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一律死刑」可能並沒有大家想像得那樣美好!

“人販子一律死刑”可能並沒有大家想象得那樣美好!

“販賣兒童是不是一律死刑”這個話題並不新鮮,4、5年前在微信朋友圈好像就有過一次刷頻,最近在今日頭條上該話題活躍度再次攀升。

看大多數網絡用戶的留言,都是贊成一律死刑的,深感幾年前的那場討論並不深刻,所以忍不住寫下這篇“招罵”的文章。

首先要明確一點,我國刑法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本來就規定有死刑,只是死刑僅適用於情節特別嚴重的。

在很多大眾的觀念裡,刑罰越嚴厲,阻卻犯罪的效果就越好。當然,這是很樸素的一種報酬理論或者刑法價值觀。但問題是,如果真是這麼簡單,全世界的國家早就可以所有犯罪都來個死刑,簡單粗暴。

意大利著名法理學家貝卡利亞早在1764年就在他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法理遺產: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或稱確定性)。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有罪必究比嚴刑峻法來得更有效。

大家試想,如果一個社會刑罰雖然較輕,但每次有人違反,必被追究,社會成員就不敢抱有僥倖心理;相反,即使刑罰嚴苛,但是本身規定不合理或者執行不到位,也起不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大家回顧一下人類歷史,如果只憑嚴刑峻法就能湊效,那麼多嚴酷的君王、暴戾的王朝又如何會覆滅?秦國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刑罰過於嚴苛反而成為它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放在現代也是一樣,貪汙犯罪難道沒有死刑嗎?還是有人前赴後繼,向打地鼠一樣不停地冒出來。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首先是一個犯罪心理作用的結果。人在打算犯罪時,很多時候都是僥倖的認為自己的罪行不會被發現,而不會想到自己罪行最壞的後果是什麼,這一點相信學過犯罪心理學的朋友都不陌生。刑罰的嚴厲程度當然也具有阻卻犯罪的效果,這一點毫無疑問,但這種效果並非很多人想象的那樣。經濟學上有邊際效益遞減的概念,體現在刑罰方面,如果一個行為有罪亦或無罪、罪輕亦或罪重兩者僅可選一,當然會給行為人的行為模式產生巨大影響,但是當刑罰嚴重到只在無期和死刑之間二選一,難道人們會僅僅因為某個行為的刑罰是無期而非死刑,就去選擇犯罪嗎?

很多人會舉出貪官的例子,說貪官在被抓後,千方百計想爭取死緩,然後再改無期,最後有可能變成有期了,這種情況說明死刑還是相當具有震懾作用的。死刑有震懾作用不假,貪官的這些小心思和小操作也不假,但明明有死刑的可能,依然沒能阻卻他們貪腐,恰恰說明死刑並沒有很多人想象的那麼大的震懾作用,貪官在決定貪時更多都是認為自己不會被揪出來,至於東窗事發後絞盡腦汁避免死刑那是再正常不過的反應,不能從事後的視角去衡量事前的思慮。相反,如果所有的官吏在每次小貪時就能及時被發現,施以適當的刑罰,哪怕不像死刑那麼嚴苛,別說是鉅貪哪怕是想小貪時都得好好掂量掂量。

此外,罪責刑相適應、寬嚴相濟也是刑法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罪輕罪重有所區別。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都是死刑,那犯下輕罪的人就會出於掩蓋輕罪罪行或者出於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心理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只有輕重有別,才能讓罪犯出於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會為了掩蓋輕罪而再犯重罪,或者出於仇恨社會拉人陪葬。

舉個例子,如果強姦一律死刑,強姦犯強姦完受害人後,為了防止受害人指認自己,很可能將其殺害,因為本來強姦就是死罪了,殺了受害人最多也是死罪,還不如除掉一個有可能指認自己的人,以免自己的罪行暴露。

拐賣兒童犯罪也是一樣,一律死刑並不能保證一定沒人去碰這個高壓線,但是一旦有人上了賊船反正是死刑,萬一出現警察追捕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本來賊人可以放下兒童自己更容易潛逃,但怕兒童指認索性就殺人滅口了,這到底是幫了兒童還是害了兒童?

陳勝和吳廣為什麼揭竿而起?因為戍邊遲到是死罪,反正是死,乾脆反了!其實戍邊遲到和起義造反到底哪個社會危害性更大是一目瞭然的,更何況當時並非在戰時。但是過於嚴酷的刑罰把兩人逼上了早造反的路上,所以才有“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的說法。

很多人不憤人販子的犯罪行為,同情被拐兒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很多號稱“法律相關”的網絡用戶也不知道是自己給自己戴高帽,還是為了隨大流吸引粉絲也跟著起鬨,實在令人驚訝!

真要是為被拐兒童考慮,減少該類犯罪,與其在是否一律死刑上爭論,倒不如在其他環節上多下下工夫。

比如,對於收買人員也可以考慮超出現有法律規定,設定適當的處罰措施。都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有些犯罪之所以總是禁而不絕,就是因為有“市場”,只要市場夠大,利益夠多,自然有人願意去做這種掉腦袋的“生意”。與其在下游治理,不如在源頭堵住洪流。

再比如,加強販賣兒童地區的宣傳教育,一者改變很多地區重男輕女收養男童的不適當思想;二者也可以告訴潛在額收買人買賣兒童的違法性和其法律後果;最後也可以避免警察營救時的集體阻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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