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成武縣法律援助中心對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3日10時40分許,吳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周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大田集鎮某公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年近八旬的周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成武大隊處理認定,吳某駕駛機動車臨危採取避險措施不當,駛入非機動車道的行為是此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由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周某被送往成武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胸液、頭皮下血腫、腦外傷反應、L3、L4右側第一骶骨翼骨骨折、右小腿挫傷、多處淺表擦傷。周某為療傷花費醫療費用3萬餘元,吳某僅向周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就不再過問。因周某已年近八旬,無經濟來源,因需訴訟,又無力支付律師費,周某委託親屬到成武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成武伸正法律服務所主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張永春承辦此案。

承辦人在接到指派後第一時間與受援人取得聯繫,向其詳細瞭解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對案件可能涉及的爭議焦點及關鍵性事實進行了認真分析,並向受援人闡明瞭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及法律後果。承辦人隨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吳某系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輛被掛靠在某物流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周某雖系農村居民身份,但其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就隨兒子在縣城居住,根據有關規定,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承辦人便積極的往返於周某現居住地和戶籍地尋找其在縣城居住的證據證明。取證完畢後,承辦人及時代書起訴狀,將吳某、某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代理受援人向成武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受援人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為確定受援人的具體損失,承辦人為受援人書寫了《司法鑑定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受援人的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期限、營養期進行司法鑑定,並同時為受援人書寫了《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價格鑑定機構對受援人的電動三輪車車損價值進行評估。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周某傷殘程度為兩個十級傷殘;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期90日;出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期30日;營養期90日。另經價格鑑定機構評估:受援人電動三輪車損失評估價值為3300元。承辦人根據司法鑑定結論及評估結論,及時將訴訟請求予以變更。將證據分組分類編號,製作證據目錄,對受援人應得的賠償費用逐項進行詳細計算並製作清單,為庭審做了全方位的準備。

2018年4月25日,成武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承辦人按時出庭履行代理職責,圍繞審判長總結的案件審理爭議焦點積極舉證,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門診檢查治療費票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費票據、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票據、交通費票據、周某戶籍地村委會證證明及現居住地居委會證明、護理人員身份證明等證據。並發表了詳實的代理意見:一、本案交通事故事實清楚,根據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成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吳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受援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其經常居住地和消費場所均為城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的有關規定,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條、第6條、第16條、第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9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受援人周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鑑定費及評估費等損失共計109467.10元,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支持;四、對於該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車主吳某和車輛掛靠的某物流公司承擔。

近日,成武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受援人周某醫療費、車損、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43593.4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受援人周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車損、鑑定費、評估費共計30173.5元;因被告保險公司能夠足額理賠,被告吳某、某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點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應當依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本案中,受援人周某雖系農業家庭戶口,但在城鎮居住,承辦人立足案件事實,認真調查取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經常居住地為城市,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基礎上,判決依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周某的殘疾賠償金,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使本案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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