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債務擔保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況?值得收藏!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在許多情況下擔保合同是無效的,那麼債務擔保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況呢?

需注意!債務擔保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況?值得收藏!

一、債務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對於保證人來說,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合同法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擔保法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係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擔保法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注意,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該事實,債務人的欺詐只能作為保證人簽定合同的動機,不影響保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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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擔保合同追償方式

(一)擔保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擔保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擔保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擔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擔保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擔保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法》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法律規定,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當債權人沒有行使代位權致使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狀態持續到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後的,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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