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非法同居有風險,重婚獲罪被判刑!

【案情簡介】

李某(男,遼寧省大連市人)和王某於2009年2月24日在遼寧大連依法登記結婚。婚後,李某經常在山東乳山銀灘承攬工程,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乳山市濱海新區認識周某某後,經常與周某某在一起吃飯、喝酒,併發生性關係,自此二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邊群眾皆以為二人系夫妻關係。2015年11月,李某被其岳父舉報涉嫌重婚。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與周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構成重婚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如實陳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非法同居是當今社會的一種現象,是一種特殊的兩性關係。對此,法律早已作出規定。如果一方已婚且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話,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即重婚罪。

1994年新《婚姻法》頒佈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同居行為。對此,有人認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沒有再次進行婚姻登記就不構成重婚罪。但實際情況是,雖然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刑法上卻要以重婚罪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構成重婚罪不以存在兩次婚姻登記行為為要件

。本案中,李某雖然未與周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其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與周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樣構成重婚罪,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2001年4月28日頒佈的修正後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據此,重婚案件既可以走自訴程序也可以走公訴程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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