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淺談汽車金融公司不良貸款處置和創新摸索

原創|淺談汽車金融公司不良貸款處置和創新摸索

從2004年第一家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成立以來,中國汽車金融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伴隨著中國汽車產銷量和保有量高速發展的十年,汽車金融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參與主體日趨豐富。根據本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首份中國汽車金融公司行業發展報告,截止2014年末,全國共有18家汽車金融公司,公司性質包括合資,外資和中資,總資產規模已達3403億元。在汽車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風險壓力也在增大,2014年末,汽車金融公司不良貸款餘額13.28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41%,雖然在整個金融領域還是保持著較低水平,但是由於不良貸款直接影響汽車金融公司的盈利水平,如何處置不良貸款,提高回收率一直是困擾著汽車金融公司行業內的一個話題。筆者今天就這個話題,總結近年來在汽車金融公司資產保全方面的實務工作和法規學習,嘗試做一次膚淺的整理吧。

首先聲明的是,由於筆者一直從事的是汽車金融公司零售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所以本篇所談的不良貸款處置都是零售個人和機構貸款的範疇,不包括批售經銷商貸款。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我們所談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指逾期60天以上的個人和機構貸款。大多數業內的汽車金融公司在貸款逾期60天后,除了繼續電話催收,也會開始法律訴訟或嘗試收回抵押車輛的行動。從合規角度來說,法律訴訟是最安全的手段了,勝訴率也幾乎100%,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法院訴訟名額的限制,逾期客戶法院傳票的送達問題(即使上海有法院已同意採用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默認送達方式),能真正走完訴訟流程,拿到判決書的案子和汽車金融公司每月的不良貸款案件數相比,還是滿足不了需求,並且時效一般都至少需要2個月左右,根據大多數合資和外資汽車金融公司逾期120天核銷的政策,這批不良貸款在拿到勝訴判決書的時候,如果客戶已經失去聯繫,那這些貸款就直接等著核銷了。而且,這只是訴訟時效上的一個問題,更大的問題在於執行的難度上,在拿到判決書後,如果客戶依然不還款,那金融公司只能申請法院執行,如果金融公司沒有提供欠款客戶的有效財產線索的話,那這個執行的週期從六個月到一年都屬正常,但是往往絕大多數的案子都是執行無果,金融公司最後能拿到一張法院的終止裁定書就已經是不錯的了,這張裁定書雖然對於不良貸款的回收看似沒有意義,但是對於金融公司稅前抵扣卻很有幫助。根據財政部2013年發佈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但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或者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由於執行困難等原因,經法院裁定終結或者終止(中止)執行程序的債權”。筆者曾在的汽車金融公司就憑藉法院出具的終止裁定書在當地的稅務局享受到了稅前扣除,減少了金融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的好處。

相對於訴訟手段的時效長,成功率低的特徵,直接委託第三方催收公司收回抵押車輛就是行業內另一種高效處置不良貸款的手段了。這種手段目前在汽車金融公司內部也基本普遍採用,只要欠款客戶出現逾期60天以上,或貸後管理中發現的高風險欺詐客戶,金融公司就會發出收車委託任務給到第三方催收公司,由他們通過自己的渠道或車輛的定位裝置找到抵押車輛,然後強制收回,要求欠款客戶一次性清償尾款和收車費用。金融公司在採用這一手段的時候,行使的是法律上的抵押權和債權,但是由於車輛的所有權還是歸欠款客戶所有(融資租賃公司名下的車輛除外),加上強制收車過程中的一些非常規手法,這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有時候會引發一些法律糾紛。此外,車輛收回後,如果客戶有能力清償自然是最好的,一般情況下,能在收車成功後兩個月內提前結清貸款。但是統計數據表明有近三分之一的客戶是沒有能力贖回車輛,或抵押車輛已經通過非法轉賣或抵押給了第三方債主,而債主也沒有意願贖回車輛並支付高額的收車費用的。碰到這類無人贖車的情況,不良貸款的處置就要小心謹慎了。 一方面,汽車金融公司不能眼看著這些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不斷貶值,廠家和經銷店對一般乘用車也沒有回購義務,走法院拍賣的流程又是至少半年到一年以上,快速又儘量合規的處置這些債權就成了一個貸後管理的關鍵。筆者曾在的汽車金融公司就採用了合同中事先約定,收車後2個工作日內發扣車通知函,明確給予兩個月的贖車期限,三個月後開始債權轉讓拍賣,債權轉讓後給客戶郵寄轉讓通知函的方式一環扣一環地開展抵押車輛債權轉讓的工作。用這種方式處置的不良貸款時效快,回收率高,一般能收回本金的70%以上,剩餘的損失也可以憑藉和第三方簽訂的不良債權轉讓協議向稅務局申請稅前抵扣。然而,這種方式的債權轉讓再小心謹慎也難免不會出現抵押車輛被債權受讓方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各地車管所強制過戶造成的的風險,這類可能的糾紛和投訴也是許多汽車金融公司不願意用這種簡單加粗暴的債權轉讓方式處置收回車輛的原因。筆者瞭解到有汽車金融公司為了規避這類風險,車輛一旦收回同時會走訴訟流程,直到在法院拿到直接把車輛判給汽車金融公司的裁決書,這一紙裁決可以實現車輛的公開拍賣和合規過戶,當然時效上會慢一些,但是回收率也應該更高。

此外,近兩年來,汽車金融公司圈內還出現了一款和車輛定位裝置和保險公司合作的盜搶和逾期理賠的保險產品,一旦貸款客戶購買了此類保險產品,發生逾期後先通過衛星定位車輛位置進行收車嘗試,如果收車失敗,貸款面臨核銷,保險公司根據事先合同相關約定,可以給與汽車金融公司未還本金80%的理賠,這也不失為不良貸款處置的一項創新之舉。東風日產汽車金融,上汽財務公司等汽車金融公司就已經把這種產品納為風險控制的手段之一。

對於汽貸而言,最難啃的骨頭就是那些人車失蹤的不良貸款了。客戶失蹤,不管是電話還是現場催收都找不到線索,法院執行遙遙無期,並且車輛失蹤,收車行動也石沉大海,核銷後連續幾輪催收回收率越來越低,對於這類賬銷,案存,權在的不良貸款,各家汽車金融公司都在研究創新的處置方式。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車貸款)不得進行批量轉讓”,批量的定義是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但是如果不走批量轉讓,汽車金融公司的不良債權分佈地域廣,地區間不平衡,數量多,並且個案平均金額又較房貸或商貸金額小,債權保障為貸款車輛的抵押權,而非實物抵押,鑑於上訴特徵,如何找到願意接盤的債權受讓方,並且規避法規政策上的風險就是轉讓的關鍵了。筆者曾在的汽車金融公司曾嘗試接觸過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但是給出的報價非常低,幾乎為零。筆者認為,這類不良債權可以考慮按地域劃分向社會投資者公開拍賣和轉讓,但鑑於不得批量轉讓,可以以9戶/項進行組包來嘗試。如果債權轉讓成功,汽車金融公司可就該轉讓成功的合同資產損失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少企業所得稅負擔。假設公司的稅率為25%,可能因此獲益的少繳稅額為:損失金額xxx萬元*(1—轉讓回收百分比率)*25%。

以上是筆者在總結了近年來在汽車金融公司不良貸款處置實務操作後的幾點心得,正如本月在北京召開的2014年度中國汽車金融公司行業發展報告發佈會上,與會代表在行業發展展望中提出的:汽車金融公司要加強政策法規研究,創新不良貸款處置。筆者以為汽車金融業可以學習和借鑑銀行金融機構在不良貸款處置方面的一些創舉,例如不良資產證券化,轉讓+回購或其他風險兜底增信措施等,走出更多有特色的汽車金融不良貸款處置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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