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的桃色新聞沒處理,公司在意這件事!

還沒從吳秀波桃色新聞中緩過來的吃瓜群眾們又進入了一處迷宮,把人繞的暈暈乎乎,各個公司的名稱、各種協議、牽扯利益分配的電視劇《軍師聯盟》投資、受益分配,要想說明白這些,就要從利益源頭電視劇《軍師聯盟》說起......

2013年,不二公司股東吳秀波向華利公司高管張堅建議了“司馬懿”題材,並聯合盟將威影視文化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華利、盟將威是該劇各佔50%投資方,任命張堅擔任製片人,主管劇組拍攝和財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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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3日《軍師聯盟》開機後,華利未按時且未按照合約足額支付投資款,後因該劇預算總投資額嚴重超支64%,華利實際控制人金宏星認為該劇投資風險巨大,便提出其退出該劇投資,由張堅全權代表處理並於2016年6月簽署了相關補充協議。而這份協議,將其45%的投資權及相應權利轉讓給不二公司。

也就是說華利怕電視劇虧本,故將股份出售給不二文化,誰想電視劇收益巨大,華利文化以公章造假為名,否認出售股份,並索要50%的收益,最後不二文化就此事提起刑事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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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么蛾子竟然出在協議公章上,經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這幾份協議中,代表華利方的公章系偽造!而操盤者為不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堅,張堅本人對此行為供認不諱。

雖然公章被判定為偽造,但是張堅在法庭上主張刻章行為是在華利實際控制人授意下進行的。同時,張堅曾是華利公司管理人,具有華利方代理人特徵,所以法院會如何判定公章的有效性存在著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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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在公司的授意下蓋章,為何要私刻公章這可真是個謎。若張堅所言為真,則可認為是華利想詐騙,想要花最少的錢來獲取他人的勞動成果和利益,一個公司的信譽何其重要,華利真的會這樣做嗎?

不二公司向公安機關就張堅職務侵佔、張堅夥同金宏星及華利實施合同詐騙提起刑事報案,目前處於刑事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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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來說,張堅作為公司法人代表簽署了2份發行協議是真實有效的,除非公司章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全體股東大會同意,否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據張堅的法庭陳述,若能拿出證據證明其是在公司的示意下私刻公章,則華利的“陰謀”就迎刃而解了。

但若是沒有證據證明是華利授意張堅轉讓股份,而張堅又涉嫌私刻公章、職務侵佔,則張堅可能面臨職務侵佔罪的牢獄之災,最高面臨15年的有期徒刑和具體裁定的罰款金額。職務侵佔要在主觀上故意非法侵佔公司的財物,各方各執一詞,只能根據現有證據來逐步分析案件,孰是孰非,自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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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司是否聯合個人對其他公司進項詐騙,不管是虛構事實還是隱瞞真相,既然事情已經移交司法機關來處理,根據證據、證人等相關資料,相信能給受害一方一個說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吳秀波之前是“師奶殺手”,是大眾眼中的紳士代表,也是親切的“波叔”。近來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管是出軌桃色風波,小三小四齊上陣,還是投資失敗,利益瓜分不均都可能重新刷新了觀眾對吳秀波的定義。

保持本心,真誠做人,不做違法亂紀之事,其實沒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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