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對監獄看守所巡迴檢察可避免因熟生腐等問題

中新網10月26日電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獄、看守所設立檢察室,也可以對這些場所進行巡迴檢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巡迴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最主要的優勢就在於它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非常強。同時,巡迴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係,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

在26日下午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獄、看守所設立檢察室,也可以對這些場所進行巡迴檢察。請問增加這一規定有哪些考慮?

王建平表示,以往檢察機關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實行派駐檢察的方式。派駐檢察的方式具有貼近性和經常性的優點,便於被監管人和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及時發現監督的線索,在強化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的監督,保障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認,派駐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有一定的侷限性。最主要體現在,派駐的檢察人員與被監督對象容易形成熟人關係,這種熟人關係容易導致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或者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監督流於形式的問題。

王建平表示,為了適應新時代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新要求,檢察機關需要對相關的工作模式進行創新,在精簡和改進原來的派駐檢察方式的同時,積極探索巡迴檢察。巡迴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最主要的優勢就在於它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非常強,哪裡問題突出,我們就到哪裡去監督,哪裡反映強烈,我們就到哪裡去巡迴,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問題。

王建平指出,巡迴檢察的另外一個優勢,就是巡迴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係,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這兩種方式有機結合,優勢互補,有利於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的整體優勢。在今年的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檢察機關在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先後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進行了巡迴檢察的試點工作。這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從立法層面又確認了巡迴檢察制度,對於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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