形式,在《重組問答》中明確掛牌公司購買生產經營用土地、房屋的行為不再按照重大資產重組管理。

2017年以來掛牌公司披露重組方案152次,其中因購買生產經營用土地、房屋構成重組的23次,佔比約15%。本次規則調整後該類行為將不再納入重組管理,可以進一步減輕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負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是優化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制度。在規定首次停牌不得超過三個月、申請延期後累計停牌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對申請延期恢復轉讓的審議程序、信息披露內容等作出細化規定,同時將復牌機制調整為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披露十個轉讓日後即可申請復牌。

新規則實施後,可有效縮短掛牌公司因重組事項的停牌時間,避免出現“長期停牌”、“久停不復”現象,保護投資者交易權利。

三是調整審查流程安排。豁免無歷史交易記錄掛牌公司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將信息披露審查時限和掛牌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時限調整為十個轉讓日,將涉及發行股份重組事項的備案申請時限調整為驗資後二十個轉讓日。

2017年以來,因重組停牌報備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掛牌公司中,接近60%的公司股票掛牌以來未發生過交易,新規則實施後該類公司將不再需要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

四是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及罰則,提高了公司在重組中的支付能力,減輕了企業重組壓力,完善了對公司重組違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規則依據。

五是調整了涉及權益變動與收購的披露要求,對市場各方普遍關注的“餘股”交易涉及的權益變動問題有針對性地明確了操作方式,對第一大股東變更時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了專門說明,填補了部分制度空缺,降低了市場各方的披露成本,避免無意違規的發生。

除上述調整外,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相關法律適用意見明確,重大資產重組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人數不再受35人限制,並允許不符合股票公開轉讓條件的資產持有人以受限投資者身份參與認購。

“新規擴大了投資者數量範圍,之後新三板公司在進行資產重組同時融資時,發行對象理論上可以很大。另外對於不符合公開發行的投資者,也可以以受限的形式參與資產重組的融資。這就是從投資者類型的角度,又進一步擴大了投資機構的範圍。”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對第一財經表示。

他認為,新規大幅擴大了新三板的資產重組融資範圍。不光融資的這個額度會增加,融資的難度會降低,使新三板資產重組更加便利,也會促進新三板企業的外生髮展。

針對市場普遍關注的“餘股”交易的權益變動問題,股轉公司發言人解釋稱,通過做市、競價和盤後協議轉讓三種方式轉讓股份的,本質上都是通過新三板交易系統進行的股份轉讓行為,應當遵循相同的規則適用邏輯,因此三種轉讓方式導致權益變動達到披露標準的,都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股轉公司發言人指出,總的原則是既要符合《收購辦法》規制權益變動的基本原則,也要尊重投資者的交易意願。

在做市和競價轉讓中,如果出現投資者申報股份數量超過權益變動披露標準,但超出的股份數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報轉讓,但是要在該筆轉讓完成後履行權益變動相關義務。

在盤後協議轉讓中,由於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規則對轉讓金額或轉讓股份數額有最低要求(不少於10萬股或100萬元),因此如果投資者擬轉讓的股份超過權益變動披露標準,但分拆轉讓又無法滿足盤後協議轉讓規則上述要求的情形,也可以一次性申報轉讓,但是在該筆轉讓完成後履行權益變動相關義務。

通過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的,投資者需要在申請辦理前履行權益變動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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