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啦,批准逮捕!「職業打假」被列爲「掃黑除惡」對象

“職業打假”被列為“掃黑除惡”對象,6人被批准逮捕!


逮捕啦,批准逮捕!“職業打假”被列為“掃黑除惡”對象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掃黑除 惡專項鬥爭有關工作要求,主動聚焦行業監管亂象,在市掃黑除惡辦的具體指導下,2018年3月1日,該委市場稽查局與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聯合執法,一舉搗毀以李某等6人為主的“職業索償人”團伙。羅湖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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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情況

逮捕啦,批准逮捕!“職業打假”被列為“掃黑除惡”對象


2018年2月20日,羅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報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羅湖區文錦大廈潮府上品酒樓上班時, 一名顧客委託其代買汕頭市南澳鎮生產的自制海馬酒,同年 11月13日,顧客到店裡取貨並刷卡支付。後再次委託章某代買20瓶海馬酒,並在酒到貨後刷卡支付(兩次購買酒貨款合計17280元人民幣)。11月27日,顧客向章某發送一張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舉報的圖片給被害人,向該酒樓負責人索賠10萬元人民幣,並稱給錢就取消舉報,否則就利用 舉報方式讓酒樓被查處不能再正常經營。由於不堪侵擾,章某向羅湖公安分局報案。接到報案後,警方經過初步調查確認有犯罪事實發生,決定立案偵查。

同時,市場稽查局通過對全市數萬宗舉報投訴分析排查,運用大數據挖掘分析等手段,初步排查出10條有高度敲詐勒 索嫌疑的線索,並據此鎖定了一個長期盤踞在深圳多個區域結群作案的“職業索償人”團伙。為確保案件成功偵破,市場稽查局與羅湖公安分局緊密配合,組成聯合專案組偵辦此案。

經過半個月的偵查取證,基本掌握了這個“職業索償人”團伙在深圳各區進行敲詐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2月28日,專案組決定進行收網,在寶安區官田老村438 號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獲主要犯罪嫌 疑人劉某國;3月14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某崗、石某昭;3月15日,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良。至此,該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數歸案。6月22日,羅湖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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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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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團伙從深圳各區的菸酒商行、酒樓、超市大批量購買無中文標識的洋酒、紅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其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消費,而是購買後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利用商家害怕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心理,對商家進行敲詐, 一旦勒索成功,他們便會以無法提供證據材料為名撤銷投訴舉報。

(一)犯罪構成

客觀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戶索要錢財,其威脅商戶的籌碼就是食藥監部門對商戶的處罰。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購買憑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食藥監部門是否有處罰商戶的依據,李某等人深諳此道。其向受害人保證收到錢就會向食藥監局撤訴,否則李某等人將不惜使用投訴食藥監部門不作為的方式來威逼食藥監部門對商戶進行處理,或者會針對商戶進行無依據的消防、安全等投訴,其敲詐勒索動機非常明確。一些受害商戶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後,不得已倒閉停業,原商戶負責人為了躲避敲詐均無法聯繫上。

李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其利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公權力來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以此達到自己非法索取錢財的目的,其犯罪事實無疑對深圳市一些底層小商戶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主觀方面,李某等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很明確,即為後期的投訴和勒索做準備。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戶會盡可能滿足消費者請求的心理,這些商戶全然不知其熱心行為反而成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僅誘導商戶售賣,而且刻意誘騙商家的員工幫其代購這些無中文標識的商品,然後將代購的行為虛構成商戶售賣行為向食藥監部門舉報。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惡劣,在第一次成功購得無中文標識商品後,仍不就此罷手,其他團伙成員會連續到該商戶去購買,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購買得手後,再依次向商戶索要“賠償”。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無正當職業,以索償牟利為生,牟 利打假的對象主要是正規超市、酒樓、連鎖企業(如錢大媽、大潤發、華潤萬家),索償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微小瑕疵方面,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假冒偽劣產品,對消費者不具備人身傷害,且對市場經營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購買無中文標識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購商品是以日後實施敲詐勒索為目的,並非用於正常的消費,應與正常的消費者區別對待。

(二)案件特點

一是團伙成員文化不高,專研法規。從對各個犯罪嫌疑 人的調查結果發現,該團伙6人以李某為主,夥同其他幾人 一起進行敲詐勒索,且文化程度均不高,如主犯李某隻有小學文化,該團伙在食品舉報投訴領域浸淫多年,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研究深入,如對商家的敲詐勒索金額從不超越法規 規定的十倍賠償金額,對行政機關舉報投訴程序也瞭如指掌,因此該團伙也一直得意地認為自身行為不違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屬於靈活應用法律。

二是團伙分開踩點,集體行動。該團伙並不在深圳固定一個區域進行敲詐活動,團伙成員平時會以撒網的形式到深圳各區踩點,發現有好下手的商家目標則通知同夥過來一起進行敲詐勒索,對敲詐成功願意私了的商家還會重複替換團伙其他成員過來敲詐,且不像其他“職業索償人”主要以商店超市等日常銷售的酒水食品作為索償商品,該團伙經常對酒樓甚至茶餐廳等商戶下手,要求無酒水售賣的茶餐廳為他們購買水貨洋酒,之後再來敲詐索賠。

三是濫用法律,行為惡劣。《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本是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消費權益的正義武器,而該團伙不用來維護權益而以敲詐營利為目的,將法律法規視作開展敲詐勒索的作惡工具,大肆知假買假索要高額賠款,且還設計套路讓商家入局轉而進行敲詐勒索,因該團伙未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打擊,更使他們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地進行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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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索償”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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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國家相關法律條款支持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 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商品或服務價款3倍的損失。《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指導案例中,將“知假買假”“尋假買假”視為普通消費者,並對其請求賠償行為予以支持。在有關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驅使下,“職業索償”群體通過故意買假,甚至不惜採取敲詐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經營者索償逐漸興起,實際上偏離了立法的初衷。

二是國家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

目前,“職業索償”群體投訴舉報主要集中在無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諸如“標籤瑕疵”“標準作廢”等領域,這與我國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有一定的關係。一方面,我國食用農產品與預包裝食品界定不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性標準、推薦標準交織,混亂不清。另一方面,標籤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等規定又極為細緻嚴格,如對字體大小、圖片標識等都做了嚴格具體的規定,一經違反,即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些都給“職業索償”群體通過大量投訴舉報甚至敲詐勒索提供了尋租的空間。

來源:中國消費報、食藥法苑 零售圈綜合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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