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外遇駕車追討精神損失費致「情敵」死亡 男子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0年半


40歲男子阿飛(化名)懷疑妻子阿豔(化名)“紅杏出牆”,便以妻子有婚外情、夫妻之間常鬧矛盾為由,於2017年1月16日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期間,阿飛“狹路”相逢“情敵”,欲索要精神損失費,遂駕車追趕攔停駕駛摩托車的阿強(化名),致阿強衝向水溝撞向公交站牌後死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此案,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阿飛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賠償喪葬費等共計3.2983萬元。

2017年1月22日15時許,阿飛駕駛一輛皮卡車從儋州市那大鎮去往某農場農貿市場途中,發現妻子駕駛二輪電動車、阿強駕駛二輪摩托車先後往那大鎮方向行駛,阿飛隨即駕車追趕,欲將阿強攔停索要經濟賠償。阿強發現被他人追趕後便加速行駛,阿飛緊隨其後,並不斷按喇叭向阿強喊話要求停車。因前方道路行駛車輛較多,阿強無法超車,便加速駛入道路右側的非機動車道,阿飛亦跟著變道緊隨其後繼續追趕。在阿飛駕車追趕期間,其駕駛的皮卡車頭部位與阿強駕駛的摩托車車尾部位發生接觸碰撞。當追至某農場辦公樓前路段時,阿飛駕車再次逼近阿強駕駛的摩托車,導致阿強駕車衝入非機動車道右邊的排水溝,接著又撞到公交站牌,摔倒後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阿飛先後撥打110電話及120電話報警求救,接著離開現場。當天17時許,阿飛到派出所投案。案發後,阿飛就其離婚訴訟於2017年2月28日向當地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院於當日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阿飛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駕駛機動車追趕他人駕駛的機動車,致使他人駕駛機動車衝入道路排水溝後撞到溝邊公交站牌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犯罪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阿飛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認定故意傷害罪錯誤,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阿飛明知自己的駕車追趕行為可能對阿強身體造成傷害,仍放任這種傷害結果的發生,致使阿強在被追趕過程中撞到排水溝右邊的公交站牌後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認定阿飛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為何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針對阿飛的上訴意見,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指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前者是傷害的故意,後者是過失,案件中可根據行為人所處的環境、實施行為時的具體表現和事後的具體行為來判斷。

該案中,阿飛駕駛皮卡車在交通主幹道上追趕駕駛二輪摩托車的阿強,並不斷按喇叭喊話要求阿強停車,追趕期間,皮卡車頭還碰撞了阿強的摩托車尾。阿飛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認知水平的機動車駕駛員,明知自己的駕車追趕行為可能導致阿強心生恐慌,極易發生意外,進而對身體造成傷害,而放任這種傷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傷害阿強的間接故意,且阿強的死亡結果與其駕車追趕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阿飛過失致人死亡的上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且與法相悖,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

(羅鳳靈 林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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