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改革任務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意見》的總體框架和核心思想

《意見》提出了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明確了建設的方式、路徑和突破口,突出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氛圍營造、宣傳引導、教育培訓、法制完善、獎懲結合,信息隱私安全保護、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享、措施保障等。同時強調個人誠信體系由政府主導、社會聯動共建,整合各行各業個人誠信記錄的條塊分割狀況,藉助網絡信息平臺形成整體合力,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促進誠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取向和個人自覺的行為規範。

二、《意見》明確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方式和路徑,突出文化引領

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複雜性工程,需要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共營共建。《意見》明確了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方式和路徑:

一是政府主推。政府要加強頂層設計和平臺搭建,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制定頒佈公民誠信守則,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完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與信用修復機制,規範推進個人誠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等。

二是社會共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鼓勵市場主體按照個人信用度採取差別化服務,推動形成市場性、社會性的約束和懲戒。

三是營造氛圍。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識,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營造“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無信者憂”的社會氛圍。

四是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宣傳引導作用,結合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網絡誠信宣傳日、全國信用記錄關愛日、誠信興商宣傳月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法定節假日,集中宣傳信用政策法規、信用知識和誠實守信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誠信典型及失信典型案例。

五是教育推動。將誠信教育納入中小學和高等院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內容,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推動將學生個人誠信作為升學、畢業、評先評優、獎學金髮放、鑑定推薦、免試保送等各環節的重要考量因素。明確將考試舞弊、學術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學貸款承諾、偽造就業材料等不誠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強調了加強對信用從業人員的培訓。

三、《意見》提出加快推進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建設,體現社會共建

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對公民個人實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意見》提出以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為基礎,推進所有公民統一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和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並確保個人身份識別信息的唯一性。同時提出以重點公共領域和個人為突破口,加快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依法納稅、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願服務等重點領域誠信記錄,加快建立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會計審計人員、評估師、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保險從業人員、醫師、導遊、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藥師等重點個人誠信記錄,並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四、《意見》強調對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和信用信息異議的糾錯修復,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個人信用信息洩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被社會廣為詬病。《意見》提出加強對個人信用信息、隱私安全的保護,要求加大對相關政府部門及信用服務機構監管力度,明確個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提出加快推進個人隱私保護立法,對洩漏、非法販賣、竊取、採集、加工、使用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加大監管處罰打擊力度。同時,強調建立個人信用信息糾錯、修復機制,制定個人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行政複議、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

五、《意見》提出整合個人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目前,鑑於職能分工和個人信用信息運用的不同需求,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建立了不同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條塊分割,既浪費資源,又不利於綜合客觀評價。《意見》提出制定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目錄、分類標準和共享交換規範。鼓勵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屬地化服務為原則,依託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逐步建立互聯、互通、互查機制。

六、《意見》提出加大對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注重獎懲結合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機制。《意見》提出政府部門要在教育、就業、創業等領域對守信者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服務,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同時,提出要依法依規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個人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明確提出將逃廢債務、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網絡欺詐、不文明交通出行、不依法誠信納稅等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另外,《意見》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採取差別化服務,並將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嚴重失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政府部門實施信用懲戒措施的參考。

個人是社會的“細胞”,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自然人信用建設,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意見》明確指出將建立誠信記錄、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作為個人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以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為突破口,推動建立各地區各行業個人誠信記錄,強化應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讓誠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意見》的出臺實施,必將進一步夯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石,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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